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8.11.06
施行日期
2008.11.06
文号
豫政[2008]52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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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豫政【2008】5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
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
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
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
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
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
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取消意见
合 计
共取消51项
一
发展改革
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
取消
2、价格鉴证收费
取消
二
教育
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
取消
2、义务教育住宿费
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
三
科技
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
取消
四
公安
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
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
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
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
取消
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
取消
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
取消
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
取消
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
取消
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
取消
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
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
五
人事
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
取消
2、人事争议仲裁费
取消
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
取消,转经营
六
劳动保障
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 )工本费
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 )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
七
建设
1、城市绿化费
取消
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
取消
八
交通
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
取消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取消
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
取消
九
信息产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
取消
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
取消
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
取消
十
畜牧
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
取消
十一
卫生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取消
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
取消,转经营
3、医师资格认定费
取消
十二
人口计生
1、计划生育手术费
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
取消
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
取消
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
取消
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
取消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
取消
十三
税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
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
十四
工商
1、集贸市场管理费
取消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取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取消
十五
质量技
术监督
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
取消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
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
费”
3、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
取消
十六
广电
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
取消
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
取消
十七
新闻出版
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取消
十八
统计
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取消
十九
盐业
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
取消
二十
文物
1、考古调查费
重申取消
2、考古勘探费
重申取消
附件2
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停止征收意见
合 计
共停止征收49项
一
发展改革
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
停止征收
二
公安
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
停止征收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停止征收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停止征收
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
停止征收
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三
民政
1、收养登记费
停止征收
四
财政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停止征收
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
停止征收
五
劳动保障
1、劳动合同鉴证费
停止征收
2、劳动争议仲裁费
停止征收
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六
国土资源
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
停止征收
七
建设
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停止征收
八
交通
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停止征收
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
停止征收
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
停止征收
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停止征收
5、船员服务簿工本费
停止征收
九
水利
1、取水许可证费
停止征收
十
农业
1、农药登记费
停止征收
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十一
农机
1、农机服务费
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
十二
畜牧
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十三
商务
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
停止征收
2、装船证费
停止征收
3、手工制品证书费
停止征收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停止征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停止征收
十四
文化
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停止征收
十五
卫生
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
停止征收
十六
工商
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停止征收
十七
质量技
术监督
1、计量收费
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十八
林业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3、林权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十九
食品药 品监管
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二十
旅游
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停止征收
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停止征收
二十一
外专
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二十二
保密
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停止征收
二十三
煤炭
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停止征收
二十四
其他
1、明传电报收费
停止征收
附件3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教育
一
五年制试验班学费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
〔1999〕182号
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
1
艺术、体育专业
7000元/年
5600元/年
2
英语专业
6000元/年
3300元/年
3
其他专业
医学专业
5000元/年
4400元/年
理工专业
5000元/年
3600元/年
文科专业
5000元/年
3300元/年
二
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
15元/人
12元/人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
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
司法
三
公证费( 限行政机关)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
1
证明经济合同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
标的额0.3%
标的额0.25%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5%
标的额0.2%
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
标的额0.15%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15%
标的额0.1%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2)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
400元/件
200元/件
(3)
证明房屋租赁收费
200元/件
100元/件
2
证明民事协议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
培养协议、婚前财产
协议、夫妻财产约定
书、合伙协议等
150元/件
80元/件
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200元/件
50元/件
3
证明收养关系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300元/件
100元/件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600元/件
300元/件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800元/件
400元/件
4
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受益额2%
200-500元/件
四
司法考试考务费
260元/人次
240元/人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
人事
五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10元/月
5元/月
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
六
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45元/科
35元/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
七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50元/科
40元/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
八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
50元/科
40元/科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
九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110元/四科
60元/二科
95元/四科
45元/二科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
豫财预外字〔1998〕
35号 、豫价费字
〔1998〕155号
十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
60元/二科
120元/四科
50元/二科
100元/四科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
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
十一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
70元/科
65元/科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
十二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
55元/科
45元/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
十三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57元/科
55元/科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
十四
公务员录用考试费
40元/科
30元/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
十五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
40元/科
30元/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 〔2007〕1861号
十六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50元/科
40元/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
十七
事业单位登记费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
1
初始登记(备案)费
300元/件
200元/件
2
变更登记费
150元/件
100元/件
十八
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
15元/次
12元/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
十九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
1
高级
300元/人
260元/人
2
中级
150元/人
120元/人
二十
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
50元/人次
40元/人次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
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
劳动 保障
二十一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
原收费标准降10%
原省计委、财政厅、
原劳动厅豫计收费
〔2003〕2305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二十二
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
23元/卡
16元/卡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
国土 资源
二十三
土地复垦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
1
集体、个体因地下采
煤、采矿等生产建设
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
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
1.5-2元/吨
1.3-1.8元/吨
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
8-10元/平方米
7-9元/平方米
2
因排放粉煤灰、煤矸
石、选矿、尾沙、冶
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
4.5元/平方米
4元/平方米
3
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5元/平方米
4.5元/平方米
二十四
土地闲置费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
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
2-4倍
2-3.5倍
二十五
耕地开垦费
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
〔2007〕33号
1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
占用望天田的
10元燉/平方米
9元燉/平方米
占用旱地的
12元燉/平方米
11元燉/平方米
占用水浇地、灌溉水
田、菜地的
14元燉/平方米
13元燉/平方米
2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
占用望天田的
20元燉/平方米
18元燉/平方米
占用旱地的
22元燉/平方米
20元燉/平方米
占用水浇地、灌溉水
田、菜地的
24元燉/平方米
22元燉/平方米
建设
二十六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0.3%
0.1%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
二十七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
1
住房房屋登记
80元/件
60元/件
2
非住房房屋登记
550元/件
400元/件
二十八
工程定额测定费
不超过建安
量1.2‰
不超过建安量1‰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
二十九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
1
砖混、砖木、简易结构
郑州市
1.6元/平方米
1.4元/平方米
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
1.8元/平方米
1.6元/平方米
各县(市)
2.0元/平方米
1.8元/平方米
2
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
郑州市八层以下
1.8元/平方米
1.6元/平方米
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
2.0元/平方米
1.8元/平方米
各县(市)八层以下
2.2元/平方米
2元/平方米
交通
三十
内河航道养护费
6%
5%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
三十一
公路运输管理费
0.8%
0.6%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
三十二
水路运输管理费
1.6%
1%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
水利
三十三
河道采砂管理费
省水利厅、财政厅、
原物价局豫水政字
〔1990〕57号
1
砂、石、土料
销售价
10-20%
销售价
5-10%
2
淘金沙
产值3-5%
产值1-3%
三十四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
1
水土保持补偿费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
1元/平方米
0.8元/平方米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
1.5元/平方米
1.2元/平方米
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
1.5元/平方米
1.2元/平方米
2
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
2-3元/平方米
1.5-2.5元/平方米
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
产值2-5%
产值1.5-4%
黄河
水利
三十五
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
1
砂、石、土料
销售价10-20%
销售价5-10%
2
淘金沙
产值3-5%
产值1-3%
畜牧
三十六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
1
动物检疫
大家畜
货值0.5%
货值0.35%
中家畜
货值0.5%
货值0.35%
犬
货值0.5%
货值0.35%
2
动物产品检疫
大家畜(牛马驴骡驼)
货值0.7%
货值0.5%
中家畜(猪、羊等)
货值0.7%
货值0.5%
犬
货值0.7%
货值0.5%
三十七
新兽药审批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1
临床研究审批
第一、二类
700-1000元/制剂(品种)
550-800元/制剂(品种)
第三类
600-700元/制剂(品种)
480-550元/制剂(品种)
第四、五类
1000元/制剂
(品种)
800元/制剂
(品种)
2
试生产(生产)审批
第一、二类
4300-12000元/制剂(品种)
3400-9500元/制剂(品种)
第三类
2700-8000元/制剂(品种)
2100-6400元/制剂(品种)
第四、五类
2500-4500元/制剂(品种)
2000-3600元/制剂(品种)
3
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
2000元/制剂
(品种)
1600元/制剂
(品种)
三十八
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
批、发证收费
6000元/品种
4800元/品种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三十九
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一类
600-800元
450-650元
1
二类
500-700元
400-550元
2
三类
300-500元
240-400元
3
四、五类
200-300元
150-250元
卫生
四十
护士注册费(首次注册)
8元/次
5元/次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豫价费字
〔1995〕78号
四十一
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25元/人
20元/人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2000〕26号
四十二
医师资格考试费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2000〕26号
1
执业医师
160元/人
135元/人
2
执业助理医师
150元/人
125元/人
3
医师实践技能考试
150元/人
120元/人
4
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280元/人
225元/人
四十三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620号
1
初级
50元/科
45元/科
2
中级
70元/科
65元/科
质量技术监督
四十四
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
具体收费标准另行核定
四十五
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610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四十六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610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四十七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综〔2004〕63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四十八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1700-2200
元/证
1350-1700
元/证
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9〕1707号,豫财综
〔2002〕29号,豫财办综〔2007〕13号
四十九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863号
1
技术服务费(含证书费)
108元/次
90元/次
2
组织代码电子副本
40元/本
30元/本
五十
计量检定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48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广电
五十一
广播电视新闻采编、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515号
1
新闻采编人员
180元/人
150元/人
2
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220元/人
185元/人
食品药品监管
五十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函〔2004〕499号
1
受理申请费
500元/企业
400元/企业
2
实地勘检审核费(省管品种的企业)
27000元/剂型(含一条生产线)
21000元/剂型(含一条生产线)
五十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函〔2004〕499号
1
受理申请费
500元/企业
300元/企业
2
实地勘检审核费
大型零售企业
5000元/企业
4000元/企业
中型零售企业
4000元/企业
3000元/企业
小型零售企业
3000元/企业
2000元/企业
3
农村GSP认证费
受理申请费
500元/企业
100元/企业
实地勘检审核费
1500元/企业
1000元/企业
旅游
五十四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6〕1683号
1
普通话类 笔试
140元/人
110元/人
面试
120元/人
95元/人
2
外语类笔试
175元/人
140元/人
面试
120元/人
95元/人
民族宗教
五十五
清真食品认证费
货值1.5‰
货值1.2‰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1174号
档案
五十六
档案收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30号
证明费(出具房、地产等)
10-400元
10-300元
附件4
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原定标准
原收费依据
工商
一
企业名称核准费
30-60元/次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7〕1354号、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
二
代办法人证书、法人委托证书
2008-10-30元/次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7〕1354号
三
代办经纪人资格证书
10-60元/次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7〕1354号
四
代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指省级500万元及以下)
800-2500元/次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7〕1354号
电力
一
供用电工本费
0.5-5元/份
原省物价局、原电力工业局豫价费字〔1995〕第107号
二
临时用电接火费
20-80元/次
建设
一
房地产交易市场摊位费
原委托市地制定标准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二
开发企业信息入网费
原委托市地制定标准
三
房地产口头咨询费
原委托市地制定标准
四
房地产咨询费(技术难度较大)
标的额0.5%
五
房地产交易市场广告业务收费
六
房屋互换服务费
50-200元/宗
劳动保障
一
失业信息入网服务费
10元/人
原省物价局、原劳动厅豫价房字〔1996〕207号
二
用人信息入网服务费
5元/次
三
求职信息入网费
5元/次
四
电子计算机就业咨询费
5元/次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豫价费字〔1993〕67号
五
劳务交流会门票
1-3元/张
气象
寻呼台气象预报
1000-15000元/年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气象局豫价费字〔1994〕24号
附件5
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
部 门
序 号
收费项目
国土资源
地产交易服务收费
1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费
2
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服务费
附件6
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劳动保障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15元/月
5元/月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豫价费字
〔1993〕67号
交通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
100元/车次
80元/车次
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豫价费字〔1998〕326号
国土资源
土地评估费
宗地
宗地
原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5〕012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
3‰
101-200万元部分
3‰
2.5‰
201-1000万元部分
2‰
1.5‰
1001-2000万元部分
1.5‰
1‰
2001-5000万元部分
0.8‰
0.6‰
建设
一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工程设计费
6%
工程设计费
5%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
二
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新建房
成交价0.5%
成交价0.3%
存量房
成交价0.8%
成交价0.5%
三
住房以外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
抵押额0.1%
抵押额0.08%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含住房抵押(典当)手续费
四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1
房地产书面咨询服务费
300-1000元/件
100-500元/件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2
房屋买卖代理费
成交价0.5-2.5%
成交价0.2-1%
3
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成交价0.1%
成交价0.05%
4
代理房地产拍卖、典当、抵押收费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五
房地产评估收费(房产为主)
评估价
评估价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5‰
4‰
100万元以上至1001万元
2.5‰
2‰
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1.5‰
1‰
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8‰
0.6‰
六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司法
一
公证费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
(一)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500000元以下部分
标的额0.3%
标的额0.25%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5%
标的额2%
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
标的额1.5%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15%
标的额1%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二)
证明法律行为
1
证明民事协议
(1)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
150元/件
80元/件
(2)
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200元/件
50元/件
2
证明经济合同
(1)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
400元/件
200元/件
(2)
证明房屋租赁
200元/件
100元/件
3
证明收养关系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300元/件
100元/件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600元/件
300元/件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800元/件
400元/件
4
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受益额2%
200-500元/件
二
司法鉴定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一)
资产评估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1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1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二)
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50(含5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5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财政
资产评估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豫价房字〔1992〕222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6‰
5‰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5‰
2‰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8‰
0.6‰
广电
有线电视工料费(初装费)
270-300
元/户
240元/户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广电局豫价费字
〔1995〕120号
取消有线电视初装费,改为有线电视工料费,同时降低收费标准。
邮政
包裹、印刷品逾期保管费
原省计委、邮政局豫计收费〔2001〕1722号
1
三公斤以下(含三公斤)
1元/件日
0.5元/件日
2
三公斤以上
1.5元/件日
1元/件日
3
大宗(同一收件人5件及以上)
2元/件日
1元/件日
环保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原收费标准
降20%
原省计委、省环保局豫计收费〔2002〕454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气象
一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原省计委豫计收费函〔2002〕84号
1
一类防雷建筑物
70元.次.测点
55元.次.测点
2
二类防雷建筑物
60元.次.测点
50元.次.测点
3
三类防雷建筑物
50元.次.测点
40元.次.测点
4
铁塔、水塔、烟囱、独立避雷针、天线
60元.次.测点
50元.次.测点
5
易燃易爆场所、防静电装置
70元.次.测点
55元.次.测点
二
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收费
50元.次.测点
40元.次.测点
其他
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场地费)
成交额
不超过3%
成交额
不超过1.5%
原省计委豫计收费函〔2001〕82号、42号、43号、157号、296号、297号、312号、408
号、436号,〔2002〕99号、251号等
摩托车按不超过成交额的1%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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