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发布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1.05.27
∙【分 类】其他
正文
江西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发布
1.卢某某等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2.傅某甲、傅某乙国家司法救助案
3.方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4.叶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5.艾某某等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6.熊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7.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8.朱某某等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9.张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10.杨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各业务部门线索移送、上下级院协作配合,主动发现、主动救助
卢某某等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卢某某(化名)等三人系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肖某乙的未成年子女。原案被告人肖某甲因与被害人肖某乙产生纠纷,将肖某乙杀害。2020年11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肖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卢某某等三人未得到任何诉讼赔偿。
检察履职情况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肖某甲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监督案中,发现被害人肖某乙近亲属未获得任何赔偿,根据《江西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内部协作规定(试行)》相关要求第一时间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承办检察官进行实地核查、了解情况。经审查认为,卢某某等三人主要靠父母在外务工赚钱抚养,其母亲肖某乙被害后,卢某某等三人失去部分经济来源,生活变得更加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卢某某等三人10.6万元。同时,为确保救助资金全部用于三位未成年人的学业和生活,江西人民省检察院决定联合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分期发放救助金、定期回访,并协调相关部门为其减免学杂费、落实低保政策。鉴于三位未成年人失去了母亲,检察机关安排人员对他们开展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积极面对今后生活。
让更多的“事实孤儿”感受社会的温暖
傅某甲、傅某乙国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傅某甲、傅某乙,系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曾某某的女儿,均为未成年人。曾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原案被告人傅某某前往曾某某父亲家讨论离婚事宜时双方发生争执,傅某某持刀将曾某某刺死。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2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傅某某无期徒刑。
检察履职情况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傅某某故意杀人案中,发现被害人曾某某有两名年幼的女儿,因被害人与原案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家庭失去重要经济来源,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情形,遂将线索移送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傅某甲、傅某乙之前跟随祖父母生活,由其父母每月支付生活费,案发后失去经济来源,其祖父母收入微薄,生活十分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12万元。为确保该笔资金真正用在救助申请人今后的学习和生活,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监护人和当地基层组织意见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委托村委会监管救助金的使用。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救助对象今后的生活,承办检察官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为救助申请人落实了“事实孤儿”的帮扶政策。
案件办理过程中,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了解到傅某甲、傅某乙姐妹二人家庭情况后,邀请江西某建设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某一起接待了傅某甲姐妹二人祖父傅某丙。刘某某和谢某某了解到傅某甲、傅某乙家庭情况后深表同情,均表示将对她们生活、学业给予帮助。
跨省合作只为你
方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方某某,系被害人袁某的妻子。刘某甲和刘某乙因琐事与程某甲、程某乙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刘某甲、刘某乙当即离开工地,纠集了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等十余人意图报复。当晚,刘某甲、刘某乙带领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等人来到建筑工地顶楼,对程某甲、程某乙及在场的袁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袁某死亡。案发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等人先后被追究刑事责任。袁某被害身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5月,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到浙江省某市检察院的电话,告知该院办理的方某某司法救助案因救助申请人的户籍地在江西省鄱阳县,需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协助相关工作。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协助请求后,立即安排检察官到救助申请人所在的乡镇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方某某无固定收入来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年迈老人需赡养和两个小孩需抚养,靠打两份工维持生计,生活非常困难,方某某丈夫被害后一直未获得相应赔偿,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协助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联合救助、公开听证工作;另一方面协调有关部门为救助申请人落实低保、就业等帮扶政策,并为方某某的儿子提供就业岗位,通过“输血”+“造血”的方式帮助其家庭真正摆脱贫困。2020年6月2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某市检察院邀请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干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召开公开听证会,会后两省检察机关共向方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10万元。
检察机关×扶贫部门,多部门联动解救助人“燃眉之急”
叶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叶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受害人陈某某之妻。2020年12月,受害人陈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身受重伤,先后在医院抢救多天花去治疗费用20余万元,肇事者赔偿能力有限,未赔偿到位。叶某某和陈某某夫妻二人均系残疾人、低保户,因交通事故使其家庭生活更加困难。
检察履职情况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在与县扶贫办工作联系中,发现陈某某、叶某某司法救助线索。承办检察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受害人陈某某系聋哑人,叶某某自幼患小儿麻痹症无劳动能力,二人均属低保户。陈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已花费医药费20多万元,肇事司机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未进行合理赔偿。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叶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叶某某2万元。因救助申请人夫妻二人均为残疾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资金救助只能解一时之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后,又协调社会各界力量对救助申请人进行多元救助,协调相关部门为救助申请人提高低保金标准和1万元帮扶政策,并通过该县校具产业园牵线企业家,对叶某某、陈某某进行跟踪帮扶等。
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艾某某等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艾某某、白某、白某甲、白某乙,分别系陈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黄某某的母亲、丈夫和儿女。原案被告人陈某某杀害黄某某后,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救助申请人艾某某一家未获得赔偿。艾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白某甲系未成年人。救助申请人一家经济状况本就比较困难,案发后生活更是陷入了困境。
检察履职情况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当地扶贫办移送的司法救助线索移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快审查办理。了解到艾某某身体状况不好,承办检察官主动前往艾某某所在村委会帮助提交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材料,全面审查原刑事案件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原案被告人及其家属有无赔偿、当事人是否接受了其他社会救助等情况,多次走访村委会、镇政府、学校,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生活现状。为提升司法救助效果,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举行公开听证,对办案经过、拟决定救助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拟发放救助金额进行了详细说明,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建议司法救助金的分配对白某的未成年之子白某甲予以倾斜,这些意见得到了听证员的一致赞同。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艾某某3万元;救助白某等三人6万元,主要用于解决白某甲的学费,帮助完成学业。
检察机关上下级院联动救助,社团组织合力救助
熊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熊某某,系交通肇事案未成年被害人。2019年9月,熊某某被原案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致颅脑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肇事者胡某某系尿毒症患者,家庭生活困难,无民事赔偿能力。2020年4月,庐山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
检察履职情况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胡某某交通肇事案中发现熊某某家庭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线索移送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经审查,熊某某由其祖父母抚养,经济来源完全依赖祖父微薄收入,其受伤后治疗费用开支巨大,肇事者又无力赔偿,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考虑到救助申请人急需治疗费用,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开启“绿色通道”及时发放救助金1万元。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了解案件情况后,又决定向熊某某发放救助金3万元。通过上下联合救助,保证了救助效果。为争取更多救助资源,实现司法救助“二个延伸”,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还积极联系社团组织对救助申请人进行长期助学帮扶。
“经济救助、心理关注、政策扶助、社会援助”的多元化救助
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李某某(化名),系原案被害人胡某之子。2018年1月,被告人因家庭矛盾纠纷杀害妻子胡某,经法院一审、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某某年仅6岁,其家庭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现跟随姑姑生活,姑姑靠打零工维持生计,生活困难。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9月,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该司法救助线索。经过调查、核实和审查,认为李某某母亲遇害,父亲被判处刑罚,成为“事实孤儿”,又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现其扶养人亦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4万元,同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心理测评,经评估李某某具有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宜丰县人民检察院随即组织心理咨询师对他进行系统专业心理干预,修复心灵创伤。
为解决“事实孤儿”后顾之忧,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接民政部门,落实了“事实孤儿”优抚政策,将其纳入民政救助体系。同时还积极联系宜丰县志愿者联合协会等公益组织,持续给予李某某关怀。
人案分离的司法救助案件进行跨省合作
朱某某等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朱某某等四人,系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朱某的近亲属。2019年10月,原案被告人程某某与李某合谋将其丈夫朱某毒害。2020年12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判处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检察履职情况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程某某故意杀人案中,发现因朱某遇害、程某某被羁押,朱某三个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的父母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遂及时与朱某近亲属联系,主动告知可申请司法救助。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朱某某等人救助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展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核实调查工作。因救助申请人居住地远在河南省某县,承办检察官不远千里赴河南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在河南省检察机关的协助下,了解到被害人朱某的三个未成年子女均在校读书,其父亲朱某某系低保户,家庭困难情况属实,朱某某等四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9万元。
审查起诉与司法救助工作同步进行,多元化救助
张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张某(化名)系抢劫案被害人李某某的独生女。2005年3月,原案被告人郭某某在李某某经营的小食杂货店进行抢劫,并将李某某杀害。2020年4月,原案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郭某某死刑,郭某某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张某未得到赔偿。
检察履职情况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郭某某抢劫一案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承办检察官告知被害人女儿张某可以申请司法救助。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向张某所在地街道办核实了其家庭等情况,并核实原抢劫案办理情况及赔偿情况。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张某9岁时父母离异,跟随母亲和外婆生活,其母亲李某某被害时她年仅11岁,生活失去依靠。目前张某收入不稳定,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张某5万元,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积极向上生活,减轻因案件带给她心理上的创伤,还联系社区对她进行就业帮助。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发现司法救助线索
杨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杨某某,系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杨某的父亲。2020年4月,原案被告人钟某因琐事将杨某杀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钟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检察履职情况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钟某故意杀人案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根据《江西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内部协作规定(试行)》,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建立“绿色”办理机制,2日内帮助杨某某提交申请材料和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入司法救助办理程序。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为该案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材料,核实之前是否赔偿等情况,到申请人所在地听取人大代表、派出所、村委会及村民意见,详细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日常表现等。为增加司法救助办案透明度,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参加,充分听取意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金3万元。司法救助金发放后,承办检察官跟踪回访,进行释法说理、心理疏导,传递检察温情,使申请人及家人重拾生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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