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16篇)

时间:22-10-30 网友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的定义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16篇)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16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æ£å¸¸æœ‰åºï¼Œç‰¹åˆ¶å®šå†œè´¸å¸‚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持ç»æ‰€ç»è¥çš„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ç‰å¸‚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ç‰æ–¹é¢çš„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ç‰æ ‡è¯†ä»¥åŠæœ‰å…³è´¨é‡æ ‡å‡†çš„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å…、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çŸæ–¤ç¼ºä¸¤ã€‚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ç‰ç›¸å…³è¯ç…§åŽæ–¹å¯å…¥å¸‚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å‡æœ¬äººæœ‰æ•ˆçš„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æ¢ç«¯æ£ã€ç”¨è¯ç¤¼è²Œã€è¯šå®žç»è¥ã€‚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ç»ï¼Œé¢†å–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å£èŠ‚随时变动。

  å…、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ç‰æ–¹é¢è¿›è¡Œè€ƒæ ¸ï¼Œå¹¶å¦‚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è¦å‘Šã€å¤„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æ¥æŽ¨è¿›æœ¬å¸‚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ç¹åè°ƒæœ‰å…³éƒ¨é—¨åŠ å¼ºè¾–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ç‘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ç‰å·¥ä½œå¼€å±•æ£€æŸ¥å’Œè€ƒæ ¸è¯„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掉、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ç‰éƒ¨é—¨æ ¹æ®å„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ä¸å’Œå…¬å¼€äº¤æ˜“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ç‰ä¸»ä½“。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å…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三)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ç»ã€‚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ç¾è®¢é£Ÿå“è´¨é‡å®‰å…¨ä¿è¯ä¹¦ï¼ˆåè®®ï¼‰ï¼Œè®¢ç«‹é£Ÿå“è´¨é‡ä¿è¯åŠå¯¹ä¸åˆæ ¼é£Ÿå“çš„退市、召回、退货ç‰æ¡æ¬¾ï¼›

  (二)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一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å‡è¯ï¼Œå®¡æ ¸é‡è¦é£Ÿå“ä¾›åº”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状况;

  (四)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ä¸å¿ƒç¾è®¢å®šæœŸé€æ£€åè®®ï¼Œä¹Ÿå¯å°†æ£€éªŒæœºæž„引入市场;

  (å…)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æ¢å…¥åœºäº¤æ˜“ï¼›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ç‰æ˜¾è‘—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资料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ç‰ã€‚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一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æ¢é”€å”®ï¼Œæˆ–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è´é”€æŒ‚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用心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è´é”€æŒ‚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ç‘ç‰å®‰å…¨å·¥ä½œï¼š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务必经公安消防机构培è®ï¼ŒæŒè¯ä¸Šå²—ï¼›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持ç»å®Œå¥½æœ‰æ•ˆï¼›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çç«å™¨ï¼›

  (四)市场内禁æ¢å•†ä½ä¸åˆ†ã€ä½¿ç”¨æ˜Žç«ä½œä¸šã€å˜æ”¾æ˜“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ç‰é€ æˆæ¶ˆé˜²éšæ‚£çš„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ç‘物状况,及时消除建ç‘安全隐患;

  (å…)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æå»ºå ç”¨é˜²ç«é—´è·ï¼Œå µå¡žæ¶ˆé˜²é€šé“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ç¾è®¢åœºåœ°ç§Ÿèµå’Œç»è¥ç®¡ç†åè®®ï¼Œæ˜Žç¡®åŒæ–¹çš„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状况、信用状况ç‰ã€‚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能够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带给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ç‰å•†å“ç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ç‘安全和信息宣传ç‰æ–¹é¢çš„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理解培è®å’Œè€ƒæ ¸ï¼Œå¹¶ä½©æˆ´ç»Ÿä¸€è¯ä»¶ä¸Šå²—ï¼›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è´å›¾ï¼›

  (å…)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å˜æ”¾é”€å”®åŒºå®žæ–½æ¯æœˆæ¸…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持ç»å¸‚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æå»ºã€ä¹±å¼ è´´ï¼›é…å¤‡ä¸Žç»è¥è§„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职责区内的“门前三包”职责;

  (七)持ç»ä¸‰é¸Ÿæ¡£å£æŽ’水排污通畅,禁æ¢äººç•œæ··å±…;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é—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其ä¸é²œæ´»å®¶ç¦½ç»è¥æˆ·è¥ä¸šæ—¶è¦è½å®žå®‰å…¨é˜²æŠ¤æŽªæ–½ã€ç©¿æˆ´å£ç½©æ‰‹å¥—ç‰é˜²æŠ¤å“ä¸Šå²—作业,禁æ¢äººä¸Žå®¶ç¦½æ··åˆå±…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持ç»æ•´æ´æ˜Žäº®ï¼›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ç–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职责。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务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ç»çš„,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ç‰æ³•å¾‹æ³•è§„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è´è¿›é£Ÿå“æ—¶ï¼Œåº”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ä¸ç‰²ç•œæ´»ç¦½åŠå…¶è‚‰ç±»åº”带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带给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å‡è¯ï¼Œæ˜Žç¤ºç»è¥è€…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ç‰ï¼›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务必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æ¢ä½¿ç”¨çš„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å¦ç‰©è´¨ä»¥åŠå›½å®¶æ˜Žä»¤ç¦æ¢é”€å”®çš„商品;

  (å…)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æ¢åœ¨å¸‚场内销售不明æ»å› çš„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ä¸åº”遵循自愿、平ç‰ã€å…¬å¹³ã€è¯šå®žä¿¡ç”¨çš„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ç‰çš„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å…)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æå»ºä½äººå¤¹å±‚,不应使用可燃材料æå»ºå…¶ä»–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è´ã€å®šç‚¹å± å®°ã€é£Ÿç›ã€é…’类监管ç‰èŒè´£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ä¸çš„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ç‰èŒè´£ã€‚

  第十å…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ç‰èŒè´£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ç‰èŒè´£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ç‘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ç‘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ç‰èŒè´£ï¼›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ç‰è¿æ³•çŠ¯ç½ªè¡Œä¸ºçš„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ç‰ç›‘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ç‰æ–°å»ºã€æ‰©å»ºã€æ”¹å»ºçš„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æ¢ï¼Œå…³æŽ‰ã€æ‹†é™¤å’Œå–缔。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ä¸çš„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çŸæ–¤ç¼ºä¸¤è¡Œä¸ºï¼Œç¡®ä¿å…¬å¹³äº¤æ˜“。

  第二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ç‰ç›‘管职责。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3

  为了进一æ¥åŠ å¤§å‹åŠ©å†œè´¸å¸‚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çï¼Œåžƒåœ¾è¿›è¢‹ï¼Œæ‘Šä½ï¼ˆç‚¹ï¼‰å‘¨è¾¹å«ç”Ÿæ‰¿åŒ…ï¼›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

  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çï¼‰ï¼Œæ¸…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持ç»å®Œå¥½ã€æ¸…洁,垃圾袋装化率到达100%;

  第å…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持ç»æ¸…洁、密é—,使用滞留消杀药物çè‡ï¼›

  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æ»è§’ï¼›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贴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è‡å‘³ã€æ— å°¿ç¢±ã€‚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ç‰è¦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ä¸çš„条款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资料)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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