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总工发(2016)27号文件规定,我院工会现任工会委员、主席 同志由于工作变动/年龄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工会委员、主席一职,为保障工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进行替/补选选举工作。 建议名单根据民主程序,并经我院党委以及本届工会委员民主协商,拟由以下人员担任:
(职务,职称)
(职务,职称)
……….
请校工会批准我院分工会根据程序进行等额民主选举。
分工会/党委(代盖章)
年 月 日
《032关于分工会委员会委员替补选举的请示(范文)》相关文档:
基层工会替补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主任、委员)程序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