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0.02.20
∙【字 号】内质监办发[2010]33号
∙【施行日期】2010.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质监办发[2010]33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办公室。
二○一○年 二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政令畅通,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政务值班工作是工作日、公休日、节假日政务值班以及特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值班工作。
第三条 政务值班工作应遵循“全时值守、上下畅通、反应灵敏、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值班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值班室设施配备、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安排值班计划。对本级政务值班负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各单位办公室要指定一名政务值班联络员,负责日常政务值班工作联络,并报区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区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盟市局均应设立政务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以值更室、传达室代替政务值班室。政务值班平时可以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也可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待岗待命的形式。节假日和紧急状态下必须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要确保政务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值班传真24小时可以收发紧急文件。
第六条 政务值班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 24 小时不间断值班,及时接收上级、下级和有关部门的指示、报告和情况通报。
(二)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并督促贯彻落实。
(三)根据领导指示处置紧急情况。
(四)接收和处理值班期间的来往文、电。
(五)接待来人来访。
(六)按照职能分工将有关情况及时移交相关业务部门和有关单位。
(七)检查督导下级政务值班。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政务值班室通常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文件柜等办公设备。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内蒙古自治区地区和行政辖区图,备有列车、航班时刻表,常用电话簿、值班表、应急处置方案等文件材料。值班室的面积和设施应满足两人同时昼夜值班(休息)的需要。
第八条 政务值班工作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制,由本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轮流带班,每周轮换一次,节假日和紧急状态下每天轮换一次。领导带班期间不得远离值班地点,手机保持24小时开通。
第九条 带班领导的职责是:
(一) 负责检查指导政务值班工作。
(二) 负责处置 突发性事件和紧急事项。
(三)指导、协调解决下级单位值班期间发生的紧急重大事项。
第十条 政务值班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不得安排调训人员、临时工担负政务值班。一般每班设1名值班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设2名值班人员。特殊状态下的值班人数和要求,按应急预案或由本级主要领导临时决定。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值班时,应提前1天协调好替班人员,并告知带班领导。
第十一条 政务值班员的职责是:
(一) 坚守岗位,确保联络畅通。
(二) 根据带班领导指示起草有关文电,下达指示,报告情况,协助领导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
(三)接收来文、来电,并及时移交 相关业务部门和有关单位办理。
(四)认真按时交接班,逐日向上级报告情况,填写值班日志。
(五)管理值班文件, 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六)维护值班室秩序,保持办公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政务值班交接班时间一般为每日上午8时30分。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与上一岗值班员现场面对面交接。交接的主要内容是:
(一)移交值班文件和值班日志,办理签收手续。
(二)介绍值班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
(三)传达带班领导的有关指示。
(四)其它需要交接的事宜。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着装整洁,不得酗酒。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值班室,不得随意让无关人员临时替班,不得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用于私人通话。
第十四条 凡接到重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重大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和疫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通报)的,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当日带班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 紧急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根据事件性质、紧急程度和危害程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内容标准时限的要求及时报告情况。一般情况下,旗县局4小时、盟市局8小时、区局24小时内向上级单位书面报告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危害(影响)程度等。
(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三)请示事项等。
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前要认真核实相关情况,统一上报口径,提高信息准确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值班室均要建立《值班日志》(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值班日志》由当日值班员负责填写。主要记载当日情况和处置事项。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要情况应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包括来电时间、来电人、来电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处置措施、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等。《值班日志》要按年度纳入档案管理范围,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十七条 上级单位政务值班室要不定期检查所属单位政务值班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日常值班每月25日前按月报送《值班表》(格式见附件3)。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等重大节假日的值班,各级均应提前一周向上级报送《值班表》(格式见附件4)。特殊状态下的值班安排,随时报送。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政务值班保障工作,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的误餐补助、夜餐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公休日、节假日期间担负值班任务的人员,通常应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落实政务值班制度,造成政令不畅的。
(二)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大事件信息的。
(四)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区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盟市局。各盟市局所属技术机构和旗县局的政务值班工作由盟市局参照本规范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从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此前区局制定下发的与政务值班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今后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对政务值班工作另有新要求的,按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要求执行。
附件1: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平时值班日志(样式)
值班日期: 年 月 日 带班领导:
白天
8:30-20:30
值班情况记录
值班员签字:
夜间
20:30-8:30
值班情况记录
值班员签字:
附件2: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节假日值班日志(样式)
值班日期: 年 月 日 带班领导:
上午
8:30-14:30
值班情况记录
值班员签字:
下午
14:30-20:30
值班情况记录
值班员签字:
夜间
20:30-8:30
值班情况记录
值班员签字:
附件3 :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2010年3月政务值班表
(日常值班安排样表)
日期
白天值班员
夜间值班员
带班领导
注意事项
1
一、值班时间:
白天: 8 : 30 - 20 : 30
夜间: 20 : 30 -次日 8 : 30
二、值班要求 :
1. 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
2. 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重要信件做好登记及交接,遇有急事、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
3. 履行巡查职责,注意机关各办公室有无异常情况;
4. 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值班,由本处室负责调整,并提前一天向带班领导报告。
5 .夜间值班由男同志轮流担任,女同志原则上不安排夜间值班。
6 .节假日和重大紧急状态下的值班,另行安排。
三、紧急电话:
6 号楼值班室: 6944021
内蒙古政府总值班室: 4826031
国家局值班室: 010-82260001 、 010-82260011 (传真)
附件4 :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元旦政务值班表
( 节假日值班样表 )
值班地点:6号楼7楼724房间 值班电话: 6945202 、 6967877( 传真 )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夜 间
带班领导
值班司机
8:30 - 14:30
14:30 - 20:30
20:30 - 8:30
1 月 1 日
星期四
刘 勇
刘晓莉
周敏华
王纪和
(副局长)
王书俊
1 月 2 日
星期五
小托娅
赵 丽
张永成
XXX
(纪检组长)
魏 国
1 月 3 日
星期六
闵晓丽
陈丽娜
李惠森
武路希
(副巡视员)
孙立军
值班要求与注意事项 :
1. 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
2. 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重要信件做好登记及交接,遇有急事、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
3. 履行巡查职责,注意机关各办公室有无异常情况;
4. 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值班,由本处室负责调整,并提前一天向带班领导报告;
5. 紧急电话
6 号楼值班室: 6944021
大院保安队: 6945910
新华大街派出所: 6944547 、 6944548
内蒙古政府总值班室: 4826031
内蒙古政府保卫处: 4824116 、 4825611 、 4825866 、 4824982 、 4825865
国家局值班室: 010-82260001 、 010-82260011 (传真)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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