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1998)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8.05.29
施行日期
1998.05.29
文号
琼府[1998]19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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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琼府[1998]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8年5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请务必按该规则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总则
一、为了使海南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作用,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出境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省政府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厅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有关规定。
审计厅在省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会议制度
十一、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省政府重要规章和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十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法规草案及有关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
(六)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工作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四次。
十四、省长、副省长召集并主持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签发。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的报道需经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同意。
十六、尽量减少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十七、省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省性传说。需要召开全省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将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等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按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省政府批准。
十九、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
二十二、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随后圈阅,视为同意主批人意见。
二十三、省政府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省长签署;省长不在时,由常务副省长签署;省长和常务副省长不在时,由临时主持省政府工作的副省长签署。
二十四、省政府发出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二十五、以省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经授权,有的可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省长或者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签发。
二十六、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系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按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省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省政府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二十七、经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省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省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九、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三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省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出各方的理由根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政府,由分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或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进行协调和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一、省政府领导同志会见国内客人,由省政府办公厅安排。
三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在省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要尽量减少被考察单位陪同人员,不要陪餐。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三、为保证省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市、县、自治县、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市、县、自治县、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XXX,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省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XXX,一般不公开发表。
三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省政府组织或经省政府批准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当通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和市、县、自治县及有关单位的会议或活动,省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省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六、省长、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出访,由省外事侨务厅提出初步设想,并报省政府,经省委书记、省长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出访,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报省政府,经省外事侨务厅审核,再经省委书记、省长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访,由省外事侨务厅审核后报省政府,由省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批准。上述单位的副职出访,由省政府授权省外事侨务厅审批。正、副厅级干部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三十七、省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来访的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和华侨,由接待单位书面向省外事侨务厅提出,经该厅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书面向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经该办公室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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