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居委的居务公开工作,加强居民群众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民主监督,促进本居委民主建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居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务公开,是指居民委员会向居民公开工作中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中的有关事务,以及协助政府公开政务的一项居民自治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公开原则)
居务公开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
第五条(公开内容)
本居委凡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事务,都应当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下列事项必须公开:
(一)居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
(二)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
(三)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实事工程及完成情况;
(四)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对重要居务作出的决议及落实情况;
(五)社区工作经费收支情况;
(六)由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项目;居委会社区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居委会接待居民来访时间、地点;
(七)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粮油帮困卡条件及享受人员名单;
(八)居民委员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九)居务监督小组工作报告;
(十)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公开时限)
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如下:
(一)公开内容“(一)、(二)”,按任期公开;
(二)公开内容“(三)、(六)、(八)、(九)”,按年公开;
(三)公开内容“(四)”,按季度公开;
(四)公开内容“(五)、(七)”,按月公开;
(五)其他内容的公开时限,由居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公开形式)
以下几种形式在居务公开中同时采用,相互不能代替。
(一)建立居务公开栏公开;
(二)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公开;
(三)居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在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上墙公开;
(四)利用印发书面材料和有线广播、电脑网络等其他形式公开。
第八条(公开栏设置和公开时间要求)
居民公开栏设置在居民出入比较多的场所,位置固定,面积能容纳所有公开内容,版面整齐、美观。
居务公开栏每月公开一次居务。为了便于居民了解居务公开时间,及时阅看公开内容,每个月的10日为本居委居务公开栏公开日。按任期、年、季度公开的内容和相应月公开的内容同时公开。
第九条(工作责任)
居务公开列入居民委员会工作内容,居民委员会要分工专人负责居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条(监督措施)
本居委建立居务监督小组。居务监督小组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人组成,组长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居民代表为主,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小组成员。
居务监督小组成员应当热爱社区,公道正直,坚持原则,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居务监督小组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的居务监督小组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按原推选方式予以更换。
居务监督小组督促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对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居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居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
居民委员会的决定与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或者有重大错误,经指出后不纠正的,居务监督小组可以提议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
居务监督小组至少每年一次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居务监督小组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务监督小组组长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务公开栏中公开街道民政部门或监督部门的居务公开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公开程序)
居务公开工作程序如下:
(一)居务公开前,由居务公开工作负责人督促有关方面准备好所有公开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居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组长逐项签字;
(三)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开居务;
(四)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公开居务时,居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居民或者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利用居务公开栏公开居务后,居务监督小组应当收集、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居民代表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代表和居民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工作档案)
居务公开建立文书档案,以备查阅。居务公开档案按年度、公开时间顺序和档案工作规范要求装订成册,次年第一个月公开上年内容的材料归入上一年度。居务公开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三条(居民关心的其他内容公开) 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向业主公开各项收费标准、依据、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居民关心的内容。
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公开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二OXX年8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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