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文件-哈尔滨学院

时间:24-06-04 网友

哈尔滨学院实习教学经费管理使用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实习教学经费管理,确保实习教学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习教学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习教学经费是指由学校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中,专业实习(含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演出等)和实训(含金工实习、见习、社会调查、认知实习、参观考察、艺术采风、艺术观摩等)等各类实践教学活动所需经费。

第三条 实习经费使用的原则

1.坚持“就近就地”的原则。安排学生实习时,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能在校内实习的,不到校外实习;能在本地实习的,不去外地实习,就近不就远。

2.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任务,实事求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实习经费。

3.实习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4.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学生因违犯纪律和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赔偿,不得报销。

第四条 实习经费的(项目)使用范围:

1.实习指导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市外);

2.实习学生实习的交通费、住宿费;

3.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的讲课酬金;

4.实习基地的建设(管理)费;

5.学生专业考察文物、博物馆、民俗采风等活动的参观费补助;

6.金工实习、电子电工实习等实训耗材;

7.收集实习资料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实习教学经费的审批由各教学单位依据教学计划,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由二级学院院长和分管实践教学副院长双签,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同一单位付款金额达1000元以上的,须办理转账,不允许支付现金。

第六条 各学院应于每年末按照教学计划编制当年实习教学经费决算和次年实习教学经费预算,实习经费预算由各学院根据年度实习教学的性质、人数、时间、地点及相关标准等内容制定,以《哈尔滨学院××学院××年度实习教学计划》和《哈尔滨学院××学院××年度实习教学经费预算报告》的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汇总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教务处将根据学校财务预算安排并结合各学院所报预决算情况下拨年度实习教学经费。

第七条 下拨到各学院的学生实习经费由二级学院统筹安排使用。外出集中实践实习时间计算以集中往返车票时间为准,其它实习的时间计算以教学计划规定为准。

第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校下拨经费总额,按照实际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第四条)确定各实习项目的具体经费额度,限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补充用于其他教学业务支出。

第九条 实习教学经费开支范围

(一)集中实习

集中实习教学经费,包括教师和学生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补助费),校外指导教师酬金、实习基地管理费、参观费、实习基地建设费、实习教学资料费、材料费、加工费、保险费等,具体支出范围及标准如下:

1.学生交通费:

(1)交通工具:学生实习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火车可乘坐硬座、动车二等座和硬卧(晚10时至次日早7时之间,或连续乘车6小时以上的);船三等舱及以下舱位;无火车轮船地区,乘长途公共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在市区内,乘市内公交汽车,每天按3元标准补助。

(2)租车外出实习,二级学院可自行联系有客运许可的运输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并办理租车手续,实习结束后凭租车发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3)交通费报销按照就近(直达)原则,报销范围:

①学校到实习地点往返差旅费;

②实习终了学生就地放假,或放假终了学生由家庭所在地去实习地点的,按学校直达地点计算所需车船票价。

(4)实习所在地租车,由带队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凭实习所在地发票报销。

2.学生住宿费

学生住宿费标准不高于50元/天,报销需要开具实习地点的正规发票,且住宿时间与实习时间相符。哈尔滨市区不报销住宿费。

3.带队实习教师交通及差旅费

在外地实习,原则上教师应与学生同吃、同住。如确需住宾馆、招待所时,应请示学院领导后方可实报实销,但住宿费标准不准超过校差旅费的规定。实习期间带队(指导)教师的差旅费报销按《哈尔滨学院教职工出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期中:伙食补助费只报销在途期间。

4.伙食补助费:根据经费实际情况,可酌情发放。标准:教师、学生省内(不含本市区)最高15元/人、天,省外最高20元/人、天。休息日不安排教学实践活动或不在实习基地的应扣除相应补助费;带队或指导教师在正常实习工作期间,未到岗缺勤的应扣除相应补助费。

5.支付实习单位的相关费用

(1)校外指导教师讲课酬金,按每名指导教师最高300元/教学单元支付(1教学单元为半教学日)。报销校外指导教师讲课酬金时,需提供《实习现场指导教师讲课酬金表》,必须由指导教师本人、校内指导教师和学生代表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

(2)实习基地建设费:指接纳实习教学单位规定的管理费、出入实习地点证件费以及实习指导费等。按每生每周不高于40元标准执行。由实习基地提供发票或单位往来票据予以报销。

(3)参观费:指接纳实习单位安排的观摩教学费用、门票(不含旅游景点)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标准执行。

6.保险费

(1)学校每年为有实习任务的本科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因实习发生意外伤害的赔偿,最高赔偿额10万元/人。

(2)带队教师也可根据实习教学现场实际需要,自行联系后勤管理处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额上限20万元),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保险手续,凭保险发票转账报销。

7.体检费

特殊专业实习需要体检的,由学院自行组织,按照实习教学预算执行,凭发票转账报销。

8.实习教学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实习教学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实习教学资料费、教学材料印刷费、复印费、耗材费、材料费、加工费等,按照实习教学预算执行。

(二)分散实习

分散实习经费使用范围仅包括学生的交通费和保险费,报销原则参照集中实习执行。

第十条 实习结束后,学院须填报《哈尔滨学院实习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附上实习学生名单、银行卡号。学生应按要求完成相关票据的整理,由实习教师凭合法有效票据一次性报销本次实习的所有费用。

第十一条 集中实习小组获得实习单位免除学生住宿费、建设费(管理费)且实习经费实际使用额度低于应使用额度的70%,由所在学院报销前集中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将所节省实习经费的50%奖励给学院用于教学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 顶岗实习

1.实习过程中,各学院若能组织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并产生一定效益,应积极与实习基地协商,争取其给予一定的差旅、劳务和实践教学活动管理等费用,同时,学校将该类实习预算经费的15%用于实践教学活动,并不再支付学生相应实习经费。

2.各学院争取实习基地资助的实习经费原则上只用于该学院实践教学活动,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经二级院长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时报送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预算,或在实习工作结束后两周内,未及时提交实习总结材料及学生成绩汇总表的学院,学校将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凡教学实习不及格或因学生个人特殊情况无法按教学执行计划实习的学生,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批后可以重修实习,全部实习费用由学生本人担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哈尔滨学院本科实习完成情况汇总表

专业(班级)

实习形式

□ 分散 □ 集中

指导教师

实习性质

□认识 □生产 □毕业

实习人数

(人)

实习队小结

(份)

实习鉴定表

(份)

实习地点

实习时间

第一联:学院

___月 日至 月 日

实习总结时间

总结地点

参加人数

(人)

学院对实习情况的审核

院长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报账程序:

实习结束后,学院须填报《哈尔滨学院本科实习报账情况汇总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盖章。学生应按要求完成相关票据的整理,由实习教师凭合法有效票据一次性报销本次实习的所有费用。

报账额度:

哈尔滨学院本科实习完成情况汇总表

专业(班级)

实习形式

□ 分散 □ 集中

指导教师

实习性质

□认识 □生产 □毕业

实习人数

(人)

实习队小结

(份)

实习鉴定表

(份)

实习地点

实习时间

第二联:财务处

___月 日至 月 日

实习总结时间

总结地点

参加人数

(人)

学院对实习情况的审核

院长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报账程序:

实习结束后,学院须填报《哈尔滨学院本科实习报账情况汇总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盖章。学生应按要求完成相关票据的整理,由实习教师凭合法有效票据一次性报销本次实习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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