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基本标准和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评分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浙司[2009]7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9.05.07
【实施日期】2009.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基本标准和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评分标准的通知
(浙司〔2009〕74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
为进一步规范“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意见》(浙司〔2008〕101号),现将《浙江省“民主法治村”创建基本标准》、《浙江省“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基本标准》、《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评分标准》和《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社区”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市级和县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以进一步深化创建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七日
浙江省“民主法治村”创建基本标准
1.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将“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将“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列为全村重点工作,有年度创建计划和工作措施。
2.村党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团结,职责明确,配合协作好。班子成员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群众反应良好。
3.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有效发挥。
4.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
5.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中妇女占有一定比例,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6.民主决策切实落实,建有完善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完善。有规范的民主决策程序,重大村务事项决策前都进行民主协商,实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并有完整的表决和会议记录等档案。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
7.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并能落实,村委会成员严格实行依法管理,村委会印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按规定要求建立,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建立固定的村务、财务、党务公开栏,村务、财务、党务公开规范、全面、真实,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8.民主监督推进有力,建立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财务审计,村主要干部离任实行离任审计。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每年至少对村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财务审计和民主评议档案记录清楚、整洁。
9.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有固定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成立村民法制学校,建立法律图书角(柜)和法制宣传栏,能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主题教育和宣传活动。村民学法、守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10.法律服务有效拓展,村级组织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农村有效开展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村民了解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1.治保、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发挥作用,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农村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
12.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贯彻,经济持续发展,村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村内公益事业发展良好,村级办公场所功能设置适应基层民主政治活动基本要求,党群干群关系融洽,社会和谐稳定。
13.有下列情况的,当年不得申报“民主法治村”:村两委成员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村党组织、村委会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发生贿选或宗族、宗教、宗派、黑恶势力干扰选举的;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重伤、爆炸、放火、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案件或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案件;发生“法轮功”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的;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违反计划生育被一票否决的。
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评分标准
考评项目
评分项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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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分
考
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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