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劳动法

时间:23-11-25 网友

劳 动 法

  

(一)简介

  阿联酋《劳动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为"联邦法案 80年第8号"。阿联酋的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宣称此法在保护劳方权益方面可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并引以为荣。但同其它阿联酋法律一样,对本国公民都提供最多的权益和便利。

  劳动法》共分十二个部分,193个条款,即:

  第一部分 定义与总则 ( 条款 1-8 )

  第二部分 对工人、青少年和妇女的雇用条款 ( 条款 9-34 )

  第三部分 雇用合同与报酬 ( 条款 35-64 )

  第四部分 工作时间与休假 ( 条款 65-90 )

  第五部分 工业安全、预防措施、健康与社会保障 ( 条款91-101 )

  第六部分 处罚条例 ( 条款102-112)

  第七部分 解除雇用合同 ( 条款113-141)

  第八部分 有关补偿职业病与工伤事故的规定 ( 条款142-153)

  第九部分 劳方的集体质询 ( 条款154-165)

  第十部分 对劳方的监督管理 ( 条款166-180)

  第十一部分 处罚 ( 条款181-186)

  第十二部分 总结 ( 条款187-193)

第二部分 员工的雇佣

青年和女员工的雇佣

第1章员工的雇佣

第9款工作是阿联酋国民的固有的权利,非阿联酋国民除非遵循下列特殊条款和规定,否则将不能享有在国家政府部门工作的权利。

第10款1、雇不到阿联酋本国国民的工作岗位要优先雇佣阿拉伯国籍的国民;2、其次是雇佣其他国籍国民。

第11款在劳工部设立一个科室,专门负责为即将参加工作的阿联酋国民提供以下服务:

a、搜寻适合即将参加工作的阿联酋国民的工作机会;

b、帮助雇主提供适宜员工以满足雇主需要。

c、要为即将参加工作的阿联酋国民注册,建立档案,免费发布他们的有关信息。要为他们发布注册证书,证书内容包括注册号,就业申请时间、姓名、年龄、住所、申请职业、工作经历及证书。

第12款雇主招收本国员工时,要在15日之内通知劳工部,告知员工的姓名、年龄、工作类型及注册证号码。

第13款没经劳工部同意,不得招录非阿联酋国籍员工。

第14款劳工部除非特殊需要也不得招录非阿联酋国籍工作人员。

第15款下列情形之一,劳工部有权取消非阿联酋国籍员工劳工卡:

a、连续三个月没有被雇佣;

b、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c、本国员工能胜任该工作岗位。

第16款劳工部要为非阿联酋国籍国民就业设立专门部门,其职能遵守劳工部相关规定。

第17款任何个人和团体除非持有劳工部发布的营业执照,否则不得设立代理进行非法招工。

劳工部发布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一年,且由劳工部监管。

劳工部的附属机构可以代理招工,且无需营业执照。

第18款具有执照的劳工中介没有经过劳工部批准,不得乱收费。

第19款具有执照的劳工中介要在其办公地点张贴有关劳工部的相关规定和法律,以及所要招工的职业类型。

第2章青年员工的雇佣

第20款青年参加工作的法定年龄为年满15周岁。

第21款雇主要为招录的 青年员工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1、出生证;2、体检证;3、监护人。

第22款在工作场所要张贴青年员工的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

第23款青年员工不得在夜间工作。

第24款青年员工不得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25款青年员工日工作时间为6小时,其中包括1小时的就餐、礼拜等中间休息时间。

第26款青年员工不得在法定节假休息日上班。

第3章女员工的雇佣

第27款女员工不得夜间工作。

第28款女员工不得夜间工作不包括下列情形:

a、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发生的情况;

b、专责行政和技术岗位;

c、其他有关劳工部规定的工作岗位。

第29款女员工不得参加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30款女员工产假45天,产假期间享有全工资;哺乳期1年,期间享有半工资。哺乳期满后工作缺位不得超过100天。

第31款在哺乳期日两次休息,每次不超过半小时。

第32款相同工作岗位,男女员工工资相同。

第4章有关女员工和青年员工的共同条款

第33款慈善和教育机构的女员工和青年员工遵守劳工部相关规定。

第34款雇主或其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女员工丈夫对其相关青年和女员工的违法行为负连贯责任。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档案和工薪

第1章劳动合同

第35款劳动合同两份,雇主和员工各持一份。

第36款合同要规定合同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工薪待遇。

第37款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如果员工没有被聘用,其雇主可以没有事先通知或不支付任何解除合同费用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被聘用,其试用期也计算在合同期内。

第38款合同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有期限合同不得超过4年。

第39款无期限合同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没有注明终止日期;

2、合同注明是无期限合同。

3、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双方仍存有雇佣关系;

4、只能是无期限合同的特殊职业。

第40款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仍存有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其原合同中的内容被默认延续,继续有效。

第41款当雇主全部或部分合同责任委派他人时,其被委派人要对合同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2章职业培训合同

第42款公司在为将要招收的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时,该学员年龄不得低于12周岁,同时双方要签订文字性培训合同,否则该培训合同无效,其培训内容要与将来的工作岗位一致,同时培训设施要完善合格。

第43款 不到年满18周岁的学员不得直接与其雇主签订培训合同,须要其法定监护人代签。

第44款 1、培训合同三份,双方各持一份,第三份留存在相关劳动部门。

2、主管劳动部门有权删除违反有关法律的培训合同内容。

3、主管劳动部门在一个月内没有对培训合同内容提出意见,其培训合同生效。

第45款培训合同包含合同双方的身份、培训程序、培训内容及培训阶段。

第46款雇主要规定取得相关证书的时间,且该证书须得到劳工部授权的劳动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47款 在职员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培训,但不得超过两次。

第48款培训合同要规定每个培训阶段的费用。

第49款18周岁以下的培训学员,培训前要进行体检,不适宜相关岗位的疾患不得参加培训。

第50款劳工部可以咨询或聘任相关职业专家,规定有关职业的培训内容,其中包括实践和理论知识、完成培训的时间、考试大纲等。

第51款劳工部可以与国内外专家合作建立培训中心。

第52款劳工部也可以与培训机构合作。

第3章登记和档案

第53款雇佣5个以上员工的公司须要:a、为每个员工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姓名、职业、年龄、国籍、住所、婚姻状况、参加工作时间、工薪待遇、奖罚情况、健康状况、终止合同原因等;b、为每个员工建立考勤登记卡。

第54款雇佣15个以上员工的公司须要:1、工资卡;2、健康卡;3、岗位职责及基本要求。

第4章工薪

第55款公司须要遵照相关法律,按照本国货币在工作日及工作地点进行工资发放。

第56款年薪和月薪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其他人员至少2周发放一次。

第57款计件制的工资数量要按照平均水平进行基本工资核算,做到每日一次发放。

第58款经过书面材料证明没有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薪数量进行按时发放的所有理由都是无效和不合法的。

第59款公司不得强迫员工购买自己的商品。

第60款除下列情形之一,否则不得擅自扣除员工工资:

a、员工提前支付其工资;

b、按照社保、安全等法律规定的无偿捐付;

c、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的储蓄基金;

d、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福利和慈善的捐付;

e、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罚款;

f、法院判决的所付债务。

第61款损坏公共财物的员工公司有权从其工资中扣除所损失的费用。

第62款没有经过员工同意,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员工工资发放性质,如月薪制不能改变成计件制等

第63款劳工部要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不同的职业、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64款最低工资标准的修订和具体执行时间要遵照国家颁发的法律规定。

第四部分 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1章工作时间

第65款通常成年员工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或一周48小时。商业企业、服务业工作时间可以增加到一日9小时,其他行业参考劳工部相关规定。

在斋月期间,工作时间减少2小时。员工自住所到工作地点的途中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之内。

第66款员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中间餐饮、休息、礼拜等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其1小时不被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特殊职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要参照劳工部相关规定。

第67款超过8小时工作,除了按照通常的标准工作发放外,另加基本标准工资的25%

第68款晚上9点至早晨4点时间段需要加班的员工工资,除按照通常工资发放外,要另加基本标准工资的50%。

第69款除非特殊情况,否则每日加班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

第70款除非执行日工资制的员工,否则周五工作另加基本标准工资的50%。

第71款最多不能超过连续两个周五工作。

第72款特殊职业的员工的工作和加班时间参照劳工部相关规定。

第73款公司工作时间变化时,要在员工集中的位置张贴公告。

第2章休假

第74款下列法定节假日员工享有全工资:

a、伊斯兰教新年;

b、公元新年;

c、开斋节;

d、宰牲节;

e、先知节(先知穆罕默德出生日);

f、登宵节;

g、国庆节。

第75款员工年休假执行下列规定:

a、劳动合同期限小于一年大于六个月的员工,每月休假2天;

b、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员工,每年休假30天。

第76款雇主可以安排年休假开始时间,在必要的情况下年休假可以分成两次

第77款员工病假包含在年休假天数之内。

第78款员工年休假工资全享,但上年的年休假不能延续到下一年。

第79款被解雇的员工年休假工资要参照基本工资进行折算。

第80款员工年休假前要发放工资,其工资包括年休假内的工资。

第81款在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公司经过员工同意,可以将年休假的天数与法定节假日的天数进行补换,但要给予节假日工作的员工基本工资的50%的补助。不需要年休假补换得员工,节假日工资要按照基本工资的150%进行补贴。

第82款员工因公负伤在两天之内报告公司,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使员工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治疗。

第83款1、试用期内员工病假不享有工资;2、试用期满员工最多不超过3个月内有病的,可以有不超过90天的病假,其工资发放规定如下:

a、前15天,全额工资发放;

b、接下来30天,半工资发放;

c、45天后不再享有任何工资。

第84款员工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疾患,其工资不得发放。

第85款病假期间员工被解雇,公司要根据相关法律对该员工进行相应的补偿。

第86款如果员工在前45天病假休完后提出辞职的,公司和员工可以协商,在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后,可以享有45天的工资。

第87款每个员工可以赋予朝圣假日,时间不超过30天,期间不可享有工资。

第88款在年休假或病假期间,员工从事第二职业的,公司可以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其不在享有假日期间的工资。

第89款假日期满后,不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其缺席天数不能享有工资。

第90款公司在员工休假期间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部分 工薪终止

第1章劳动合同终止

第113款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

2、除非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需要延期的,否则合同到期,合同终止;

3、根据相关规定,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合理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

第114款除非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劳动合同不能由于公司法人的死亡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员工,公司不能擅自与之终止合同,要为他安排适合他能力的工作岗位,其工资待遇执行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

第115款在有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非第120款有规定的,否则公司单方终止合同要对员工进行三个月的工资补偿。

第116款员工提出终止合同,除非第121款有规定的,否则员工要对公司进行补偿,其数额为员工三个月正常工资的一半。

第117款1、双方任何一方要终止无期限合同,必须至少提前30天书面告知对方;2、上述通知发出期间的工作过渡天数计算如下:

a、员工被雇佣大于6个月少于1年的,其工作过渡天数为1周;

b、大于一年的,其工作过渡天数为2周;

c、5年以上的,其工作过渡天数为1个月。

第118款在上述工作过渡天数期间,员工要正常工作,公司要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双方也可以协商减少工作过渡天数。

第119款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能按照规定天数提前给出对方终止合同通知的,要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其补偿数额为上述规定通知天数的全部工资。

第120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无需通知解雇员工:

a\、员工身份和国籍不真实的;

b\、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后没有被雇佣的;

c\、员工为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该情况需要公司在48小时内通知劳动主管部门;

d、员工没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e、员工没有履行岗位职责,在公司警告后仍然不履行岗责的;

f、泄露公司机密的;

g、被法院判刑的;

h、饮酒吸毒的;

i、伤害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同事的;

j、旷工累计超过20天的。

第121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无需通知公司 就可以辞职:

a、公司没有按照有关劳动法律履行职责的;

b、公司领导伤害员工的。

第122款如果合同终止原因与员工无关,尤其是经过法律程序证明合同终止原因与员工无关,那么员工被公司辞退被认作无故辞退。

第123款a、如果员工被认定为无故辞退,法院要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公司赔偿,其数额至少为员工3个月的工资。

c、如果员工被认定为无故辞退,那么该员工要享有上述规定的通知期间过渡天数的工资。

第124款公司辞退休假前身体有病的员工是不合法的。

第125款 公司在员工需要的情况下,应该免费提供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工龄、岗位、工资等,同时公司必须返还属于员工的有关文件、证书及工具等。

第126款公司法人调换时,新旧法人有6个月的交接期,在此期间,他们对员工负有同样的责任。

第127款公司为了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业秘密,可以与相关员工签订相关协议,以防止损害公司利益。

第128款非阿联酋国籍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辞职后,一年之内不可以到新公司工作。

第129款非阿联酋国籍员工与公司签订无期限合同,如果该员工在法定通知期前辞职,一年之内不可以到新公司工作。

第130款上述128款、129款不适用于劳工部和公司都同意该员工辞职的非阿联酋国籍的员工。

第131款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离开公司,他到新目的地的旅途费由原公司承担;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离开公司到新的公司工作,那么新公司应该为该员工支付他所需到目的地的旅途费用。由于员工本人造成的劳动合同结束,他到目的地的旅途费由本人承担。

1、员工返回目的地的旅途费用包括:本人以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家属的车、船、机票和行李托运等发生的费用。

2、公司提供住宿的员工,在辞职30天内必须腾空住房清扫干净。

3、如果公司把下列费用支付给员工:a、本章条款所涉及所有费用;b、劳工部规定的其他解雇费用,那么该员工必须按时腾空原住房。

4、如果员工不同意上述费用,相关的劳动部门做为紧急情况,在一周内作出决定,及时告知该员工。

5、在上述情况下,搬出住房的开始时间自有关部门做出决定之日起计。

6、任何条款不能剥夺员工向法院上诉的权利。

第2章解雇费用

第132款解雇费用包括:1、工作5年以内的员工,公司每年支付21天的工资;2、工作5年以上的员工,公司每年支付30天的工资,但支付累积金额不能超过员工2年的工资。

第133款工作年限计算必须是员工实际的连续的为公司提供劳动的年限。

第134款解雇费用的计算不包括住房津贴、旅途费用补助、加班工资等其他岗位津贴,不包括相关法律规定的支付给员工的奖金和养老金。计件工资的员工的解雇费用按照日薪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第135款员工解雇时,公司可以扣除员工所欠公司的款项。

第136款除非阿联酋国籍的员工,否则在此法律生效前,公司可以不支付任何解雇费用。死亡的员工解雇费用由其授权的代表领取。

第137款无期限合同的员工自愿离开工作岗位,工作年限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将得到1/3的解雇金;3年至5年的得到2/3的解雇金;5年以上的得到全部的解雇金。

第138款 有期限合同自愿离职,连续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将得到解雇金。

第139款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雇金取消:

a、120条款规定的解雇或按照该条款故意解雇的;

b、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140款为员工提供储蓄金的公司,在计算解雇金时,储蓄金不作为解雇金基数计算。

第141款当公司有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方案,其方案要规定解雇金有关条款内容,并按之执行。

第八部分 劳动补助、工伤及职业病

第142款员工发生工伤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病时,要及时报告警察和劳动主管部门以及本地司法裁决机构,且书面报告该员工的 姓名、年龄、职业等,以及事故简介。警察在收到报告后,要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第143款警察完成询问调查后,将其书面报告分两份,一份送到劳动主管部门;一份送到公司。劳动部门可以进行更详细的询问调查。

第144款员工工伤或患有职业疾病时,公司负责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第145款治疗期不超过6个月的员工,享有全部工资,超过6个月的治疗,公司支付他一半工资。

第146款执行月薪、周薪和日薪工资的员工,治疗期享有全部工资,执行计件工资的员工,要支付他们的平均工资。

第147款治疗结束,医院要出示两份治疗结果报告,一份归员工,另一份归公司。

第148款工伤或职业病引起的双方争执要通过主管劳动部门到健康部进行裁决。

第149款对工伤或职业病致死的员工的家属,公司要赔偿其24个月的员工工资,赔偿数量不少于18000DHS,不大于35000DHS。

第150款工伤或职业病部分致残的员工的赔偿标准要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第151款工伤或职业病全部致残的员工的赔偿标准等同于致死的赔偿标准。

第152款劳工部在必要的情况下征得健康部同意,可以对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

第153款由于员工本身的原因如饮酒、吸毒等引起的工伤或职业病,经医疗机构确认后,其员工不将得到任何赔偿。

第十一部分 处罚

第181 款 在任何情况下,主管部门都不能无故实施严厉处罚,一个关押期不能超过6个月,罚款不少于3000DHS,但不能超过10000DHS,下列行为将得到处罚:

1、违反有关法律的人员;

2、妨碍执法人员正常公务的;

3、泄露公司机密的;

第182款任何情况下,支付罚款不得被阻止。对于公司的违法行为要加倍处罚。

第183款两次重复违反法律的人员要加倍处罚。

第184款要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5款如果公司不能履行执行法律职责的,相关的劳动部门要提出警告,如果仍不执行的,公司要支付相关的执法费用。

第186款劳动部门对法律宣贯不力,引起公司和员工违法的,法律部门要对劳动部门提出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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