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3.01
∙【字 号】穗住保[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住保〔2013〕22号)
各有关单位:
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停止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为妥善解决2000年1月1日前房改工作的后续问题,保证相关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按成本价补交已购公有住房价款、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仍执行我市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
二、已购公有住房家庭申请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要求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若在地方已购公有住房,可向原房改单位提出申请,经原房改单位同意,该家庭可按照原房改购房价格返售已购公有住房,返售房款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若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按照《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剩余存量公房移交问题通知》(穗财资〔2010〕23号)的规定将返购的住房移交市住房保障办。返售住房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参加地方的住房货币分配,已领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需一并将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款退回计发补贴的单位。
三、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处理
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两套公有住房的,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已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必须退出其中一套住房,单位将原房改购房款退回退房人员,款项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未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并且符合我市1999年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的,允许按照1999年出售成本价评估标准补办换购或补购第二套住房手续,超标面积部分按接受处理时的市场评估价计价。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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