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检查制度

时间:23-07-03 网友
车辆检查制度一、安全管理部月度大检查制度

为加强各矿项目部辅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运行车辆完好率,监督辅助运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辅助运输管理人员职责,规范驾驶员安全行为,确保各矿项目部辅助运输运行安全无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组织成员

组 长:安全管理部负责人

成 员:安全管理部其他成员、各矿项目部成员

2.抽检时间、范围及项目

时间:安全管理部除按时配合神东、公司检查人员检查外,每月自行组织一次各矿项目部大检查,检查采取不通知动态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安管办自行安排。

3.范围

各矿井下车辆安全运行情况、地面厂区车辆情况。

4.项目

1)辅助运输管理人员在岗情况。

2)车辆完好情况。

3)路况。

4)辅助运输安全设施、警示牌、路标。

5)重点工程车辆运行、分配及管理人员跟班情况。

6)安全驾驶情况。

5.相关规定

1)每次检查必须入井至少抽查6台以上车辆安全运行情况;

2)安全培训情况,每次跟班至少对4名以上驾驶员的危险源辨识、文件、制度、事故案例学习情况进行提问;

3)对各矿“三率”进行检查、统计、分析,即完好率、待修率、出车率;

4)定位仪使用安装情况;

5)车辆日常检修维护情况;

6)入井车辆完好自检检查情况;

7)复查上月份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8)每次检查必须有记录、有签名,所有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到人,有问题落实回馈记录(记录在安全管理部存档)。

6.责任处罚

1)检查项目不全的罚款200元/次。

2)未完成规定任务的罚款100元/次。

3)检查出的问题未落实到人,记录不完整的罚款50元/次。

二、车辆日常检查制度

为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有效遏制车辆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各矿项目部建立统一检查台帐。每班必须安排一人在井口进行车辆安全检查。

2.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在出车前检查,点检员或者专职检查人员按照相应检查项目逐项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经司机签字确认后发放完好卡,经登记后方可入井。若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后方可入井,严禁未检查车辆、不完好车辆入井,发现一次处以司机200元罚款,处以安全检查员100元罚款。

3.所有驾车入井的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

4.对于超载超员车辆,包括超长、超宽、超高没有保障措施或警示牌者,一律禁止入井。

5.入井检查重点对车辆转向系统、灯光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防爆系统进行严格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坚决禁止入井。发现一次不检查或检查不到位者,处以安全检查员100-300元罚款,处以司机100-500元罚款。

6.倒车语音报警系统、瓦斯断电仪以及车载定位仪如有问题严禁入井。

7.阻火器安装不到位或间隙过大车辆严禁入井,严禁甩保护运行。出现上述情况处罚司机500元。

8.入井驾驶员必须熟悉井下巷道和避灾路线,严格按派车路线行驶,到指定区域工作,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9.所有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和灭火器(4公斤2台)。

10.所有的非防爆车辆严禁进入回风流中,回风流中在瓦斯浓度允许值范围内允许防爆车辆进入。

11.为安全行驶和有效稀释风流中车辆尾排气体,井下车辆行车间距为不小于50米。

12.所有入井车辆的方向控制、灯光、制动、喇叭必须齐全、可靠、灵敏。插头、电缆、接线柱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否则禁止入井。

13.所有入井车辆的发动机表面无油脂,管路、接口、油泵、油箱、变速箱等无渗漏现象,否则不予入井。

14.发动机冒黑烟严重,排气接口垫不完好,无消音器一律禁止入井。

(后附辅助运输车辆司机、点检员每班检查内容,见附表三)

三、车辆专项检查制度

为加强辅助运输车辆管理,保证入井车辆完好,杜绝不完好车辆入井,确保辅助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1.组织机构

组 长:各矿项目部经理

副组长:各矿项目部完好副队长

组 员:班组长、车辆完好检查员、点检员

2.检查规定

1)完好副队长每月对所有入井车辆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2)对特殊车型指定专人进行检查。

3)专项检查要做到全面仔细、不漏检,每次检查做好记录,要求检查人员及司机现场签字,不得代签或伪造记录。

4)检查地点为各项目部停车厂区。

5)安全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3.专项检查主要项目:

1)检查车辆的转向、灯光、制动、喇叭、保护、阻车器、车载定位仪、灭火器、反光标识、门锁等是否齐全,是否灵敏可靠。

2)检查发动机运转是否正常,在正常温度下能否迅速起动,主要仪表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等现象。

3)检查车辆轮胎磨损情况,尤其是前轮(转向轮)必须保证八成新。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轮胎螺栓是否完好且紧固到位,有无松动现象。

4)检查车容是否整洁,有无损伤和松动,车架有无裂纹,钢板有无断片,底盘各部螺栓是否齐全紧固。

4.处罚规定:

1)完好副队长未按要求检查车辆者,处罚标准为50元/车次。

2)所有入井车辆及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积极配合检查,对于不配合、扰乱秩序者进行重罚,处以200元/次罚款。

3)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较大问题的,按有关制度追究检修工或司机相关责任,该车辆停用并限期整改。

4)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于当班专项检查过的车辆在运行中发生非突发性故障,检查人员必须负责;对于检修好的车辆,当班出现检修问题由修理工负责。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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