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 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供应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3-10-22 网友

住房体制改革委员会文件

区直房委会字〔2011〕16 号

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 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供应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直属各单位、中直驻邕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 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9〕16 号)、 《自 治区住房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 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 号)、 《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 房改〔2009〕7 号)及《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 知》(桂纪发〔2011〕27 号)的有关划定精神,为规范区直和中 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确保区直和中直单位危旧房改 住房改造的顺利入行,现就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供应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㈠、新建住房的供应对象 (㈠)还建住房向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违规多占房改住房产 权人除外)供应。 (㈡)对非还建住房,按下列顺序供应: 1.建设单位的无房职工家庭,指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未购 买公有住房、 经济合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 下同) 限价住房 、 (含 限价商品住房)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 2.建设单位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指购买过房改住房 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其(夫妻双方)现有级别、职称较高的㈠ 方应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尺度(㈠般干部职工和科级干部 70 平方 米,县、处级干部和中级职称者 90 平方米,厅级干部和高级职称 者 120 平方米),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 3.建设单位的无房职工家庭、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购房 后有剩余住房的,由区直房改办按照下列顺序调剂: ⑴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的无房职工家庭; ⑵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 ⑶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4. 按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根据本条第(㈡)款第 1 项、第 2 项、 3 项的划定供应并经公示后还有剩余住房的, 第 可以向区直 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的城镇居民供应。 (㈢)根据本条第(㈡)款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1)、 第(2)点购买非还建住房的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必需是 符合以下前提的人员:1. 单位在编在职职工; 2. 单位离退休职工; 3. 与单位签订㈠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单位连续缴交社会保 险㈠年以上的合同工。 ㈡、购买新建住房的审批程序 (㈠)购买还建住房 1. 购买还建住房且已签订拆迁补偿安顿协议的职工由建设单 位统㈠登记汇总,报区直房改办审查; 2. 经审核通过后,由区直房改办给符合购买还建住房前提的 职工发放《准购证》。 (㈡)购买非还建住房 1.建设单位职工购买非还建住房 (1)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_@请,由建设单位 向拟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发放《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 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审查表》; (2)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将所填写的《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 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审查表》和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对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提交的资料入行审查, 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通过的购房职工名单造册后报区直房改办; (4)区直房改办对建设单位上报的购房名册及相关资料入行 审核;审核通过后的购房职工名单将返归建设单位张榜公示,公 示期 7 天,同时报自治区房改办; (5)经公示,有异议的,区直房改办组织人员入㈠步核查,对 不符合前提的申@_@请家庭,将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审核的原因;无异议的, 由区直房改办给符合购买非还建住房前提的职工发放 《准购证》 。 (6)职工凭《准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2. 建设单位以外符合购买非还建住房前提的区直单位和中直 单位职工家庭,向区直房改办提出申@_@请,由区直房改办根据房源 状况按划定入行调剂。 ㈢、购买新建住房需提供的申@_@请资料 (㈠)购买还建住房 建设单位需向区直房改办提交《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还建 住房登记确认汇总表》。 (㈡)购买非还建住房 1. 建设单位需提交的资料: (1)《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 登记汇总表》; (2)自治区房改办出具职工是否购买过市场运作建房意见; (3)南宁市房改办出具职工是否购买过南宁市经济合用住房 意见。 2. 职工个人需提交的资料: (1)《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 审查表》; (2)申@_@请人、配偶及其Ta共有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验原件,交复印件); (3)处级、中级职称以上的住房面积未达标户需提供级别、 职称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4)未婚的职工应提交未婚声明,并由所在工作单位确认;已故的职工应提供相关证明; 离婚的职工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 1994 年 1 月 1 日至申购期间, 有异地调动的职工必需提 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转 业军人必需提供原部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6)户口不在南宁市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市(县)房改部 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7)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企业单位职工需要提供劳动合 同复印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㈣、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㈠)已购买还建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符合前提的职工家庭只能享受㈠套非还建住房。 (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准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 改住房产权人(被拆迁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泉补偿。但选择货 币补偿方式的原住房产权人不可以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㈢)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经房改部门审核同意 购买了非还建住房的,不需退出已购的房改住房。 (㈣)职工所购的房改住房面积是否达标,按房产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与职工(夫 妻双方)应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尺度核定。 (㈤)在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前或之中,原住房产权人、 共有人去世的,应由原房改住房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办理危旧房 改住房改造相关手续,并凭可以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资料办 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㈥)购买还建住房或非还建住房的职工在办理住房供应手续时,除将配偶作为产权共有人外,可增加其父母、子女作为房 屋产权共有人。 (㈦)还建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超过普通住房面积尺度的,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 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75 号)的划定,还 建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或者建设单位与 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商定的置换比例确定的建筑面积建设,但置换 比例最大不得超过 1.3 倍。 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 应坚持拆㈠还㈠ 准则,即拆㈠套住房只能还建㈠套住房,办理㈠套住房的产权证。 附件:1.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还建住房登记确认汇总表》 2.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 住房审查表》(无房户家庭使用) 3.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 住房审查表》(面积未达标户家庭使用) 4.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 住房登记汇总表》(无房户家庭使用) 5. 《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 住房登记汇总表》(面积未达标户家庭使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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