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4-01-22 网友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7.10.09

∙【字 号】鄂环发[2007]36号

∙【施行日期】2007.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7]3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发[2007]4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市政设施项目建设,对提升城市整体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此类项目建设,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要督促业主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通过环保审批后,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复文件和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配套落实各项运营期和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已开工建设的市政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对施工期长、环境影响大的管网类项目要建立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省局负责审批的市政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每半年向省局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和现场检查情况;对具备试生产条件的省管项目,应在试生产前进行现场检查,做出是否同意试生产的书面决定,并同时抄报省局;对开始试生产,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要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向省局申报环保验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项目,应及时向省局报告,并配合省局做好立案查处工作。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环境管理。要充分认识到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是实现全省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要督促相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和《全省城镇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加强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要同步做好配套管网的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率。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省环保局将采取区域限批措施,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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