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升科技项目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办规划〔2017〕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9〕120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结合宁波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市交通运输科技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任务书进行管理的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且专项用于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宁波市交通运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与立项、实施、经费使用、验收、成果管理、绩效评价和科研信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局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组织制定宁波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科技资金安排,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指导和监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绩效评价和科研信用管理工作。
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有关企业应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工作,积极组织申报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并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 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必须以支撑我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实现交通强国等重大战略为目标,以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发展为导向,重点支持基础设施、综合运输、港口物流、智慧交通、节能环保、安全应急、轨道交通、通用航空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第二章 科技项目体系
第六条 科技项目是指经审定后纳入计划管理的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由重大共性技术类科技项目、基础与公益类科技项目和市场主体和依托工程类科技项目构成。
(一)重大共性类技术项目。是指该项目涉及交通工程、运输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应用、管理决策以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其研究成果有利于行业的技术集成、成套技术以及标准的形成,对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的技术、管理水平有重大提升,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投资大且实施周期长的项目。
(二)基础与公益类项目。是指该项目涉及交通工程、运输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应用、管理决策以及技术成果的推广,有利于推动行业发展所遇到的技术和管理难点问题的解决,或者有利于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转型升级的项目。
(三)市场主体和依托工程类科技项目。市场主体类项目是指以企业为申报主体,企业自筹项目资金,项目研究成果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纳入交通科技项目管理,不需要资金补助的项目。依托工程类项目,是指以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为依托,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攻关,费用已列入工程概算,纳入交通科技项目管理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七条 科技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科技项目主管(归口)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第八条 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下达科技项目立项计划;
(二)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对科技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稽核;
(三)组织对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科技项目的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成果管理等工作;
(四)受理审批科技项目变更、终止和撤销的申请;
(五)建立专家咨询与管理制度;
1.专家委员会建设。组建市交通局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业结构应突出交通科技重点领域需求导向,专家委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
2.专家遴选。评审专家应从市交通局专家委员会中遴选产生,专家选取应遵守匹配原则、回避原则。评审专家组一般为5-9人,根据需求配置,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
3.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
4.建立科技评审专家信用管理和动态管理机制。
(六)对符合列入交通运输部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推荐列入。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
(二)负责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三)会同市交通局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条 科技项目归口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含市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科技项目的初审、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负责科技项目资金拨付;
(三)开展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四)审核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五)审核并报送科技项目验收材料,指导做好科技项目验收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并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根据科技项目管理要求,向市交通局和科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科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交通局审定;
(六)科技项目研究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有关资料,登记成果,填报各类科技项目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受市交通局科技职能部门的邀请,参加项目立项审查和项目验收;
(二)依据市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三)项目立项审查过程中要对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经济性以及研究经费合理性等进行评价;
(四)项目验收过程中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研发内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五)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申报指南编制。市交通局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以及我市交通运输的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通过开展调研、技术预测、专家研讨等形式,编制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提出项目申报要求。下发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于当年7月启动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方式。科技项目的申报分为自主命题申报和征集遴选两种。
自主命题申报:基础与公益类科技项目和市场主体和依托工程类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可自主命题申报。
征集遴选:重大共性技术类科技项目,由市交通局有关职能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科技项目征集目录,经集体讨论后确定。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科技项目的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能确保研发力量的充分投入和合理配备;且该单位承担的逾期两年未结题的项目应少于10%,逾期一年未结题的项目应少于20%;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现职人员,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是行业或技术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从事的专业或岗位应与申请的项目相适应;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主持2项(不含)以上科技项目。科技项目负责人有超期的科技项目且不能说明正当延期理由的,或有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科技项目;
(四)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联合申报;
(五)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时提交《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和提交查新报告,同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和书面申报。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均需在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项目组成员应署名确认。申请材料应经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市交通局科技部门。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项目概要、研究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研发实施方案(含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重点内容和技术路线)、考核目标和创新点、研发进度、经费预算及资金筹措、经济和社会效益预评估等内容。
第十七条 经费预算编制。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书中应编制科技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及预算管理按照上级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立项审查。项目立项审查主要针对规划符合性、技术先进性、成果实用性和可推广性,按照符合性审查、技术专家网络独立评审和综合评审三个阶段进行。
(一)市交通局科技职能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提交的申请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组织市交通局相关职能部门技术专家进行网络独立评审,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
(三)对网络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排序,择优提交综合评审;
(四)采用会议方式组织开展综合评审,由技术专家集中讨论确定立项项目及重点项目、储备项目、各项目总经费及补助经费额度,同时提出完善项目研发的相关意见,并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反馈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立项决策。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草案,提交市交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一)重大共性技术类科技项目、基础与公益类科技项目经市交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立项计划。确定为重大共性技术类科技项目的,在选择承担单位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和依托工程类科技项目实施常年申报受理,分批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条 任务书签订。经批准后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市交通局(甲方)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乙方)及科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丙方)共同签订《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执行任务书》(见附件3)。
项目任务书内容包括项目的考核指标、实施任务、合作单位任务分工、任务进度安排、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项目成果提供形式及权属等;考核指标应当量化,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原则上不得更改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重大共性技术类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大纲评审和中期专家咨询的时间节点。
无正当理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作自动放弃该项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补助和拨付方式。交通科技项目的财政支持方式分为分阶段补助和一次性补助两种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
(一)分阶段补助,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
适用于重大共性技术类科技项目。补助资金统一按项目实际研究经费的80%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资金拨付分二批,即项目立项批准后拨付其中标价的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余下资金。
(二)一次性补助,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采用定比补助、事后一次拨付的方式。
适用于基础及公益类科技项目, 根据第三方审计后的科技项目研究经费确定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比例:统一按项目实际研究经费的4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进行下达或拨付。
科技项目中,单位通过自筹资金自行开展的科研项目以及以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为依托、费用已列入工程概算的项目,不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财经规定,按照核定的预算执行,合理安排资金开支,保证完成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合理安排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有财政经费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财政经费补助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费审计。项目经费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经费有否结余,适用于有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二)经费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按不同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四)需披露的经费使用管理上存在的其他问题。
对违反任务书要求或者项目经费使用规定的,则追回已拨资金。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期管理。依托交通工程建设的科技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其他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重大共性技术类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组织研究大纲评审和中期专家咨询,并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大纲评审和中期专家咨询的时间节点。大纲评审意见和中期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对项目研究大纲或中期成果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和补充完善的具体建议,相应的专家名单及评审意见报市交通局科技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书调整。科技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调整任务书有关条款,并填写《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变更审批表》(见附件4)报市交通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内容。
(一)科技项目负责人变更;
(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科技项目完成时间变更。任务书执行期需要延期的,应在任务书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项目实施期限变更申请,重大类科技项目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其余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四)科技项目名称或部分研究内容变更,应由专家组出具意见书;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任务书相关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终止或撤销。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和撤销,同时市交通局有权直接终止或撤销科技项目:
(一)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变更任务书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期限的;
(二)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或者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三)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科技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科技项目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者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科技项目无法执行的;
(六)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履行任务书的。
要求终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应办理好撤销或终止的相关手续。项目撤销的财政补助经费全额收回。项目终止的,已使用的经费必须经审计后予以确认,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和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的财政经费应返回财政。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时间。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的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及相关验收资料,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向市交通局科技职能部门申请验收。
无特殊原因逾期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二十八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成果和知识产权情况,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情况。市交通局科技职能部门对验收申请表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告知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验收资料。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计划和任务书(含变更审批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6);
(三)项目研究报告(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格式见附件7)或审计报告;
(五)研究大纲评审意见、中期专家咨询意见及专家意见处理表(适用于重大共性技术类科技项目);
(六)项目研究成果(论文、专利、标准、指南、工法等),其中论文、专利应注明科技计划名称及编号,标准应已形成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初稿,指南应根据浙江省交通厅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形成报批稿,工法应经过专家审查;
(七)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八)科技查新报告;
(九)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验收组织。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进行,由市交通局邀请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根据项目专业领域的匹配和组成需求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验收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研发内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全面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未经批准变更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
2.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费使用管理混乱,未按不同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或者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经费挪用等重大问题的;
3.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经费,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项目预算;财政补助类项目财政经费执行率不足75%,自筹经费到位率不足80%的;
4.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的;
5.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三)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但主要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完成70%以上,且不属于上述验收不通过情形的,认定为结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重大共性技术类科技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基础与公益类科技项目以第三方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财政补助金额,并列支当年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财政预算;当年认定为结题和验收不通过的,财政补助结余经费和经审计认定为使用不合规的财政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三十三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按照验收意见修改完善项目研究报告,并将修改说明和项目验收资料(格式见附件8)报市交通局科技职能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由市交通局科技职能部门签发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9)。
第三十四条 在省交通厅立项的科技项目,凡通过省交通厅鉴定(评审)或验收的科技项目视同通过验收,鉴定(评审)、验收证书即为科技项目验收的有效依据,市交通局不再组织验收。
第八章 成果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归档。科技成果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科技成果,按照科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档、归档。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成果管理。项目通过验收或者鉴定后,第一完成单位应按照有关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要求,及时做好成果登记。列入交通运输部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的项目和省厅的项目,同时按照部、省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项目完成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申报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市交通局科技职能部门应协助项目完成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所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宁波市交通运输局科技项目"字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以及发表刊物名称、著作权人等基本信息在项目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三十九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意见中应对适宜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项目完成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并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市交通局科技职能部门及时指导项目完成单位根据科技项目成果,编制标准、指南、工法等技术规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四十条 成果推广。市交通局科技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以下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一)建立科技信息平台,定期发布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共享;
(二)对具有推广价值的应用性科技成果,适时组织成果宣贯;
(三)编制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通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方式,择优列入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四)组织开展申报省厅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工作;
(五)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入库推荐工作。
第四十一条 成果报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中国公路学会、航海学会、港口协会、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等有关科技奖励的规定,积极组织成果报奖工作;项目其他完成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十二条 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预算编制时明确年度绩效目标,设置具体的产出和效果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引导企业投入情况(科研资金规模、科研力量)、项目成果产出应用情况(论文、专著、专利等数量,应用于实际工程的数量,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项目的获奖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市交通局应做好相关绩效目标审核工作。年度预算结束后,市交通局应按年度对项目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科研信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宁波市交通运输科研信用管理制度。设立科研信用信息系统,将科研信用状况与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挂钩,并对接社会信用体系。市交通局职能部门依据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材料、任务书、验收资料以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等,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单位在项目申请与立项、实施、验收等活动中遵守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承担单位和个人,市交通局将其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行为: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造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依托工程、技术条件引进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三)提供虚假验收资料及成果证明材料;
(四)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或擅自调整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等;
(五)不配合项目督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六)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项目验收;
(七)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局科技职能部门应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市交通局科技职能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具有科研信用失信行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年以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或申报各类科技奖励;情节严重的,三年以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或申报各类科技奖励。
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送至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8日止。原《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甬交科〔2018〕109号)同时废止;此前立项且尚未验收的交通科技项目,继续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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