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考评。
1、获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1年以上的,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10年以上的;
3、获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2年以上的;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技能学院本职业(专业)毕业证,或取得高等职业院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考评。
1、获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含1996年以前地(市)以上工考委和省行业工委核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或本职业助理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2年以上的;
2、获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1年以上的,同时具有相近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
3、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15年以上的,并取得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证书的;
4、从事职业(工种)工龄12年以上的有较突出业绩并经所在单位确认为本单位技术骨干的,并取得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证书的;
5、获得本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本职业者(免于技术能力总结和理论考试)。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高评。
1、获得劳动保障行业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2年以上的;
2、获得同专业硕士研究生证书并取得劳动保障行业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1年以上的;
3、获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1年以上的,同时具有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4、获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1年后,经省劳动行政部门确定为高级技师培养对象的;
5、在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20名、全国二类技能竞赛和省一类技能竞赛获得前5名、省二类技能竞赛和市一类技能竞赛获得第1名的人员,并经省劳动行政部门确定为高级技师培养对象的。
6、获得本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继续从事本职业者(免于技术能力总结和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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