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3.06.25
施行日期
2013.06.25
文号
浙司[2013]92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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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司〔2013〕9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目标任务,落实《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部署,现就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2008年,厅党委坚持“法律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最高福利,权益保障是最大民生”的理念,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期待、新需求,制定出台《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对司法行政服务保障民生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五年多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整合职能资源、发挥职能优势,认真贯彻厅党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人民调解安民工程、法律援助惠民工程、法制宣传近民工程、法律服务便民工程、法律保障为民工程,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党委政府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欢迎。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省城乡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覆盖不全、法律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司法行政服务民生、保障权益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
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的责任,是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在要求。省委《2013年建设法治浙江工作要点》指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是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主要参与者。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以服务民生、保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平台,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司法行政服务保障民生工作的继续和深化,对于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学组合,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法律服务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
(一)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便民法律服务体系。将基层特别是农村作为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重点,让农村和农民享受便捷法律服务。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在基层农村增设机构,建立工作站、联络点等方式,健全完善便民服务机制,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将城区的优质法律服务覆盖到城乡、延伸到基层农村。通过远程视频、网络平台、流动法律服务站和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等方式,解决海岛、山区和偏远农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难的问题。
(二)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巩固完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县(市、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新型区域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构建多层面、立体化、全方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平台的综合优势,健全完善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基层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衔接互动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深化完善诉调、检调、警调等衔接机制,探索建立民、刑事案件律师主持和解制度,鼓励和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诉讼外和解,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三)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法制宣传教育体系。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利用网站、手机、微博、户外频媒、移动传媒等新兴媒体,创设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载体,提高城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实效性。加强农村、社区、学校、企业以及公园、广场等基层法制宣传阵地建设,为城乡群众打造良好的学法环境。大力开展“法律进农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单位”活动,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积极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发挥法治文化的熏陶、感染作用,引导城乡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四)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推动落实法律援助工作“三个纳入”,加快调整“三项标准”,构建完善城乡均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扩大法律援助惠及面,保证法律援助质量与效率。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推进乡镇(街道)和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向行业拓展。按照“覆盖基层、全域受理、就近服务”的要求,完善法律援助与群体性事件、司法救助等的应急衔接机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各部门之间法律援助资源的互通共享。开辟城乡共享的重点人群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切实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权益有保障。
(五)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法律顾问体系。在继续推进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同时,加大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力度,组织引导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利用自身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基层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开展村(居)务“法律体检”,帮助起草修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为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依法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继续做好法律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优化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网络平台建设
(一)加强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坚持“专业性、公益性、便民性”的性质和“法律服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的功能定位,突出“内部职能融合”和“横向联动拓展”两个重点,提升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在为广大群众提供“窗口化”、“一站式”法律服务的同时,将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成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要素集成、部门联动”的公共法律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
(二)加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在深入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增强司法所依法履职能力的基础上,以基层司法所为依托,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整合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职能,集成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要素,把公共法律服务延伸到乡镇和街道。
(三)加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窗口)建设。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依托各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点(窗口),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蹲点上门,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事项受理等公共法律服务。
(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专线建设。通过扩大装机容量、增设服务项目等,把“12348”法律咨询专线建设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专线”,接受群众法律咨询、疏导群众情绪、指导群众依法解决利益诉求,受理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建议和投诉。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电子网络平台建设。以厅门户网为中枢,整合各市、县(市、区)司法局门户网、普法网以及本系统各类行业协会网站资源,链接全省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网站,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电子网络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便利的网上法律服务。
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实施。省厅将成立专门机构,落实相关部门,负责全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各地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力量,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统筹抓好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要素集成,扎实推进本地区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二)增强服务能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引导城市法律服务机构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机构与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机构“结对”,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要素和资源在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合理流动;指导律师、公证等行业协会制定业务操作指引,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增强法律服务能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机制和平台,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形成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明确重点任务和建设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经费上予以倾斜。探索编制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优化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加大省财政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扶持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四)强化目标考核。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研究制定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标,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强化动态监督检查和年度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提升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质量,提高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五)扩大舆论宣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为建设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3年6月2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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