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布置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粤统字〔2010〕74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0〕87号文)的要求,我们对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情况如下:
一、从2011年定报开始,提高规模以上工业划分标准,由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提高到2000万元及以上,2010年年报仍执行原划分标准。同时按新的规模划分标准,重新核定规模以下抽样调查范围和样本。
二、从2011年定报开始,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起点,由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提高到5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项目不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2010年年报仍执行原统计起点。
三、为贯彻落实《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年报开始,各级统计机构对专业年定报调查单位逐步实行统一管理。今年各级统计机构首先做好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专业年定报调查单位与单位名录库的比对、核实和确认工作,确认后的单位名录提供各专业年定报使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单位)抽样调查的抽样框,为全面逐步过渡到各项统计调查统一使用单位名录库作为调查单位库或抽样框做好准备。
从2010年年报开始,各级统计机构有关专业将本专业年定报调查获得的新增、变更和注销等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资料,以及主要数据资料于报告期后15日内反馈同级名录库主管部门,以更新名录库。
四、国家统计局计划从2011年年报起,实现全国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企业一套表”。省局计划在个别地区开展2011年定报 “企业一套表”试点,探索经验,为全面推行作准备。
五、继续执行现代产业统计制度和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现代产业统计上报方式改为从专业上报,民营经济上报方式不变。
现将《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国家统计报表制度2010年统计年报表的有效期至2011年6月,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的有效期至2012年1月。本文未提及修订内容的各项报表制度继续执行,所列文号改为“国统字〔2010〕87号”。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报表法定标志中“制表机关”改为“制定机关”。
一、统计标准制度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第13号令,各专业从2010年年报和2011年定报起,应认真执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第14号令,各专业从2010年年报和2011年定报起,应严格执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统计调查中凡需要进行城乡划分的,应通过《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取得相关资料。
(三)继续实施现代产业体系统计制度。该项制度从今年年报和第四季度季报开始改由省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布置和综合整理,由市专业统计科、处按制度要求统一向省局相关专业处上报资料,省局专业处负责审核,确定无误后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提供资料。
(四)《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继续采取分专业布置,分专业审核,分专业提供资料的办法,综合表由市综合统计科、处按制度要求统一向省局政策法规处上报。
(五)根据《统计法》规定,各市、县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审批。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应按照公文中上行文要求,必须是有签发人、文号的正式申请文件,标题为“关于申请审批XXX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请示”。
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上报完整的调查制度(方案)和申报表。申报表格式要求参照《广东省统计局规范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粤统字〔2008〕17号)执行。调查制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制度说明或调查方案、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
二、基本单位统计
(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增加“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现行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专业财务状况表中取消该指标;增加“零售业态”和“餐饮分类”,现行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专业报表中取消该指标。
(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增加“零售业态”和“餐饮分类”,现行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专业报表中取消该指标。
三、国民经济核算
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
从2011年定报起,地区生产总值的不变价格基期由2005年改为2010年。
四、农业统计
(一)综合年报表“蔬菜及特种作物生产情况(粤A103表)”增加设施农业生产情况。
(二)综合年报表“林业生产情况(粤A105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计算表(粤A108表)”调整部分产品目录。
五、工业统计
根据《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修改《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目录》、《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库存、订货目录》和《规模以下工业主要产品产量目录》。
(一)基层表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B101-1表),增加“产品情况”、“工业园区及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企业情况”。
2.“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及产销总值(限成本费用调查企业填报)”(B103-1表),表名改为“工业企业成本费用”;取消“新产品产值”,增加“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
3.“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及产销总值(限非成本费用调查企业填报)”(B103-2表),表名改为“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取消“新产品产值”,增加“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说明2改为“填报工业企业成本费用(B103-1表)的企业免报本表”。
4.“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B106表),表名改为“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
5.“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1表),取消“新产品产值”,增加“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将原来由大中型企业填报的“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工业行业小类分”改为由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填报。
6.“工业企业财务状况”(B202表),由季报改为月报,报送时间改为月后20日12时前。
7.“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库存、订货”(B203表),说明2“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宾栏第9、10、11、12项指标由联网直报的大中型企业填报。”改为“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
(二)综合表
1.取消“主要工业产品产量”(B303表)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减变动原因一览表”(B307表)。
2.“工业增加值”(B401表),表名改为“地区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
六、能源统计
(一)基层表
1.“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P201表),取消补充资料中的“工业总产值(上年价)”;调整填报目录;统计范围季报调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月报调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P201-1表),将“炼油”改为“炼油及煤制油”;调整填报目录;统计范围调整同P201表。
3.“工业企业用水情况”(P206表),取消宾栏中的“上年同期”;取消补充资料中“废水处理达标水排放量”和“废水未处理或未达标排放量”;调整水的品种分类;统计范围调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4.“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由月报改为季报。1-3季度数据季后12日12时前报送;4季度数据次年1月20日12时前报送。统计范围调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5.增加“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P208表)季报,统计范围是年能源消费在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
(二)综合表
1.“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调整能源品种、部分指标,增加补充资料。
2.“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2表)和“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实物量)”(P303-3表),调整能源品种、部分指标。
3.“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和“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标准量)”(P303-5表),调整能源品种、部分指标,电力分别按照当量值和等价值计算,热力只按照当量值计算。
七、建筑业统计
(一)“建筑业企业主要财务状况”(C203表)增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205表),取消“期末从业人数”下的“其中:管理人员”和“其中:工程技术人员”。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H101-1表),取消补充资料。
(二)为编制2010年投入产出延长表,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投111表)。由各地采用重点调查方式选择20-30个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调查。指标解释参见《2007年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方案》。
(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H201表),取消“60项目类别”。
九、房地产开发统计
(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X104表)拆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资金和土地情况”(X104-1表)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X104-2表),调整部分指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情况”(X105表),表名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及待售情况”;调整部分指标名称。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资金情况”(X202表),表名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资金和土地情况”;增加“契税”、“本年购置土地面积”、“本年土地成交价款”和“待开发土地面积”;在“本年土地成交价款”下增加“其中:拆迁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待开发土地面积”为时点指标。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X203表),增加“纯商品住宅和其他”项目建设属性分组;取消“土地开发投资额”、“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待开发土地面积”、“本年购置土地面积”和“本年土地成交价款”;将表中“二、投资及土地开发情况”改为“二、投资完成情况”。表中,“计划总投资”为时点指标。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及空置情况”(X203-1表),表名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及待售情况”;将“空置面积”改为“待售面积”,“其中:空置1-3年(含1年)”改为“其中:待售1-3年(含1年)”,“空置3年以上(含3年)”改为“待售3年以上(含3年)”;说明中的“空置面积”均改为“待售面积”。
(六)“5000家联网直报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及空置情况”(X204表),表名改为“重点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及待售情况”;将表中“六、商品住宅空置情况”改为“六、商品住宅待售情况”,“1.商品住宅空置面积”改为“1.商品住宅待售面积”,“2.商品住宅空置套数”改为“2.商品住宅待售套数”;说明中的“空置面积”均改为“待售面积”。
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
(一)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下部分抽样调查方案纳入统计报表制度,调查范围、统计指标不变。
(二)基层表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总额”(E102-1表),表名改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额”。
2.“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6-1表),取消“连锁经营业务行业代码”;将“商品购进额”改为“商品购进(采购)额”;将原表中“餐饮活动”纳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和101-2表),改为“餐饮分类”,内容不变。
3.“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E107表),增加“零售业态”和“餐饮分类”。
4.“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E202-1表),将“销售额”改为“商品销售额”,“期末库存额”改为“期末商品库存额”。
5.调整“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2-3表)和“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2-4表)上报时间,各市核转上报时间为月后2日前。
6.调整“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表)部分指标。
(三)综合表
1.调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表),取消主栏的行业分组。
十一、运输邮电业统计
(一)取消“全社会客货运输(吞吐)量”(D302表)。
(二)“邮电通信行业基本情况”(D337表)、“邮电通信水平”(D338表)、“邮电业务量完成情况”(D405表)和“各市邮电业务完成情况”(D409表),统计范围改为全社会所有从事电信运营的企业(即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四家基础电信企业)和国家邮政企业,以及年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快递企业。
(三)“邮电通信行业基本情况”(D337表),取消“四、长途电信线路”;取消“长途电话业务电路”、“数据通信网长途电路”、“分组交换用户”、“数字数据用户”;增加“3G移动电话用户”、“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光缆线路长度”及“其中:长途光缆线路长度”;将“集邮业务”改为“纪特邮票”;邮电业务总量由“2000年不变价”改为“2010年不变价”;增加“补充指标:邮电业务总量(2000年不变价)万元”。
(四)“邮电通信水平”(D338表),取消“设有邮政营业网点的乡(镇)比重”、“邮政储蓄市场占有率”、“平均每百人拥有电话主线”、“进入长话自动网的县(市)比重”、“已通固定电话的乡(镇)比重”、“移动电话(GSM)网络覆盖县(市)”、“移动电话(CDMA)网络覆盖县(市)”、“数据通信网覆盖地(市)”;增加“已通电话的自然村比重”、“已通移动电话的行政村比重”、“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乡(镇)比重”和“开通互联网业务的行政村比重”;将“移动电话漫游国家和地区”改为“移动电话漫游通达的国家和地区”。
(五)“邮电业务量完成情况”(D405表),取消“邮政储蓄期末余额”、“长途电话通话量”、“长途电话通话时长”、“互联网用户使用时长”;增加“3G移动电话用户”、“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将“集邮业务”改为“纪特邮票”;邮电业务总量由“2000年不变价”改为“2010年不变价”。
(六)“各市邮电业务完成情况”(D409表)和“物流业季度主要指标情况”(现综202表),邮电业务总量由“2000年不变价”改为“2010年不变价”。
十二、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因开展人口普查,2010年1‰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暂停。
十三、劳动力调查
2011年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继续实施;全国季度劳动力调查待新样本确定后开始组织实施。
十四、社会统计
(一)社会综合、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该两项制度为国家局原有的统计报表制度,从今年开始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按全国统一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资料来源向省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处报送,2011年为试行。
(二)文化服务业财务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新增《文化服务业财务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统计范围包括提供文化服务活动的45个行业小类法人单位,不包括非法人单位和个体户。
以上数据主要来源于省统计局有关专业处和省直有关部门现行的统计报表,部分资料可结合其他调查进行推算取得。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指标和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标准汇总本制度中的有关资料。
十五、科技统计
(一)企事业单位科技统计年报
1.“企业科技项目情况”(B107-1表),表式与国家“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报表一致,调查范围由大中型工业企业扩展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有R&D活动的相关非工企业。
2.“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B107-2表),表式与国家“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报表一致,调查范围由大中型工业企业扩展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有R&D活动的相关非工企业。
3.“工业企业自主创新情况”(粤B107-3表),省级新增报表,调查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4.“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情况”(粤B107-4表),省级新增报表,调查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5.“事业单位科研活动及相关情况”(Ⅶ504表),省级新增报表,沿用国家R&D资源清查表式,调查范围为有R&D活动的相关事业单位。
6.“事业单位科研项目(课题)情况”(Ⅶ505表),省级新增报表,沿用国家R&D资源清查表式,调查范围为有R&D活动的相关事业单位。
(二)科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各地应按全国统一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资料来源报送,2011年为试行。统计范围包括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技情报与文献机构、全日制普通高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企业、农业及地质水利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软件开发等企事业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负责搜集同级科技部门(科技厅)、教育部门(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科技活动统计资料,并综合汇总本地区的科技活动情况。表式及实施要求见《科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三)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报表制度
“重点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年快报(试行)”(L707-1表),表名改为“重点企业研发及相关情况年快报”;取消“科技活动人员数”、“其中:科学家和工程师”和“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十六、市、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根据各专业和有关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的修订内容,对“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G301-1表)、“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G301-2表)、“县级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补充资料”(G301-3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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