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乡镇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乡镇林业站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业站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单位。
第四条 林业站由县林业局和所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条 县林业局主管全县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林业站的职责
第六条 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 配合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种变化情况;
(四) 协助县林业局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五) 配合县森防办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 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 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 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 承担县林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林业站的建设
第七条 乡镇林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为股级事业机构,总定事业编制53名,股级领导职数:设站长14名。所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分解如下:
册亨县坡妹镇林业站,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册亨县庆坪乡林业站,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册亨县冗渡镇林业站,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册亨县威旁乡林业站,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册亨县者楼镇林业站,事业编制4名;股级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册亨县丫他镇林业站,事业编制4名;股级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册亨县巧马镇林业站,事业编制4名;股级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册亨县秧坝镇林业站,事业编制5名;股级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册亨县弼佑乡林业站,事业编制4名;股级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册亨县八渡镇林业站,事业编制4名;股级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册亨县岩架镇林业站,事业编制4名;股级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册亨县达央乡林业站,事业编制4名;股级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册亨县坝赖镇林业站,事业编制4名;股级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册亨县百口乡林业站,事业编制4名;股级领导职务职数设1名。
第八条 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80%。
林业站负责人和主要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林业站新增人员主要接收大专院校以上毕业生,实行考试与考核办法,择优录用。
第九条 林业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乡镇林业的站房未建好前由乡镇党委政府协助解决办公地点。
第十条 林业站在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建立示范和生产基地,开展多种经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站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
第四章 林业站的管理
第十一条 林业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人事调动,由县林业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进人单位编制空缺人员结构情况,按控编补员审批程序,报县编委办取得编制使用进人计划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林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年度考核、工资发放、晋升、考勤、奖惩等人事工作由县林业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共同管理。其中:林业站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需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乡镇林业站站长的任命,由县林业局考察提名,在征求乡、镇党委意见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林业站工作人员的考勤表由乡镇政府出具,林业局根据考勤表发放工资。
第十三条 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乡镇林业站人员出差到县城,必须向乡镇分管领导请假或说明出差的原因。
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除野外工作外,必须严格上下班制度。凡是按要求完成的各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又不能说出理由的扣当月一半的工资,再不能完成的给予岗位调整。
乡镇林业站人员的差旅费以到局里出差报到签到为准,未经领导批准,不予报销差旅费。
凡是有工作安排,乡镇和林业局领导不知去向的人,发现一次扣一天工资。
凡是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的,出现三次给予调整岗位。
第十四条 林业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物资管理等各项制度,并接受县林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成绩显著的林业站或者林业站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林业站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册亨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相关文档:
册亨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01-20
册亨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