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三、考评办法
⑴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如公司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公司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500元。
1、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的或管理不到位的。
2、对员工没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或消防工作活动无记录。
3、重点防火单位及部位,不设置明显标志,未建防火档案,不制定灭火预案和防火制度。
4、重点防火单位不按月开展安全防火检查或检查后无记录的。
5、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及禁火区发现烟头,或当场发现有人吸烟。
6、不派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或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被检查单位领导,安全员不参加检查的。
7、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⑵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材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凡新购、更换灭火器材,如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公司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500元。
1、单位无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灭火器材未落实专人负责。
2、灭火器材失效后,一周内不申报和更换的。
3、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更换装灭火器材。
4、应该配置灭火器材的部位,不及时配置的。
5、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6、任意更换灭火器材使用期限的。
⑶公司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消防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1、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的。
2、发生火灾时不及时报警或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3、为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4、不及时召开火灾事故分析会,找出火灾原因。
⑷扑救火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第一责任人100~500元,
1、不按时向指定地点供水的;
2、未及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的;
3、在划定的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机动车辆及行人强行通行;
4、故意阻碍消防车行驶的;
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1、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关单位、部门未申报消防设施计划的;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建审的。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消防配套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并责令限期整改。
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向消防部门申报的。
4、火灾扑灭后,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恢复供电、供气的。
5、进入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责任人,如其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⑺参加扑救火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
⑻消防安全由物业保卫部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或个人,物业保卫部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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