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审计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王伟
【摘 要】农业、农民、农村的发展是党和政府一直关注的重要内容,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后,国家对于农村的财政投入逐步加大,为了更好的进行农村改革,不断完善农村审计监督制度,成为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护航手段.因此,应从立法上实现农村审计独立性,完善农村审计程序以及审计问责制度,实现农村审计规范化、法治化,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期刊名称】《西部财会》
【年(卷),期】2019(000)003
【总页数】3页(P73-75)
【关键词】农村审计监督;乡村振兴;审计问责
【作 者】王伟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新郑 451150
【正文语种】中 文
一、乡村振兴战略中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对于“三农”的投资逐步加大,那么对于这些资金的监督必然成为非常重要的部分,农村审计监督的有序进行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护航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计划统筹、审计资源整合、审计项目融合、审计成果共享,必须认识到农村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一)审计监督工作是预防和治理农村腐败的有力武器
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审计工作,可以加强对农村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查处对违反经济纪律规定、甚至违法犯罪的干部,促使农村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加强自我约束能力。同时,可以及时的发现和制止因为各种原因引起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保障农村的各项资金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序的建设和谐新农村健康发展。
(二)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保障国家政策法律的推行
审计工作是政府的内部监督,更是政府的主动监督和纠错机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让农民看到法律的权威性,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明白依法维权的可行性,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让村民了解村民自治权,激励村民自治的热情,让村民真正的管理自己的事务,民主理财,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
(三)审计工作在农村的顺利进行,是保障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石
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求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并在审计工作中宣传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虽然乡级政府是最基层的政府部门,但是乡政府管理下的村民自治关系到中国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在中国,农民依然是最庞大的群体。而村民自治一旦流于形式,村干部一人独大,容易造成干部和群众矛盾,上访事件增多甚至民怨积多造成更恶劣的后果。党和国家除了从资金上保障农民的发展,更要从法律上切实保障农民的各项利益,让农民相信法律、更敢使用法律。审计监督在基层政府能严格进行,是保证基层政府及村民自治正常进行,以及宣传法治的最好手段。
二、农村审计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审计监督工作缺乏基本的法律规定,导致审计失去独立性
鉴于我国乡村治理实施村民自治的模式,所以,政府审计原则上不参与到农村建设中。随着国家在乡村振兴过程对农村在科技、基础设施、保险等各方面的支持,大量资金涌入农村,这些资金需要被严格的管理,因而农村审计工作就需要在立法上给予重视。虽然我国关于审计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务院的各种行政法规,但对于农村的审计工作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规定,而是仅由农业部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这个部门规章规定了关于农村审计组织的构成以及审计工作的程序及其他内容。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去分析,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偏低,甚至在行政诉讼审判过程中,规章也只能作为参照,可见,农村审计工作在立法上的欠缺。另外,审计主要是进行经济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应该有更强的独立性。但是因为我国审计机关的内部设置与运作的先天因素,如地方审计机关在专业事务上虽然是垂直领导,但是在人事管理和财政来源上却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现实中难以实现审计工作独立性,而农村审计的独立性更是难以保障。
(二)农村审计监督工作立法权限混乱,审计监督工作程序规定模糊
鉴于农村审计工作在立法上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因此,在农村审计立法权限上非常混乱。对农村审计工作中的专项资金、农村干部及征地补偿等审计工作从中央层面看,大部分是通过部门规章制定的,包括审计署,教育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的规定又会交叉重合,也会有细节上的不同,进行审计工作时的执法标准会有疑问,影响执法效率。各部门立法权限不明,会导致行政责任无法明晰,甚至审计工作出现矛盾无法解决。另外,关于审计工作的程序,大部分部门规章只规定了审计任务、目的,但在具体操作环节的法条基本没有或者规定的非常笼统,造成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很难有具体标准,灵活程序太大,致使审计工作不严谨。
三、完善我国农村审计监督制度规范化的立法建议
(一)制定农村审计基本法律,明确审计立法权限,保障审计的独立性
对于农村审计工作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法律层面制定基本的农村审计法律,并由国务院制定更详细的执行规定,让农村审计工作从立法上有可靠坚实的依据。有关审计工作在制定部门规章时,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应该联合审计署,制定规章,统一标准。另外,立法上应把《宪法》中关于保证审计人员独立性的规定,具体实现独立性的法条列入《审计法》,真正的实现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活动中的合法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并保障人事上的任免都要经过严格合法的程序。立法上保障了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才能让审计人员依托于完善的制度,严格执行审计的各项标准,完成审计监督的任务。
(二)完善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农村审计监督工作与其他审计工作相比,需要审计人员下基层,采取走访村民、个别交谈、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实施审计前调查工作,才能把审计工作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以怎样的方式进行,应予以规定。除此之外,我国在立法层面要把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加入到农村审计中来。审计监督不光靠政府审计,还需要依靠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这样才会保障财务行为透明、公平公正,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降低政府审计工作的难度。
(三)构建审计问责制度
审计问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审计机关使用政府公共资金情况实施监督,针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做出审计决定的制度。当审计工作依法正常进行之后,审计工作也会进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再审计-发现类似问题-再整改”的怪圈。这是由于目前我国审计部门没有问责的权力,问责工作的进行需要纪检、监督、司法部门的各种配合。另外,审计工作的问责范围,包括对审计人员的问责,也应该包括审计工作人员本身违法问题的问责。把审计项目中问责对象确定,明确责任归属,除了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要求问责,也需要对阻碍审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问责。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审计问责内容更是没有具体的制度,但是审计监督发现问题,若没有完善的问责制度,那么审计工作等于流于形式,因此,构建行政问责制度是现实现审计有效执行的必然趋势。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的实施,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加大,我们需要从立法上、执法上以及从司法上包括行政问责制度等各方面的完善,实现农村审计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大对乡村振兴战略投入资金的监督,保障财政投入能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守护国家投入的“三农”资金的安全,让农村审计工作成为防止“小官巨贪”的“防腐利剑”,安定农村秩序,加快农村农业经济的飞速发展,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
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孙洪波.审计问责制的实践路径[J].税务与经济,2014(1).
[2]冯均科.审计问责: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3]孙洪波.审计问责制的实践路径[J].税务与经济,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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