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定及限量规定

时间:22-11-26 网友

处方书写规定及限量规定

处方书写要求

(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电脑上传的信息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8)处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

(9)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处方限量规定

1、普通处方:不超过七日量;急诊处方: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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