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高处作业过程中的管理,防止跌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淮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
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五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安全员)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第六条、
凡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作业。
第七条、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 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米以上的物级高处作业 与地面联系 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四条、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五条、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安全。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1)管理体系运行的概念 体系运行是指按照已建立体系的要求实施,其实施的措施重点围绕培训意识和能力,信息交流,文件管理,执行控制程序,监测,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等活动推进体系的运行工作。上述运行活动简述如下:
1)培训意识和能力
由主管培训的部门根据体系,体系文件(培训意识和能力程序文件)的要求,判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组织部门、时间、内容、方法和考核要求。
2)信息交流
信息交流是确保各要素构成一个完整的、动态的、持续改进的体系和基础,应关注信息交流的内容和方式,
3)文件管理
①对现有有效文件进行整理编号,方便查询索引;
②对适用的规范、规程等行业标准应及时购买补充,对适用的表格要及时发放;
③对在内容上有抵触的文件和过期的文件要及时作废并妥善处理。
4)执行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
体系的运行离不开程序文件的指导,程序文件及其相关的作业文件在组织内部都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才能保证体系正确运行。
5)监测
为保证体系的正确有效地运行,必须严格监测体系的运行情况。监测中应明确监测的对象和监测的方法。
6)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体系在运行过程中,不符合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包括事故也难免要发生,关键是相应的纠正与预防措施是否及时有效.
7)记录
在体系运行过程中及时按文件要求进行记录,如实反映体系运行情况。
例题: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措施实施的重点不包括( )。
A.培训意识和能力
B.信息交流
C.文件管理
D.追究责任人
答案:D。
例题: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实施措施的重点围绕( ).
A.培训意识和能力
B.信息交流
C.文件管理
D.执行文件程序的规定
E.学习
答案:ABCD
(2)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是组织对其自身的管理体系进行的审核,是对体系是否正常进行以及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目标所作的独立的检查和评价,是管理体系自我保证和自我监督的一种机制。内部审核要明确策划,提出审核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形成审核日程计划,并发至相关部门。
(3)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是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对管理体系的系统评价,判断组织的管理体系面对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外部环境是否充分适应有效,由此决定是否对管理体系做出调整,包括方针、目标、机构和程序等.
管理评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 信息输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 评审过程充分严谨,应明确评审的内容和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分析;
● 评审结论应该清楚明了,表述准确;
● 评审中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不断持续改进.
例题:实施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措施时,管理评审是由( )对管理体系进行系统评价。
A.基层员工
B.中级管理人员
C.最高级管理者
D.外聘的专家
答案:C。
例题: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中,管理评审应注意的问题中不包括( )。
A.信息输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B.评审过程,要对信息充分讨论
C.评审结论要清楚明了,表述准确
D.审查评审人员的资格
答案:D。
例题: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中,管理评审应注意的问题有( )。
A.信息输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B.评审过程,要对信息充分讨论
C.评审结论要清楚明了,表述准确
D.评审提出的问题要认真改进
E.提高评审人员的素质
答案:ABCD.
安全管理指管理者针对生产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领导以及协调控制等的一系列活动,以保障整个生产过程安全与职工人身安全。安全管理的目的是安全,旨在分析、发现以及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杜绝事故发生和职工职业病,避免经济损失,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使企业生产活动顺利开展,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筑企业由于其自身具有的单件性、离散性、劳动密集型等特点,是事故高发的行业,我国建筑行业的死亡率、工伤率居高不下,建筑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通过控制生产要素和社会要素的具体状态,不断减少直至消除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危险状态,杜绝事故,尤其是杜绝使人受到伤害的事故,保障项目顺利完成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
一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类别与时间规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多存在于高处交叉作业、垂直运输、电气工具使用以及基础工程作业中.伤亡事故主要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事故,施工坍塌和中毒事故等类别,这几类伤亡事故是建设施工中的最主要伤害,死亡人数占每年因工死亡数的比例超过三成。
高处坠落以从脚手架上坠落、在拆除井架时、在临边和平台等作业场所、拆除塔吊时为主要类型.由于在脚手架上吵闹,休憩;悬空作业、探身作业身体探出度过大;饮酒高处作业和不使用安全带;扣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施工管理部门忽视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忽视安全检查;施工安全制度不尽完善;没有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恶劣天气作业等都可能造成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事故通常由高空落物、崩块、滚动体,硬物、反弹物、器具、碎屑和破片的飞溅造成。由于工人安全意识差、作业玩忽职守;施工人员违规操作、违章施工;在施工中精力不集中、操作不当、误操作;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失灵、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采光或照明不足导致的施工人员视角疲劳;施工场地狭小,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物体飞出,极易导致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施工人员业务技术素质低,操作不熟练;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误操作;施工或操作时未使用合适的防护服及工具,未能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老化并没有很好的履行保养维修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另外还有照明、通风、温度、湿度等环境方面的原因。
触电事故分为电击和电伤事故。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时所造成的内部伤害,电击会破坏人体呼吸、神经系统以及心脏,甚至产生生命危险.电伤是由于电流的热、化学以及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用电知识;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用电检查不到位、未穿戴防护用品;接错电线、相零反接;违章操作、麻痹大意;电气设备年久失修,破损设备线路未及时更换;潮湿的施工环境;紧邻高压操作等等都会引起触电事故.
施工坍塌事故包括边坡失稳引起土石方坍塌事故,拆除工程中的坍塌事故,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支撑失稳倒塌事故,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在建工程屋面板坍落事故。
中毒窒息事故会发生在工人清理污水管时,在人工挖孔桩中、在顶管施工中,在室内取暖一氧化碳中毒等情形中。从时间上来看,上午6点到9点的时候事故比较多,工作分配、安排任务后工人到各自的岗位上,7:30点以后工作会达到满负荷,但是这个时间段工人注意力不是很集中,容易出现伤亡的事故.而9点到12点的时候,工种交叉作业增多,工人手头的活越来越多,这个时侯只要稍微有点分心就会发生事故.下午将近6点快下班的时候,工人的注意力又开始分散,极易发生事故。晚上6点到9点,有时为了赶工期,晚上要加班,夜间灯光、环境等各种因素和个人体力、精神下降,也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通过对伤亡时间分布的分析,提示我们可以在事故高峰期的时侯,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这样就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1]
二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预防
在施工现场中,由于多单位、多工种集中到一个场地,而且人员、作业位置流动性较大,因此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群治群防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1安全教育
近年来,随着建设规模的逐渐扩大,建筑队伍也急剧膨胀,大批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尤其是来自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农民工,被补充到建筑的队伍中来.一些企业和个人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见利忘义,在新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上岗前,没有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能的培训,在工人转岗时,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针对新岗位的安全教育。针对上述情况,当前急需对建筑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尤其是新职工进行普遍的、深入的、全面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教育,使他们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每个人的安全预防意识,树立起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观念,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实践中体验体验劳动保护的必要性.
(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建立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这样才能使对工人进行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内容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培训进行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确保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效性,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2]。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的执行力度
(2.1)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制,明确安全教育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首先要明确施工现场各级教育培训的责任,确立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责任人,同时明确现场安全教育接受者的主体——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其次要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任人进行换岗或清退;第三要注意培养安全教育实施责任人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2。2)建立健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内容、学时,加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每一位新工人入场(或转换工种)后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做好每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真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3)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知识的内容,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
新工人入场后,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做好各级培训教育工作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同时,也要在施工过程中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教育内容的针对性,真正达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
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级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第二级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第三级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
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是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 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4)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中,我们要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特别是要在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对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等的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对工人进行现场对比教育,加深工人对教育内容的印象,提高工人对安全隐患危害性的认识,进而达到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最终实现安全生产.注重安全培训教育的效果,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5)安全培训教育的目标是使工人充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忙而不乱,最终达到“我懂安全、我要安全、从我做起、保证安全”的根本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十分重要,进场的每一位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后,严格执行考核上岗制度,根据工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提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规范化施工、标准化作业,确保最终实现安全生产[3]。
2安全措施检查、验收与改进
安全检查是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宣传落实安全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纠正违法指挥和违章操作,提高各级负责人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自觉性与责任感,掌握安全生产状态和寻找改进需求的重要手段,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应对检查制度、方法、事件、内容、组织的管理要求、职责权限,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处置和复查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要求:
(1)根据施工的特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安全检查的目的确定
(2)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安全意识、安全制度、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动用品的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理等项目。
(3)根据安全检查的形势和内容,明确检查的参与部门和专业人员,并进行分工。
(4)根据安全检查的内容,确定具体的检查项目及标准和检查评分标准,同时可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记录表。
(5)按检查评分表的规定逐项对照进行评分,并做好具体的记录,特别对不安全的因素和扣分原因做好记录。
安全验收:为保证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和落实,工程项目应建立安全验收制度。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和新搭设的脚手架、模版、临时用电、起重设备等,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确认合格后进行签字验收,并进行使用安全交底,方可使用。工程项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应参与验收,并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或见解,对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项目要督促相关人员尽快整改。
安全隐患的处理: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按照“四定”的原则,既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由安全检查负责人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并复查。重大安全隐患要在规定期限内百分百整改完毕.对查处或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时,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其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检查出的违章、严重违章隐患及重大隐患,凡不按期整改销案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由此引发的事故,可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的过程和实施方案,进行跟踪检查,保存验收记录。
三 、安全事故的处理
在施工现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的调查将是确定事故原因,定义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一般的事故调查的基本步骤包括现场处理、现场勘查、物证收集、人证问讯等主要工作.其中事故现场勘查是整个事故调查的中心环节。其主要目的是为查明当事各方在事故之前和事发之时的情节、过程以及造成的后果。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的收集和检验分析,可以判明发生事故的主、客观原因,为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因而全面、细致地勘察现场是获取现场证据的关键。在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到达后,首先向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和现场是否发生变动,如有变动,应先弄清变动的原因和过程,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和证人提供的事故发生时的情形恢复现场原状以利实地勘察。
现场照相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拍照的手段提供现场的画面,包括部件、环境以及能帮助发现事故原因的物证等,证实和记录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特别是对于那些肉眼看不到的物证、当进行现场调查时很难注意到的细节或证据、那些容易随时间逝去的证据及现场工作中需要移动位置的物证,现场照相的手段更为重要。
事故分析是根据事故调查所取得的证据,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分析。事故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事故责任分析包括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事故分析包括现场分析和时候深入分析.现场分析是在现场实地勘测和现场访问结束后,有所有现场勘查人员,全面汇总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所得的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确定对现场处置的一项活动。它既是现场勘查活动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现场处理结束后进行深入分析的的基础。时后深入分析则是在充分掌握资料和现场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分析,其目的不仅在于找出事故的责任者并作出处理,更在于发现事故的根本原因并找出预防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实现事故调查处理的最终目的。
在完成事故分析以后,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就是事故的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分析研究成果的文字归纳和总结,其结论对事故处理及事故预防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调查报告的撰写一定要在掌握大量实际调查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研究而成。而且要求内容实在、具体,文字新鲜生动,较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事故的真相及其实质。这样才能对人们起到启示、教育和参考的作用,从而搞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脚手架作业、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给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中铁建设集团郑州分公司下属各项目部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项目部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责任制;针对施工中不可接受风险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工程施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室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制定.
第三章 危险作业场所分类
第五条 建筑施工主要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
3、起重吊装作业;
4、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
5、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
6、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作业;
7、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
8、用电作业;
9、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第四章 危险作业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工程经理、工长、专职安全员必须深入现场指挥、指导作业。在实施危险作业前,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条 在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分项工程,须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危险作业的实施
第八条 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第九条 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第十条 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危险作业过程中,项目部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填写《危险作业旁站监督记录表》。
第十四条 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十五条 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危险作业时如存在安全隐患,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填写《危险作业暂停施工通知》,整改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第十六条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第六章 危险作业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高空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空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2、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3、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2米时,必须穿防滑鞋并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套在安全稳固的构件上或专门设置的安全保险绳上。
4、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5、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
6、高空作业时所使用的扳手、手锤等工具必须系防坠绳,其他小型工具必须装入专用的工具袋中,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7、在进行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8、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9、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0、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11、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12、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13、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第十八条 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基坑开挖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土方开挖方案进行;
2、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考虑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基坑坍塌、漏电、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置完好、灵敏可靠.
3、作业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合格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
4、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开挖深度超过1。5M,应设人员上下坡道和爬梯,以免发生坠落,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设两道1。2—1.5M高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6、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掘,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旋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7、基坑开挖应严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动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坍塌现象,应及时放坡或支撑处理,并注意支撑、防护的稳固和土壁的变化,确定安全后,方可进行下道工作,有护坡桩和护坡墙的基坑在开挖时,定人定时对边坡进行监测.
8、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1m,在沟道拐角处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m。
9、在坑、沟内作业,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10、挖土机离坡边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塌方,造成翻车事故,一般距离不小于1-1。5M;
11、基坑清土时,应从中央开始,退向坑边,已清理好的地方不再上人,浇筑砼时,施工人员可站在木板上操作,尽可能减少对基底土的扰动;
第十九条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吊装作业人员中起重机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必须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司机要了解机械的工作原理,熟悉该机械的构造、各安全装置的作用及其调整方法,掌握该机械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
2、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安环部审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动力工程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8、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9、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0、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1、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2、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3、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
(1)信号指挥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7)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第二十条 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安、拆装前必须要有方案,无方案杜绝施工。
2、凡从事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工作.
3、安装、拆卸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高度近视、耳背、美尼尔症、癫痫、晕高或严重关节炎等疾病者,不宜从事此项操作。
4、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熟知被安装、拆卸机械的结构、性能和工艺规定.必须懂得起重知识,对所安装、拆卸部件应选择合适的吊点和吊挂部位,严禁由于吊挂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或造成钢丝绳的断裂。
5、操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板钩等各种吊具、索具进行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6、起重同一个重物时,不得将钢丝绳和链条等混合同时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7、在安装、拆卸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严禁自行动手修理。
8、安、拆装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装。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方可安装。
9、安装、拆卸高处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带,佩戴好安全帽,杜绝违章作业和违反拆装操作规程。
10、对拆除部位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各部件是否原位恢复或加固牢固,确保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对拆除的零部件及配件严禁从上往下扔。对拆除的销、柱、螺帽、螺栓严禁掉落下来。
11、施工现场周围10米必须搭设警戒线防护,并挂明显的标示,严禁与拆塔无关的人员入内,并设专人看守.
12、拆装过程中要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步调一致。并确定一名技术过硬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注:设备租赁公司专职安全人员)。
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必须按照脚手架方案进行,符合方案要求。
2、架子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专业架子工进行,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在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着装灵便;
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
5、登高(2米以上)作业时必须系合格的安全带,系挂牢固,高挂低用;
6、脚手板必须铺严、实、平稳.不得有探头板,要与架体拴牢;
7、架上作业人员应作好分工、配合,传递杆件应把握好重心,平稳传递;
8、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袋,不要将工具放在架子上,以免掉落伤人;
9、架设材料要随上随用,以免放置不当掉落伤人;
10、在搭设作业中,地面上配合人员应避开可能落物的区域;
11、严禁在架子上作业时嬉戏、打闹、躺卧,严禁攀爬脚手架;
12、严禁酒后上岗,严禁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不适宜登高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13、搭拆脚手架时,要有专人协调指挥,地面应设警戒区,要有旁站人员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14、架子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与架子有关的任何杆件,必须拆除时,应经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
15、架子每步距均设一层水平安全网(随层),以后每四层设一道;
16、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夯实,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稳定性,立杆下必须放置垫座和通板,有畅通的排水设施;
17、搭、拆架子时必须设置物料提上、吊下设施,严禁抛掷;
18、架子搭设完后,要经有关人员验收,填写验收合格单后方可投入使用;
19、遇6级(含)以上大风天、雪、雾、雷雨等特殊天气应停止架子作业。雨雪天气后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20、脚手架必须与建筑物拉结牢固,需安设防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21、扣件应采用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有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材料规定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搭设与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3、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5、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
6、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7、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1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支撑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
1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
1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1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电焊作业
1。1 焊接用的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由电工进行.
1.2 电焊机所设的单独开关要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要戴手套侧向操作。
1.3 在焊接储存有易燃、易爆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1.4 焊接用的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能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1。5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1。6 焊接工作开始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工具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如焊钳和焊接电缆的绝缘是否有损坏的地方,焊机的外壳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接触是否良好.不允许未进行安全检查就开始操作。
1.7 工作地点潮湿时,地面应铺有橡胶板或其它绝缘材料。
1.8 在带电情况下,为了安全、焊钳不能夹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
1.9 推拉电闸时,脸部不允许直对电闸,以防止短路造成的火花烧伤脸部。
1。10 下列操作时,必须在切断电源后才能进行:
1)改变焊机接头时;
2)更换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时;
3)更换保险装置时;
4)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时;
5)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
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时。
2、气焊、气割作业
2.1 施焊现场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2.2 氧气、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米,与明火的距离必须大于10米。
2.3 乙炔瓶要求放在空气流通好的地方,严禁放在高压线下面,要立放固定使用,严禁卧放使用。
2。4 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备专用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2。5 氧气瓶和乙炔瓶装减压器时,对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净,以免污物进入减压器内。
2。6 瓶阀开启时要缓慢平稳,以防气体损坏减压器。
2。7 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2。8 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接,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2。9 装置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漏气,同时要严禁气路沾油,以防引起火灾危险。
2。10 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放在日光直射或高温处,温度不得超过35℃。
2.11 作业点火前,检查焊枪是否有抽吸力,有抽吸力,才能进行点火.
2。12 乙炔气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气流不超过1。5—2。0m3/h。
3、动火作业
3。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2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 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3 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3.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3。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3。10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四条 用电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现场安装、维修或者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电工作业人员要熟知电工安全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带电作业或停电检修时,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在高处作业时,使用电工安全带.
3、现场临电电工要熟悉临电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检查、保护电气装置及保护设施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做好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电工作业人员要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5、停电
1)将被检修设备可靠地脱离电源,也就是要将有可能给被检修设备送电或向被检修设备送电的各个方面的电源断开.
2) 断开电源,拉开至少一个有明显的断开点的开关。
3) 停电操作时,必须先停负荷,后拉开关(断路器),最后拉开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4)邻近带电设备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停电操作时,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在无遮拦时,对10kv系统不小于0.7m,对低压系统不应小于0.1m。
6、验电
1)分相逐相进行验电,在对断开位置的开关或刀闸进行验电的同时,对两侧各相验电。
2)对停电的电缆线路进行验电时,若线路上未连接可构成放电回路的三相负荷,要予以充分放电.
3)表示设备断开的常设信号或标志,表示允许进入间隔的闭锁装置信号,以及接入的电压表指示无压和其它无压信号指示,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设备无电的根据。
4 )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7、装设接地线
1)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都要装设接地线。接地线应装设在工作地点可以看见的地方.接地线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2)检修部分若分成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位,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或接地。
3)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未涂相色漆的地方.
4)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应有开关或熔断器。
5)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禁止用缠绕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8、现场作业规定
1)电工带电作业应由两人以上协同进行,其中一人做监护人,工作人员要服从监护人的指挥。
2)架空线路的终端杆及转角杆要做重复接地,线路架设时要整齐牢固,不得成束捆扎。
3) 绑扎各种绝缘导线时不得使用裸导线,不允许将导线绑在金属杆上。
4) 施工照明及电气设备用线要使用护套电缆线,严禁使用花线等不合格及外皮破损的电线.
5) 现场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设,应穿管埋地敷设,管内不得有接头,管口要密封。电缆线路要按规定深度埋地敷设。
6) 现场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和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保证现场“一机一闸”.
7) 凡移动式设备或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漏电保护装置,做到“一机一闸”,严禁一闸多用.
第二十五条 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作业人员必须根据作业性质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规定落实好具体的安全措施。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制定完善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3、要根据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现状、性质,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作业现场要备有相应的安全器具,个体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并做到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投入使用前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在进行作业前必须落实项目安全责任人、监护人,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6、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护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7、在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8、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9、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10、在产生噪声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11、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12、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有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13、作业结束后,由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有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有限空间。
14、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分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危险作业审批表
危险作业审批表
表ZT—AQ—4311-1
编号
分包单位全称
授权现场负责人
危险作业类别
专职监管员
作业位置
作业内容
作业人员
开工时间
预计完工时间
主要安全控制措施:
审批人(签字/日期):
申请单位
(签字/日期)
授权现场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总承包单位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日期):
总包单位
(签字/日期)
专业技术负责人
工程经理
专职安全员
实际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适用于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外的危险作业申请。
附件2:危险作业旁站监督记录表
危险作业旁站监督记录
表ZT—AQ-4311—2
编号
工程名称
危险作业单位
危险作业类别
爆破 □ 大型构件吊装 □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 □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 □
塔式起重机安装 □ 塔式起重机拆卸 □ 室外电梯安装 □ 室外电梯拆卸 □
高大脚手架搭设 □ 高大脚手架拆除 □ 有限空间作业 □ 临时设施拆除 □
其他危险作业 □
作业条件
风力
温度
作业人数
作业开始时间
作业完成时间
分包旁站监督记录
记录“操作工人落实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危险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日期):
危险作业单位旁站监督人(签字/日期):
总包旁站监督记录
记录“分包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是,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情况”
总包单位安全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危险作业暂停施工通知
危险作业暂停施工通知
表ZT-AQ-4311—3
编号
工程名称
暂时停止施工原因
暂时停止施工项目
爆破 □ 大型构件吊装 □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 □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 □
塔式起重机安装 □ 塔式起重机拆卸 □ 室外电梯安装 □ 室外电梯拆卸 □
高大脚手架搭设 □ 高大脚手架拆除 □ 有限空间作业 □ 临时设施拆除 □
其他危险作业 □
停工期间注意事项
复工条件
发布人
工程经理
(签字/日期)
审批人
项目经理
(签字/日期)
接收人
(签字/日期)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电气工程师
水暖工程师
土建工程师
专职安全员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湖 南 南 托 建 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
关于发布公司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在建项目经理部、司属各科室:
由公司技术部编制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安全规定》,
经公司经理部会审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前 言
近年来,由于我国建筑施工现场连续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重大安全
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做好我公司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及正常运行,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内容共九章,包括总则,设备采购与报废,安装于拆卸,检验检测与验收,使用与维修,管理与监督,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岗位管理责任,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技术部负责管理和具体内容的解释,质安科负责发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至公司行政办公室(地址:长沙市劳动中路58号京电大厦9楼,电话:************),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4-5
第二章 设备采购与报废……………………………………。。5—6
第三章 安装于拆卸…………………………………………..7-8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验收……………………………………。。8—9
第五章 使用与维修………………………………………….9—11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11-14
第七章 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14—15
第八章 岗位管理责任…………………………………….。.15-17
第九章附则……………………………………………………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 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
第五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
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
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 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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