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
及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
第六条 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 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2年及以上。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
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
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二) 高级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自授聘为技师之日起,担任技师工作满三年及以上者;
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高超技艺及综合操作能力,并了解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知识及“四新”知识;
3.在工艺改进、技术革新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技艺及在防止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在学习、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方面成绩显著;
4.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及以上责任事故;
5.能够热心传授技艺和绝招等,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能力;
6.坚持文明生产,保证生产安全,并在生产岗位上和实际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八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个人申请和基层单位推荐,经路局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免于职业技能鉴定,破格参加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1.掌握高超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业绩,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
2.近三年内获得过路局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奖(或原分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研制人员。
3.在经过部备案的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或在经过铁路局备案的原分局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第1名)。
4.在部(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认可名次。
5.国家和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个人申请和基层单位推荐,按照评审权限,直接认定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1.获得国家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技术能手称号。
2.经过部劳动和卫生司同意后,参加国际职业技能竞赛取得相应名次。
3.在国家级或部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认可名次。
4.国家和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1款条件破格申报参加上一等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必须要有具体事例,并经路局级及以上单位的技术业务部门鉴定认可;符合其它破格申报条件或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者,必须提供具体的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考评内容
第十一条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由路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申报者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操作技能、理论知识按现行方法考核;综合评审是对申报者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提取。在国家题库尚未完善前,暂由路局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建立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题库,题库由路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内容包括:
1.工作业绩。按照《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附件1),对技师申报者自任高级工以来、高级技师申报者自任技师以来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2.职业道德。按照《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附件2),对技师申报者自任高级工以来、高级技师申报者自任技师以来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
3.潜在能力。通过申报者写出技术总结、组织技术答辩,按照《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附件3),对申报者的潜在能力进行评价。
(1)技术总结。申报者根据本人的业务能力、特殊技能、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革新、组织管理及培训指导等方面撰写个人技术总结。
(2)技术答辩。考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拟题衡量其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根据申报者的技术总结,对申报者的绝招、特长、可以推广的实践经验及技术革新成果,加深扩展提问。
第十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者的操作技能、理论知识、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实行单项淘汰制,其中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成绩二年内有效。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的操作技能、理论知识、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按3:2:3:1:1比重;破格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按6:2:2比重,折算综合成绩。
四、考评组织
第十五条 路局成立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技师的综合评审和高级技师的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劳资工作的路局领导和总工程师任主任,劳卫处和职教处长任副主任,运输、客运、货运、机务、工务、电务、车辆等各业务处长和局工会技协办主任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考评小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路局劳动和卫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局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劳卫、职教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组织全局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查、业务培训、考评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技师的审核发证工作。局专业考评小组由各业务处长任主任,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由各技术业务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技术答辩及全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路局考评技师、高级技师的日常工作,应在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劳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摸底调查,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确定拟聘岗位和职数,评价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呈报评审材料,核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2.职教部门负责组织各工种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等工作。
3.技术业务部门负责评价本专业申报者潜在能力、派员参加考评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应成立基层考评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报考技师、高级技师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工作业绩考评和潜在能力评价;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劳人、职教、工会、技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报考者本人所在车间领导及职工代表至少1人组成。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基层单位劳人部门,主要职责是全面协调、组织本单位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工作和向路局呈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材料等工作。
五、考评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请表》(附件4)。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根据申报者的实际情况,按照考评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1.对符合正常申报条件者,按照《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和《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对申报者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进行评价,组织个人填写《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5)。
2.对符合破格申报条件者,按照《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和《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对申报者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进行评价,组织个人填写《技师基本情况表》(附件8)、《技师评审呈报表》(附件9)或《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附件10)、《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附件11)。
3.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者,组织个人填写《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基层单位填报、审查后,由劳人部门将有关材料按规定报局审核。
第二十条 路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可举办考前培训班,组织正常申报者参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 路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正常申报者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进行鉴定;鉴定结束两周内向路局委员会提报《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附件6)。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在路局公布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单后一周内,组织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正常申报者填写《技师基本情况表》、《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并呈报路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局评审委员会专业考评小组按照《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的标准,对正常或破格申报者的《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中的技术总结进行评分,组织技术答辩,评价申报者潜在能力。
第二十四条 局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正常或破格申报者的综合情况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同意票数超过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正常、破格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经过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直接认定技师职业资格者经路局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由路局代部批准任职资格、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正常和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经过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报部劳动和卫生司审批;经部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直接认定者经过部审核后,由部批准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在向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评聘材料时,要按以下要求上报:
1.由本人提供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任职命令、获奖证书、师徒合同等各种原始证件,须经基层单位审查后,由单位人劳部门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人劳公章,随同原件一起申报。
2.技术工作总结不少于2000字,由本人据实撰写并打印。
3.各类评审材料统一按A4纸规格打(复)印,字体为4号仿宋体,所有上报资料必须放入档案袋上报,并附上报材料目录。
4、上报资料时,要一并将该职工人事档案报局审核。
六、聘 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依据局重新核定的本单位工人技师设岗职数(见附件12 ),结合运输生产实际,确定具体岗位设岗职数,并报局备案。同时要制定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严格聘任程序,开展竞争上岗,经一定范围公示后,择优聘任。对已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要报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文明生产,保证生产安全,为人表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质量完成生产任务。
3.掌握、应用和推广本职业(工种)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国内外先进经验,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高难度技艺、工艺等难题。
4.积极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复杂设备的操作、调试、维修和排除事故隐患等工作。
5.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参与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试制和新设备使用。
6.刻苦钻研技术,积极传授技艺,培养职工操作技能,指导岗位练兵,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的行为。
第三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期,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岗位和生产实际确定,聘任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第三十一条 聘任技师、高级技师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聘任技师、高级技师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与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本人签订《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合同》(具体格式另文下发)。聘任合同主要包括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七、技师、高级技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坚持技师、高级技师不脱离生产一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他们工作,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进行技术攻关、技术表演、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讲座,举行技师、高级技师的技术成果发布会,总结推广技师、高级技师的先进作业方法,传播技师、高级技师的绝技和经验。
第三十四条 制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办法和标准,对技师、高级技师的业务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工作由劳人部门牵头,职教、技术业务、安全等部门配合。
第三十五条 考核技师、高级技师要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年度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完成生产任务、革新创造、传授技艺等。任期考核应在年度考核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由本人写出书面总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经车间鉴定后,由聘任单位审定。
第三十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任单位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自批准次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取消相关待遇。
1.不履行技师、高级技师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
2.由于本人直接责任,发生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职工重伤及以上事故,设备重大、大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3.因违章违纪或受到行政处分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4.调离现从事的生产岗位。
5.任职期满不再继续聘任。
6.办理内部退养、个人外出劳务。
7.因工负伤或因病休假,不能履行职责,脱离生产岗位医疗、休养达六个月及以上。
第三十七条 技师、高级技师因本人原因不愿继续任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聘任单位提出书面辞聘申请,聘任单位接到辞聘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答复。如同意本人辞聘申请的,应及时办理辞聘手续,并从下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和取消其它有关待遇;如不同意本人辞聘申请,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技师、高级技师自受聘、签订《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合同》次月起,分别享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福利待遇及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50元/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100元/月。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应结合生产实际,按需施教,重点应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提高科学技术理论水平为主。
第四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继续教育的计划,是各单位岗位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对技师、高级技师组织进行继续教育,由所在单位及路局职教部门负责,其它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继续教育要因人而异,可采用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培训的形式进行,可委托设备先进、师资强、办学条件好的职业院校或聘请专家、专业教师授课。
第四十一条 技师、高级技师所在单位,应建立技师、高级技师的技术档案,加强对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及时掌握技师、高级技师的基本情况和工作动态。
八、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工人详细了解本办法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前发文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劳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
2.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
3.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
4.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请表
5.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6.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7.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人员基本情况表
8.技师基本情况表
9.技师评审呈报表
10.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
11.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
12.基层单位技师设岗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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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照片)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本职业工作年限
职业(工种)
技术等级
取得证书时期
申请职业及等级
申报类型
工
作
简
历
起止年月
工 作 单 位
任何职务
基层
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路局
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注:1.申报类型栏填正常、破格申报或直接认定;
2.符合破格申报、直接认定条件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符合文件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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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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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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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邮 编
工作时间
原 工 种
技术等级
现证书编码
申报工种
申报工种工龄
申报等级
个人
工作
简历
基层
单位
意见
鉴
定
机
构
鉴定工种
职业
技能
鉴定
管理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鉴定等级
理论成绩
实作成绩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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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文化
程度
工作单位
职业
(工种)
级别
准考证号
申报工种工龄
鉴定结果
备注
理论
实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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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单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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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技师情况
考核成绩
部属单位评审情况
部评审情况
专业
时间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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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综合
评委
同意
反对
弃权
评委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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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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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工作时间
取得高级工证书时间
考核成绩
实作
理论
业绩
潜能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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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高级工以来工作业绩
路局
评审
意见
评委人数
同意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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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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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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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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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
主要学历和工作经历
起始时间
在何校、何单位学习、工作
证明人
主要技术简历、贡献成果登记
项目
内 容
证明人或证明材料
有何
技术
革新
项目
及获
奖情
况
何年
何月
获何
种光
荣称
号
任高
级工
后有
何突
出贡
献
主要技术简历、贡献成果登记
项目
内 容
证明人或证明材料
本专
业有
何技
术特
长或
技术
绝招
技术
竞赛
及获
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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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
生产
技术
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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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技术总结
基层
单位
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考核成绩记录
项 目
成 绩
操作技能
理论知识
工作业绩
职业道德
潜在能力
综 合
专
业
考
评
小
组
意
见
考评小组名称: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考评小组人数
出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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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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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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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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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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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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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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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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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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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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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技师时间
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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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评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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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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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学历和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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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校、何单位学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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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或证明材料
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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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新
项目
及获
奖情
况
何年
何月
获何
种光
荣称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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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后
有何
突出
贡献
主要技术简历、贡献成果登记
项目
内 容
证明人或证明材料
本专
业有
何技
术特
长或
技术
绝招
技术
竞赛
及获
奖的
情况
解决
生产
技术
关键
简要
情况
技术总结
基层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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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年 月 日
考核成绩记录
项 目
成 绩
操作技能
理论知识
工作业绩
职业道德
潜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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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小组名称: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考评小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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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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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师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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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评委会人数
出席人数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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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和
卫
生
司
审
核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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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劳动 聘任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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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局党委、纪委、工会、团委,机关各处、部、室、襄樊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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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2005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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