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申诉状范文
近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到大众的视野当中,何荣庆拖欠借款一共385万没有按民事调解的要求来偿还,赵治红、单银枝从xx年2月26日维权至今,两年以来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赵治红带着重病的身体痛斥邓州市 执行局主管领导 的行为,并希望得到媒体曝光,同时引起上级领导重视,从而把问题真正解决。
在xx年赵治红执行张清峰案件至今也没结果,案件分在法官潘清富手中,因潘清富和赵治红曾经为民事案件有隔阂,潘公报私仇,至今没给赵打过一个电话。
据了解,赵治红、单银枝已经在于xx年2月26日向邓州市 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何荣庆位于邓州市刘集工业园黄酒城相关房屋予以财产保全。并且当时邓州市 根据《中华人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最高 《中华人民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而有相应的裁定。
赵治红女士表示,当时xx年2月15日,何荣庆因在邓州市刘集投资刘集工业园黄酒有限公司急需用钱,向自己借款本息共计236万元。逾期后向其多次追要,何荣庆总是推诿不予偿还。于xx年2月25日,赵治红依法向邓州市 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邓州市 经审查合法,依法作出查封裁定,查封了何荣庆位于刘集黄酒有限公司的房产。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与何荣庆达成一直调解意见,调解意见是何荣庆于xx年5月30日前偿还赵志红借款110万元,余款110万元xx年6月20日全部还清。
但是,赵治红无奈表示道,调解书指定的日期到期后,何荣庆仍然不履行调解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于是赵治红于xx年6月28日依法向邓州市 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并立案。当时执行案件是邓州市 执行局执行庭的何彬负责。为了要回欠款,赵治红风里雨里、无数次跑向邓州市 找何彬及张少庭庭长,每次的回答都是:你找找执行依据,找到了给你执行。
赵治红觉得邓州市 找何彬及张少庭庭长这样的说法是不可取的,并认为法院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应该执行法官依据法律执行案件,而不是由申请人提供。并且表示从立案到现在两年已过,当年的执行案仍然无着落。该执行案迟迟不予解决,赵治红借给何荣庆的钱大部分是借外人的,债主每天到家中逼债,长期的精神压力导致自己整夜无法入睡,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正值上学的孩子无心上学。
据悉,赵治红早已下岗,没有工作,由于这几年的生意又不好做,家中还有两个孩子。而在xx年自己身患重病,这时再也无法顾及生意,让家里面本来就困难的环境更加雪上加霜。此时又使赵治红想起了执行款,于是赵治红带病又再次启动了天天上邓州市 “上班”的模式。
赵治红却得到的是,“你的案件无法执行,因为土地是流转的无法执行”的回答,赵治红这时却疑惑了,邓州市 合法查封的房产,而不是土地,怎么邓州市 的执行局又不能依法执行了。带着这个问题去找执行庭的庭长张少庭反映情况,执行庭的庭长张少庭做法更让人忿恨,每次都是不屑一顾地对自己恶言恶语,或者拿一些搪塞的话语来糊弄,“我是庭长我去给你办案,一个庭都来找我忙死我了”。甚至生气说:“让我自己去把查封的房子卖了”。赵治红没有想到的是邓州市 高举的“ 为人民”,在赵治红看来是为难的“为”。
后来,赵治红没办法还给主管院长刘国磊和执行局局长张文涛多次打电话和发信息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主管庭长张少庭当时要求的执行材料,赵治红在网上查到了相关的执行依据,并且带着复印好的材料去找执行法官何彬,主管庭长张少庭,主管局长张文涛及主管院长刘国磊,材料上面明确写着小产权房、无证房统统能执行的依据。而他们却表示邓州市 没有这样的执行例子可以参照,赵治红在这一刻感觉到很心酸。
赵治红泣诉道,法院不是应该依法执行的吗?而不应该是靠案例执行案件吧!以前让自己找法律依据,现在找到了相关的依据,又说没有先例。赵治红没有想到合法追讨自己的执行款竟然这么困难,而赵治红说到自己已经被邓州市 执行局主管领导伤透了心,并且也失去了信心。现在全国各地法院都在搞执行难的攻坚战,可是邓州市 执行局对于当事人的执行申请 的行为让人忿恨。赵治红强烈要求曝光这一事件,并请上级部门核实调查,希望该案件得到公正的对待,赵治红表示如有不实言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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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 作出的(20xx)邻水 1978号民事 ,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xx)邻水 1978号民事 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 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xx年2月起已经离开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金3.7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75万元属于高利贷。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84条及108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中级
上诉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xx年五月三日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xx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房, 号:440、、。电话:135、、、。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xx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路、、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县 (20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县 (20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 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支付过借款给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书写借条这一根本事实:
(一)被上诉人在诉讼时陈述“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参见一审 第1页倒数第1行等),可是在被上诉人递交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字!这足以表明该借条是无效的:
《最高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 应当予以确认、、、”。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名,试问,被上诉人在明知黄、、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合理吗?合法吗?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
(二)在上诉人因被胁迫书写借条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对被上诉人的岳父、、、、为本案被上诉人的岳父,20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案原告)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时间:20xx年3月6日),、、(与上诉人另案纠纷)到过上诉人家中,并且从“20xx年11月7日或8日18时许就去了,、、、签完名后我们就离开了黄、、家,那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1时许了”。从、、的这一表述来看,他们在上诉人家中呆了至少8小时,并最终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上诉人的妻子(一审被告)黄、、在借条上签名!这种强迫他人书写借条的事实已经形成。当时在场的证人提供了证言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更进一步证实了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及黄、、书写借条的事实。然而令人非常失望的是,一审对此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不相识,而却能够从被上诉人处“借到”款项真是令人费解:无论是从被上诉人的辩解还是另案被上诉人、、的辩解来看都是不符合情理,更是不符合实际的。
(四)在被上诉人仅仅提供了一份非常有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且其陈述明显矛盾(如编造上诉人妻兄急需钱治病等),并且上诉人有报警、有被胁迫的证人证言、有与被上诉人根本不认识、有自身经济情况较好无借钱动机等因素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就应当仔细审查该借条背后的各种证据,解开被上诉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强迫打借条)的谜团:
1、国内相关地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的规定:
①《浙江省高级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xx〕297号)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二)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②上海市高级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 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xx】第18号)第二条规定:“、、、、、、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③《重庆市高级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 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2、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上述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在广东省并不直接适用,但是对于同样发生在中华人民 领域内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应该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可是一审法院根本无视这些我国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成功经验及通用性规定,无视一审时上诉人及黄玉珍提出的诸多对抗性证据,根本没有从出借人应当承担的举证义务、款项、交易习惯、出借人的矛盾陈述、交易场合、货币的特征、双方的情感因素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仅凭被上诉人的一张借条就认可了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非常失望。
(五)上诉人在一审递交的证据已经充分的证实了借据的无效性,然而,对于上诉人的证据(包含被上诉人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借条)原审法院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这是极其错误的:
《最高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 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是从一审 来看,毫无涉及上诉人递交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陈述、公安机关笔录等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进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第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可是原审法院将本案与他案(案号:20xx、、法民一初字第7、号、20xx、、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合并审理明显违背这一法律规定:这几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明显不同;退一步讲,即便原审法院认为是同一种类的,也应当将“当事人同意”作为合并审理的前提。
第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1、原判决没有根据《最高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借条的无效性;同时,也没有有效结合《最高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及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各地的有经验的指导性意见(如前述重庆、浙江、上海高级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查明有无借钱事实及借条是否被胁迫这一关键事实。
2、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的结论是非常错误的: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民间借贷,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时,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判决不支付利息!原借据中所谓利息的“约定”竟然在借款人签名之下,足见其不符合借条的形式特征,更反映出被胁迫订立的事实。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证据证实是在胁迫下订立的借条,没有收到实际款项。由于借条本身无效,再在此基础上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额外利息无疑对上诉人而言是雪上加霜!
尊敬的二审法院法官:结合一审时相关证据可以发现,上诉人因为购买、、欠部分账款而受他人胁迫,写下了一份借条但并未实际收到借款款项。因此,这份借条是无效的。恳请贵院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依法断案,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
附:本诉状副本一式 份,每份 页;
补充证据一式 份,每份 页。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诉状属于民事诉状,其格式和规范和一般民事起诉状类似,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标题(民事起诉状)2.原告(应注明原告姓名,出生年月,住址, ),被告(应注明项同原告部分)3.诉讼请求(诉求应明确,应注明主张的内容,比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等)4.事实及理由(该部分写明出借的事实及借款约定的主要内容即可,要求简明扼要)5.具状人(由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名手印)6.日期(年月日,日期可以在立案时填写)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两人发生借贷纠纷,贷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一般情况下,在民间借贷发生的过程中,双方往往都是以几分利来约定,而不会以百分之几的利率显示。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还不能算高利贷。那么民间借贷中的2分利怎样计算呢?下面就和大家一起聊一聊。
按照你所说的月息2分来看,也就是月利率为2.0%,举个例子来说,就是借10000元钱每月的利息为200元。那么,换算成年化利率就是2.0%*12=24%
目前国内的法律规定年利率24%属于合法的,就是说月息2分利是合法的,而一旦超过2分利就是违法的,即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按照《最高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韦喜律师为您解答:
一、原告起诉的条件
当你下定决心起诉后,起诉还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基本条件包括四个: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 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管辖。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债权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不会受理。对此,按照《最高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借贷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 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起诉前要对纠纷进行法律分析并确定原告和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为典型的合同纠纷,其基本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担保,因此债权人在起诉前要对相应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并对相应合同法律效力进行判断,并根据具体的分析确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就这个问题,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一般是原告,这个容易确定,比较难确定的是被告。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款的,如果该借款用于借款人夫妻的共同生活,也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实践中如果自然借款人来向我们借款,即便只有一方,在起诉时也尽量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要遗漏被告;
2、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建议除对借款人起诉外,也将相应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要遗漏被告。(实践中原告也可以有所选择,但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本文不做讨论)
三、确定管辖法院
原告与被告确定之后,还需要确定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是个很关键的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管辖(第23条),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也适用该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管辖。最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管辖。《最高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 》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 辖区的,各该 都有管辖权。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照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 管辖。
《最新借贷规定》第三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据此,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管辖法院。比如约定“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本协议履行地 即xx市xx区 管辖”,
债权人在起诉时,还需关注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借贷争议金额过高,有可能需要到中院进行一审,对此,债权人要给予必要的注意。
综上,债权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起诉的法院,有时候可供选择的法院不是唯一的,需要债权人进行抉择。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如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四、准备起诉材料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主要包括:
1、起诉状
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一定要写的明确和具体,不同被告可考虑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利息和违约金、罚息应当列明是暂计算的数额,实现债权的费用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笔者举个例子,比如张三作为出借人将钱借给李四,王五为这笔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马六以自己的房屋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张三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可以这样写: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向原告返还本金xxxx元,利息xxx元,违约金xxxx元;(以上利息和违约金按照xxx标准计算,暂计算到xx年1月8日,一直计算到借款人将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 元;
3、请求法院判令王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原告对被告马六用于抵押的xxxx房屋拥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备注:起诉时如果李四已婚可以考虑将李四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事实和理由部分律师建议不要长篇大论,以开门见山、简明扼要为基本要求,在起诉状中尤其要防止对自己不利的自认。关于事实和理由注意如下要点:
第一,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第二,起诉主张事实与请求应保持一致,并针对诉讼请求陈述相关事实。例如:(1)原告主张与被告就利息未作书面约定,但实际上既有口头约定利息,被告又在一定期间内按期归还利息,但是该主张在诉讼请求中却未有提及;(2)原告一方面陈述与被告就本案债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一方面在诉讼请求中却未见要求实现抵押物权的要求;(3)原告提出为实现债权支出了必要费用,但在事实与理由中未就此进行任何陈述等。
第三,起诉意见中的观点不能相互冲突。例如:原告一方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根本没有可供归还的财产而存在欺诈,另一方面又认为被告隐匿资产,与其公司人格混同等。这两方面意见明显存在冲突。
2、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当原告是自然人时,需提交自然人 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查验。当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有的法院要求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明书等文件;
(2)当事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如原告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应当提交符合法院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 明。如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3、证据材料
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有效证据至关重要。债权人在起诉时需要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证据,债权人需要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证据副本,债权人提交证据最好一份规范的证据目录,将证据进行编号,并对证明目的等进行说明。
对于民间借贷 件的证据认定,法院会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借款协议或借条。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
(3)借贷双方合理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材料。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材料。
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债权人已经出具借条或者欠条,但在诉讼中,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矢口否认曾有过借款或者欠款的事实,要求原告提供全面完整的证据。实践中,曾出现过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巨款,但是该款系现金支付,没有其他凭证;或者虽是转账,但不是从债权人本人账户转出的,而是通过其他关系人账户付款;或者该款并没有直接支付,而是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案外人的其他债务互相抵消的情况。一旦进入诉讼,由于债务人的否认,导致法院审判出现困难。
因此,在立案前,债权人应对此有所预测,未雨绸缪,在出示借据或者其他条据的基础上,收集或者提供其他诸如证人证言、合同、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 向金融机构调取涉案款项的转账或者汇付的相关记录,以便更好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
现如今,债务人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 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在向 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注意:如果证据不足,债权人不要贸然启动诉讼程序,应先做证据的补强。
五、考虑是否申请做诉前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 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接下来,本文分别介绍一下这三种保全。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 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在起诉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在起诉前申请做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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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讨债?
当事人遇到欠钱不还时可以考虑请求支付令或者起诉两种方法。
一、支付令
(一)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对于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 予以强制执行的简易程序。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和最高 有关司法解释,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支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二、通过诉讼追讨欠款的办法
(一)收集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二)确定被告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您是否起诉了夫妻双方。
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过桥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有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追加股东为被告。
目的在于扩大偿还主体,增加偿还系数。
(三)选择管辖法院
债务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所在地法院。由于合同产生的债务,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立案律师指导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以利于判决的执行。多个被告的,择其一被告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
(四)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 提出的要求 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 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管辖。
民事起诉状是 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目前最高法院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36%,实际上是规定了民间债权债务的关系,也是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直以来民间融资较为混乱,一些不法公司往往打着支持实业发展的幌子,发放高利贷甚至驴打滚循环债务,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次序,导致出现很多社会问题,比如校园贷和丽人贷等,导致个别女大学生走入堕落。 所以此次高等法院出台民间借贷政策,规范了 次序,保护了社会弱势群体。
另一方面,借贷者要深刻认识到不能“寅吃卯粮”,肆意透支生活开支,养成良好的节俭生活方式,不能被自己财务能力达不到的诱惑所吸引,导致生活一塌糊涂。
由于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暴力催收的恶势力,往往会给借贷人带来很多麻烦的骚扰甚至身体的伤害,所以公安部门也在严厉打击部分 ,保障社会安定环境。
这里并不是说所有的民间借贷公司都是坏的,绝大部分还是给微小企业融资带来益处,据不完全统计,xx年民间融资规模达到800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问题,如果在高院的政策指导下,民间融资会越来越规范发展,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谢谢,,
民间借货中。债务人无力还款怎么办?
我一个人的看法是。也许给你们想的不一样。为什么这样说?我已是穷人。以前我也是这样过来的。所以说我亲自体验过。我才说这样的话。适逢你是。怎么想?我是不知道。
所以说我一个人看法是,再等一段时间吧。你。不管怎么逼他。她他没有就是没有。他不是有钱不给。你也说了是一个无立常还的人。你能把他怎么样?来话说烧不红打不扁。人只有一个在那里你怎么办?债务人是。在家务农还是在外地打工呢?还是在做什么生意?或者是另有别的原因。这我不知道。你的描述太短了。所以我们听得不怎么明白。
就不怎么好回答你。要是他是一个勤劳苦做的人。也许发财就是一年半年的事。所以他该你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是你心放宽一点吧。不要追问她了。
你再去追。多少次都没有。还伤和气。做人做到底吧。反正都等了就多等一段时间。这种情况是先做人情,厚做账。最后成仇人。所以说,静下心来想一想。在等,在等,在等。差也不是那么一点吧?能不能再做一个人情。我的意思就是再等一年两年吗?不行就三年了。也许有一天他发财的时候。他还会给一点你的利息。你要看他平常做人怎么样?你们这个就是先做人情厚做账。既然都做了人情就等吧,也许一下子人家翻身了。以前说他那些人。还不好意思。对吧,人不要小看人。现在的社会谁都知道要发财就是一年,两年的事。希望你能容忍。希望你能等待。希望你能坚持下去。要是,你还是不放心就叫他打一张欠条给你。
如果你放心,那就欠条都不用。有一天他有钱的时候你们还是朋友。就这样吧。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来看,你遇到的是典型的老赖了!老赖的基本特征就是电话不接,头影不露。特别是春节期间,就是法院“传唤”,也不肯去领取法律文书,这些老赖平时也给自己“普法”,他们知道,领取传票越“及时”,法院强制执行的越快,所以这些老赖千方百计的软磨硬泡,能拖延一日是一日。所以我建议你立即提起诉讼,如果他有房产,起诉的同时,应该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法院对他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这样就有助于待法律文书生效后,你能尽快“拿回自己的债权”。其实提起诉讼远没有你描述的那么“可怕”。你如果文化水平低,只需要请专业人员代写一纸起诉书就行了,然后拿着债权人的 和借据就可以了,法院均收复印件,诉讼费有六千多元足够了,而且判决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及时到庭,法院在六个月内判决结案,法院还会退给你一半诉讼费用,也就是说,你打下这场官司,就花费三千多元,远远不像你想的那么可怕。你现在如果想出面办理这些事,必须由你爸写一份授权委托书,这样你就可以理直气壮的为你爸出头了!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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