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7.04.20
∙【字 号】浙司[2007]82号
∙【施行日期】2007.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
(浙司[2007]8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律职业(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
(三)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实习满6个月,并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和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及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品行良好;
(六)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四)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5年的单位证明(审判员、检察官资格证书复印件亦可);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六)身份证复印件(外县、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拟执业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复印件);
(七)无其他职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复印件,乡镇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其他职业证明原件等);
(八)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原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九)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十)申报前一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十一)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是复印件,申请人应将原件同时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
四、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经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接受。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填写的项目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遗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存档);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初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准予执业登记的情形,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签署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查意见中简要说明理由。
(四)核准登记。根据省厅授权,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核准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呈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有疑问的申请材料应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申请人能否执业登记的依据之一。
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准予执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归档备案。核准登记程序结束后一个月内,登记机关应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调查材料、通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立卷归档,作为申请人的执业档案。执业档案需复制一份报省厅备案。
五、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财务结清、档案移交的证明,以及拟应聘的执业机构同意聘用的证明或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按照申请执业登记的程序办理。登记机关经审核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申请人。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给予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职能,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体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掌握和领会行政许可法精神,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按照省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浙司〔2005〕5号)制作。
(二)切实把好准入关。严格标准,把好人员“入口关”,是全面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各地在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过程中,要严格要求,不得放宽准入条件。为便于管理,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健康发展,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对新进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上岗培训。上岗培训工作由各市司法局组织进行。申请执业人员需要先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的,应办理相关实习手续,由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重点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队伍建设。乡镇法律服务所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乡镇法律服务所普遍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年龄偏大、素质不高的问题,队伍结构不合理,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重点放在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设上,特别是在人员准入方面要尽可能满足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需求,努力稳定乡镇法律服务所队伍,提高其业务素质。根据我省城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现状,各市市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再申报新的执业登记人员。
(四)加强监督。各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厅将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各市核准执业登记的情况,对不按规定程序、条件核准执业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改正的,将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执法评议考核中作相应扣分;对问题严重的,将收回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职权。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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