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涉农区卫生计生委:
为加强我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9号)的要求,我委牵头制订了《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设置、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
第三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四章 功能任务与业务流程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六章 财务及医保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村卫生室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提升村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更好地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北京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乡村医生岗位人员为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执业资质人员。
第二章 规划设置、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
第四条 村卫生室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共同构成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应统筹规划和设置。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另设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应优先安排偏远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行政村的村卫生室建设。
第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村卫生室的服务方式包括门诊、巡诊等。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六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增加建筑面积。村卫生室的房屋应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及国家卫生学标准。
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八条 村卫生室可根据开展的业务情况配置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吸痰器、简易呼吸器、身高体重计、便携式高压消毒锅(带压力表)、清创缝合包、出诊箱、治疗盘、冷藏包(箱)、至少50支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医用储槽、有盖方盘、氧气包、开口器、压舌板、止血带、电针仪、TDP神灯、诊查床、观察床、无菌柜、健康档案柜、中西药品柜、中药饮片柜(药斗)、治疗推车、急救箱、桌椅、健康宣传板、担架、处置台、有盖污物桶、输液架、地站灯、手电筒、应急照明设施、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及与开展工作相关的其他设备等。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应配置相应的中医药服务设备。
第九条 各涉农区政府负责承担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任务,承担所需的水、电、暖等经费补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乡村医生岗位人员补助。鼓励村集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
第三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十条 围绕建立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制度,各涉农区按照岗位需求配置相应人员,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均可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逐步建立区级定岗、乡镇管理、村级使用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岗位主要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以下内容: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参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要求,单独或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与辖区农村居民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下,完成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新进入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来源可多渠道。
定向培养。充分利用北京高等医学院校资源,选择符合培养条件的农村青年,按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方式,定向培养医学大专毕业生,毕业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的,聘用到乡村医生岗位工作。
公开招聘。招聘对象为退休医务人员、医学院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
上级医疗机构派驻。区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探索编制统筹、人员互补、分工合作、技术帮扶的工作路径,根据实际情况派出适宜人员承担乡村医生岗位工作,帮助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采取政府奖励的方式,鼓励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在岗人员参加由高等医学院校开设的临床医学或农村医学专业学习,提高学历层次;鼓励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岗人员按规定考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培训工作,每年累计不少于两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每3年免费到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岗位培训和医师定期考核,参加培训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对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承担的政府委托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补助实行动态增长,增长幅度与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乡村医生岗位政府补助额度的60%为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40%为承担基本医疗和使用基本药物的补助。补助额度的40%按月发放,60%经考核合格后发放。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指定专人负责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指导,规范服务。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汇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并部署工作。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按要求定期参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织的例会及其他会议和学习培训,有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安排,定期汇报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第二十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针对全市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性文件,区级卫生计生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绩效考核可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委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村委会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岗位补助资金发放和执业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支持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加入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在完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基础上,各涉农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乡村医生岗位人员退出年龄。此外,对出现违反医师执业有关规定、考核不合格及其他不适合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的情况,建立乡村医生岗位人员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涉农区可采取政府资助的方式,将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纳入辖区内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岗位特点的医疗风险化解机制,改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的执业环境。
第二十三条 对村卫生室以及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的管理体制及模式,各涉农区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功能任务与业务流程
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急危重症患者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服务;
(四)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区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服务业务流程和标准
(一)建立首诊负责制。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对首次接诊的患者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作出初步诊断和处置,对急、危重症患者进行初步现场急救,及时书写抢救记录,并尽快与院前急救机构联系,做好转诊工作。
(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
门诊日志登记: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联系电话、过敏史、发病日期、初诊/复诊、主要症状或体征(血压)、处理意见、医师签名等;如有传染病,应注明病情报告情况,及时进行传染病报告登记,按时限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门诊病历:包括主诉、现病史、一般体格检查和必要的专科检查、诊断、用药及签名,接诊医生、治疗的护士应签全名。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炼、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涂改。
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患者开具处方,处方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内容包括年、月、日,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初步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及剂量、医生签字、发药人签字、划价;执行中国药典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药品标准,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品名;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三)合理用药。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处方要求开药,不得滥用抗菌药物和激素。按规定对易致敏药品进行皮试并有记录,配伍无禁忌症,严格按给药途径给药。
(四)静脉输液治疗。具备静脉输液条件的村卫生室须通过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输液服务;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医护人员符合资质要求,且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抗菌药物静脉给药,应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五)中医药服务。鼓励提供与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二十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承担或协助上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协助上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完成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第二十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业务流程和标准
(一)居民健康档案。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协助”)为辖区常住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并逐步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协助通过健康档案对居民健康相关信息进行系统记录和管理,居民接受门诊诊疗、慢性病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时,将治疗及健康指导等信息及时记录和更新健康档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健康随访工作,填写相关工作记录,并在健康档案上进行详细记录;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及时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二)健康教育。在村卫生室或行政村公共场所设置健康宣传栏;及时更新补充健康教育宣传资料,保障正常使用;在公共卫生室、观察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音像资料。
(三)预防接种。协助对辖区内的新生儿和流动儿童定期进行摸底登记,动态掌握本辖区内儿童基本资料,指导适龄儿童及时接种。在查漏补种工作中,负责提供辖区内学龄前流动儿童摸底登记资料、组织免疫接种宣传,通知目标儿童家长到指定地点查验疫苗接种情况和补种疫苗。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积极宣传儿童保健知识,协助完成0-6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积极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0-6岁儿童提供生长发育与疾病预防等健康指导;协助开展新生儿访视。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加强与村委会、妇联、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常住居民中孕产妇信息;加强宣传,在村卫生室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了解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相关内容;协助开展产后访视;协助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加强与村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常住居民老年人口的信息变化;协助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健康检查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对于已纳入相应慢性病管理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可作为一次随访服务;积极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愿意接受服务。
(七)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通过门诊服务等途径筛查和发现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患者,掌握辖区内居民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的患病情况;协助开展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的健康管理,与门诊服务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的随访,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慢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填写患者随访表和健康体检表,相关信息及时记录归档。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对未能按照管理要求接受随访的患者,要主动与患者联系,保证慢性病管理的连续性;加强宣传,告知慢性病健康管理的服务内容,使更多的患者和居民愿意接受服务;提供服务后及时更新患者的健康档案。
(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协助开展精神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掌握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加强宣传,告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的服务内容,鼓励患者进行生活功能康复训练。
(九)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配置2人及以上人员的村卫生室,要设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参加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按时限上报并做好登记和初步处理。
(十)卫生监督协管。协助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发现生活饮用水卫生隐患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协助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十一)中医药健康管理。协助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每年为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协助开展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对儿童家长发放儿童中医药健康宣教材料,进行中医药健康指导。
(十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开展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需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患者服药后,督导人员按上级专业机构的要求,患者服完药后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中记录服药情况。患者完成疗程后,要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交上级专业机构留存;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每月记入1次,存入患者的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该信息与上级专业机构共享。管理期间如发现患者从本辖区居住地迁出,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十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宣传、发动和组织等,具体任务由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排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一)服务方式。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应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共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偏远山区等远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可单独与辖区内农村居民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二)服务项目。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及单独开展签约服务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应统一按照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对签约的农村居民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依法执业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严格按照核准的执业地点、范围及诊疗科目,依法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级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生活饮用水卫生隐患、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药品管理
(一)村卫生室须执行基本药物政策,并按规定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规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府购买服务的村卫生室用药应由区卫生计生委确定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机构代采代发,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的60%以上。
(二)村卫生室应建立药品台账,并建有药品入库验收登记簿及药品价格明示簿,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主动公示用药品种及价格。
(三)及时进行药品质量检查,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使用假、劣药品等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分类摆放、标识清晰。
(四)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明确药物保管分工,妥善保管药品,应做到定点定位,存放有序。
(五)发药要实行复核、查对,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第三十四条 医疗废物处理
(一)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医疗废物处理,用后医疗物品按规范消毒、毁形,并做好日常登记。
(二)每日清除医疗废物,按规定及时存放到指定的医疗废物存放点,由相应的医疗废物回收工作人员回收。
(三)诊室内的污物桶,按照消毒防护标准进行浸泡消毒,并按要求随时更换。
(四)医疗废物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输回单专人收集保管。
(五)医疗废物应合理分类,并使用专用包装物、容器,做到不易撕裂,不易渗漏。发生因医疗垃圾处理不当引起的损伤及时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联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菌操作和消毒隔离管理
(一)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基本技术操作规程,消毒与无菌技术按规范进行操作。
(二)敷料、压舌板均需要高压灭菌,做到一人一换一用。
(三)消毒液配置方法要符合要求,定期更换,并有更换记录,定期进行消毒成分效果监测。
(四)村卫生室每天要打扫清洁,做到桌面无积尘,墙壁无污渍,地面用消毒液喷洒消毒,室内用紫外线定期照射消毒并记录,每周用75%酒精对紫外线灯管进行清洁并记录。
(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防止医源性感染发生。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不得重复使用且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有相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医保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六章 财务及医保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财务管理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账册、药品账册、物资账册,建好管好现金往来账,各种账册日清月结;坚持钱、账分管,管账与管物分开的原则,账目清楚,定期核对,账物相符,每月进行核对;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定,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医保定点服务。
(一)对就医参保人员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发现就诊者与证件身份不符时应按自费患者登记并结算。
(二)严格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出具规范的收费明细清单,将清单中自费公费部分标注清楚;不得拒诊、推诿参合人员。
(三)严格按照医保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报销服务。
(四)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合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时,事先须征得参合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五)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
(六)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实名登记就诊人员的诊疗信息。
(七)在醒目位置公示医保报销政策、医药费用补偿流程、收费项目、药品进售价格等内容,并积极向居民宣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区级或区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卫生法律相关法规及规定的,区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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