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中等职业学校:
按照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征求<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转发你们。请你们抓紧时间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3月17日前报职教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 标 X X X – 2 0 1 0
2010 北京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 月 日
X X X X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 言
编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进行调研,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中等职业学校抽样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学校选址、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 珏、刘克勇、韩叶祥、孔庆高、凌 虹、蒋 瞻、马晓东、周庆生、倪 慧、胡夏闵、王 莉、顾永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5
第一节 规划布局………………………………………………………… 5
第二节 建设规模………………………………………………………… 6
第三章 学校选址、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 7
第一节 学校选址………………………………………………………… 7
第二节 校园规划………………………………………………………… 7
第三节 建设用地………………………………………………………… 8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1
第一节 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 11
第二节 实训实习基地…………………………………………………… 12
第五章建筑标准……………………………………………………………… 14
附录一 术语……………………………………………………………… 18
附录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9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升中等职业学校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科学合理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创造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中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地方政府教育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校园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第一节 规划布局
第八条 以地(州)、市或主体功能区为单位,统筹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优化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加强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增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数量和规模,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人口规模、生源状况、职业教育资源状况以及有关政策确定,做到规划合理、规模适度,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第十条 地(州)市和人口较多的县应按照农业类、制造业类、服务业类整合现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根据本地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规划布局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重点的骨干学校和专业;根据当地社会文化特点,规划布局以培养特殊工艺、民间艺术人才为重点的特色学校和专业。
第十一条 县(市)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宜根据人口规模按以下原则设立:15万人至40万人的设立1所,40万人至80万人的设立2所,80万人以上的设立3所。15万人以下(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为10万人以下)的县级城镇,一般不单独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宜由地(州)、市统筹设立综合类职业教育中心或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州)、市应统筹设立有多所学校构成、总规模在万人以上的中等职业教育园区。园区内的学校所设置的主干专业应各具特色,防止重复建设。职教园区内应统筹规划建设共用实训实习基地和公共设施(如图书馆、风雨操场、超市等)。新建的中等职业教育园区或学校宜邻近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教园区及产业集聚区。
第二节 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服务范围、生源状况、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宜控制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内,主干专业设置以2-5个为宜。
第十五条 承担政府指令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任务的学校,可按照所培训的人次、时间折算成在校生规模,折算规模(生)=年培训总人次×平均培训天数/200天。
第三章 校址选择、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
第一节 学校选址
第十六条 学校选址:
一、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四、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校区。
五、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二节 校园规划
第十七条 校园规划: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应先编制校园规划。
二、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适合学生的特点,并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
三、校园总平面应按基础教学、实验实训、体育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方便联系、互不干扰。校园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相邻校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校内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校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五、学校应设门卫值班室,校园与外界应有隔离和安保设施。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校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六、各功能区的建筑布置应紧凑、集中,强化校园整体性。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职业教育的文化内涵和地域特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合理利用民防和地下空间。
七、学校应设有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和篮、排球场。田径运动场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八、校园绿化率应符合当地的要求且不低于30%,生均绿地面积应不小于5m2。其中集中绿地应不低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5%。
九、学校应设置旗杆、旗台。
十、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接入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十一、校内应设置自行车停车棚和机动车停车场。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
一、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实训实习基地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地面停车场用地。生产性工厂、农(林、牧、渔、养殖)场、配套商业网点、靶场及驾驶培训场地等所需的土地,根据办学需要另行配置。
二、农业类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表3-1的指标值,编制专门实习场地用地计划,并另行申报,其用地也可与附近现有农场、林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使用。
表3-1 农业类学校专门实习用地参考指标 单位:㎡/生
项 目
基本参数
参考指标
1、农业专业实习农场、牧场、鱼塘
农业专业学生数
300
2、林业专业实习林场、苗圃、果园
林业专业学生数
80
3、生物专业实习园
生物专业学生数
60
三、学校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中等职业学校容积率不宜大于0.55。
第十九条 生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按照学校产业类别和办学规模,农业类、制造业类及服务业类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符合表3-2、表3-3、表3-4规定:
表3-2 农业类学校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m2/生
规 模
项 目
1000人
2000人
3000人
4000人
5000人
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
19.65
18.96
18.28
17.59
16.90
实训实习基地用地
8.75
7.88
7.00
6.13
5.25
体育活动用地
9.00
5.50
4.00
5.20
4.36
集中绿化用地
7.00
6.00
5.50
5.20
5.00
地面停车场用地
0.54
0.54
0.54
0.54
0.5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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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综合类学校按照各类学生的比值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下同)
2、学校实际办学规模介于表列两个规模之间的采用插入法计算。(下同)
表3-3 制造业类学校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m2/生
规 模
项 目
1000人
2000人
3000人
4000人
5000人
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
19.65
18.96
18.28
17.59
16.90
实训实习基地用地
9.38
8.44
7.50
6.56
5.63
体育活动用地
9.00
5.50
4.00
5.20
4.36
集中绿化用地
7.00
6.00
5.50
5.20
5.00
地面停车场用地
0.54
0.54
0.54
0.54
0.5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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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服务业类学校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m2/生
规 模
项 目
1000人
2000人
3000人
4000人
5000人
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
19.65
18.96
18.28
17.59
16.90
实训实习基地用地
7.50
6.75
6.00
5.25
4.50
体育活动用地
9.00
5.50
4.00
5.20
4.36
集中绿化用地
7.00
6.00
5.50
5.20
5.00
地面停车场用地
0.54
0.54
0.54
0.54
0.5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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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包括基础教学、行政办公、生活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实习基地建筑用地:包括专业实验室、温室、实训实习工厂(车间)、专业训练用房、模拟实训用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第二十二条 体育活动用地:主要指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使用的田径运动场和球类运动场地。办学规模在1000人及以下的,应设置一片300m环形跑道(四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2000-3000人的,应设置一片300m环形跑道(六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3000人以上的,应设置一片400m环形跑道(八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5的规定。
表3-5 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片、m2
规 模
300m环形跑道(4道)
300m环形跑道(6道)
400m环形
跑道(8道)
篮球场
用地面积
生均面积
指标
1000人
1
—
—
2
9000
9.00
2000人
—
1
—
4
11000
5.50
3000人
—
1
—
6
12000
4.00
4000人
—
—
1
8
20800
5.20
5000人
—
—
1
10
21800
4.36
第二十三条 集中绿化用地:指单片面积在400m2以上的专用绿化用地,不含建筑物周边及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应不小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5%,且生均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5m2。
第二十四条 地面停车场用地:按35%教师数配置机动车地面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占地30㎡。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由教室、图书阅览室、风雨操场、教学办公用房、行政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生活及附属用房组成。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m2/生
校舍名称
规 模
1000人
2000人
3000人
4000人
5000人
教室
3.60
3.40
3.20
3.00
2.80
(2.70)
(2.55)
(2.40)
(2.25)
(2.10)
图书阅览室
0.70
0.65
0.60
0.55
0.50
风雨操场
1.10
1.00
0.90
0.80
0.70
教师办公用房
0.80
0.75
0.70
0.65
0.60
行政用房
1.10
1.05
1.00
0.95
0.90
学生宿舍
7.00
7.00
7.00
7.00
7.00
(5.25)
(5.25)
(5.25)
(5.25)
(5.25)
食堂
1.20
1.15
1.10
1.05
1.00
单身教工宿舍
0.27
0.27
0.27
0.27
0.27
生活及附属用房
2.60
2.50
2.40
2.30
2.20
小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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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
(15.17)
(14.62)
(14.07)
(13.52)
注:1、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
2、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
3、括号内的指标数为按75%折减后的指标,参见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教室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普通计算机教室及电教工作等用房。教室大小应根据生均指标和班额数确定,满足各专业学习的需求。因三年级学生全部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但有时要回校集中,教室的总数量可按全校班级数的75%设置。
第二十七条 图书阅览室包括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特种阅览室、报刊阅览室、书库、办公用房、图书目录查询及出纳用房等。
第二十八条 风雨操场内设置一个篮球场,并附设体质测试用房及必要的体育器械库、体育教研室、更衣室、厕所、浴室等用房。风雨操场应综合利用,兼有集会、演出的功能,可在风雨操场内设置小型舞台。
第二十九条 教师办公用房供教师备课、休息和集体活动使用。每位教师设一办公桌位。
第三十条 行政用房包括学校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以及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网络机房、广播室、党团办公室、收发室、门卫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包括学生居室、盥洗室、厕所等。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安排住校,学生宿舍的总数量可按全校学生总数的75%设置。走读生较多的学校可按实际需要设置。
。生均建筑面积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可教室第三十二条 食堂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
餐厅内须设置教职工就餐区。
第三十三条 单身教工宿舍按教师人数的35%安排。
第三十四条 生活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所、学生浴室、教职工浴室、采暖锅炉房、开水房、商店、理发室、教务仓库、总务仓库、综合修理间、变电所、水泵房、汽车库、教职工及学生活动用房、印刷室等。
第二节 实训实习基地
第三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实训实习基地由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两部分组成。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 实训实习基地建筑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m2
行业分类
规 模
1000人
2000人
3000人
4000人
5000人
农业类
7.00
6.30
5.60
4.90
4.20
制造业类
7.50
6.75
6.00
5.25
4.50
服务业类
6.00
5.40
4.80
4.20
3.60
注:1、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
2、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
第三十六条 农业类学校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包括专业实验室、温室等用房。温室或大棚应建在农(林)场内。
第三十七条 制造业类学校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包括专业实验室、实训工厂(车间)等用房。实训工厂(车间)应按标准化厂房建设,机器设备布局按照真实生产条件设计。工厂(车间)内应有现场教学空间。制造业类学校如采用学校出土地、企业建工厂的引厂入校的办法建立生产性实训实习基地,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如需增加,应另行申报。
第三十八条 服务业类学校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包括各专业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专业训练用房或模拟实训用房。每个专业至少应有能容纳一个班级同时训练或实训的用房以及与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实训场地。服务类学校实验实训基地可对外开放,提供实习服务(如宾馆、餐厅、美容美发厅),并应与校区相对隔离。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如需增加,应另行申报。
第三十九条 综合类学校按照专业分类和专业规模,依照上述分类指标,分别设置相应的校内实验实训基地。
第四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园区内统筹规划建设的共用实训实习基地,可根据实训实习总人数按上述指标的75%计算,相应减少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筑面积。
第四十一条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应做到先进性、真实(仿真)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充分利用计算机虚拟技术,满足理实一体的教学需要。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应保证实验实训课开出率达到80%以上。
第四十二条 在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中,要综合利用资源,鼓励与企业合作建设专业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实训基地应尽可能向企业开放,承担生产经营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都应有2个以上的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校外实习基地应设在中等以上的企业,应能满足各类专业学生实习需求。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四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建筑规划和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基础教学和生活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行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建筑层数。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宜设计成多层建筑。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应安排在五层及以下。其他用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四十六条 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
第四十七条 建筑层高:
一、普通教室不宜低于3.80m,
二、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进深若大于7.20m,不宜低于3.90m。
三、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四、行政办公用房不宜低于3.00m。
五、学生宿舍不应低于3.40m。
六、图书阅览室、风雨操场、食堂等用房的净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确定。
第四十八条 建筑结构:
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校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十九条 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不应低于三级。
第五十条 楼地面。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措施。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楼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
第五十一条 门厅、走廊:
一、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3000mm。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五十二条 楼梯、电梯:
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防火规范规定,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座楼梯。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
二、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mm。踏面板外沿不应突出踏步。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mm。楼梯栏板或栏杆应坚固。室内楼梯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三、实验和实训用房宜设置货运电梯。
第五十三条 墙面。墙面粉刷应采用适用、耐久、环保的材料。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均宜做高1200mm的耐磨、易清洁墙裙。厨房、浴室、厕所的墙裙宜高于1500mm。外墙粉刷的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第五十四条 门窗。建筑物出入口宽度应满足疏散的要求,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及安全,开启方式不得影响教室使用和走廊的交通。教学用房和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应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有观察窗,门上部应设较大面积的亮子。
第五十五条 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五十六条 厕所。教学楼、办公楼和宿舍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并设置足够的厕位。男生按每40人配置一个蹲位和一个小便斗,女生按每20人配置一个蹲位,且每层男女厕位数各不少于2个。厕所宜采用水冲厕所。
第五十七条 室内环境:
一、采光。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教室内直射阳光。教学用房宜采用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建筑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要求,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窗台高度不宜高于1000mm,当外墙窗台高度低于900 mm时,应设安全护栏。
二、通风换气。教学、办公、宿舍等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教学用房应有换气设施,夏热冬暖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还可在外墙窗台下部距地面200mm处设置可开启的小百叶气窗;温和地区宜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在外墙(或采光窗上部)和内走廊墙上设置小气窗(或门头采光通风窗),或在室内设附墙竖向排气道换气。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计算机教室、风雨操场等应设置机械排气设施。
三、照明及电气设施。
1、教学用房的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得用裸灯。如使用荧光灯,灯具(长轴)应垂直于黑板面布置(黑板灯除外),悬挂高度距桌面宜为1700mm。各种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的桌面照度不应低于300 Lx。黑板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50Lx。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2、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均应设有能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的照明线路。
4、电源插座、开关的选型和安装应保证学生使用安全。
5、网络系统应通向每个教室、实验室、活动室、办公室、学生宿舍等。
6、所有导线均应采用暗敷,不得拖明线,保障学生通行安全。
7、实验实训用房和食堂除照明电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每个操作单元单独控制和计量。
四、室内温度: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学校,应因地制宜地配置安全的采暖设施。年日照时数大的地区可利用太阳能取暖。夏热冬暖地区应因地制宜地配置降温设施。
五、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23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
一、普通教室。前墙应设黑板和投影幕布及显示屏,后墙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室内应设置讲台、清洁柜、广播音箱、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等。
二、各种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还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可能条件设置上下水、电、管道燃气、通风等管线和设备。基础课实验室应将管线接到每个实验桌。实验实训用房应设置配电箱或配电柜。
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四、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存衣柜、书柜,并宜配置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和电话接口。
五、室内厕所应设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电子监控系统。
第六十条 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
第六十二条 附属设施:
一、学校的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二、
室外上下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和地面设施应按总平面规划合理设置。
附录一 术语
一、中等职业学校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本标准所说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承担政府指令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任务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学制为三年。不含成人中专、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
二、农业类 agriculture class 指农、林、牧、渔业。
三、制造业类 manufacturing industry class 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四、服务业类 service industry class 指除农业、制造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五、校内实训基地 school practice base 指建在中等职业学校内供一、二年级学生进行专业实验课教学、专业技术和劳动技能训练的场所。
六、校外实习基地 extracurricular practice base 指学校与校外企业以签约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供三年级学生顶岗实习的场所。
七、容积率 plot ratio, floor area ratio 建筑面积之和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之和的比例。
八、建筑容积率 building plot ratio, building volumetric fraction 建筑面积之和与建筑用地面积之和的比例。
附录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二、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22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23
第一节 规划布局………………………………………………………… 23
第二节 建设规模………………………………………………………… 24
第三章 学校选址、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 25
第一节 学校选址………………………………………………………… 25
第二节 校园规划………………………………………………………… 25
第三节 建设用地………………………………………………………… 26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28
第一节 基础教学和生活建筑…………………………………………… 28
第二节 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筑………………………………………… 29
第五章 建筑标准……………………………………………………………… 31
附表………………………………………………………………………… 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各级政府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性人才的需要。要创造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中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监督、检查、评估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所指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等实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服务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时应统筹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必须保证校舍建筑设计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确保师生的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灾害时,还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的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在规划设计中执行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第一节 规划布局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应以地(州)、市或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为单位统筹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要以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满足不同产业对职业教育培训的需要。
第九条 地(州)、市或主体功能区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人口规模、生源状况、职业教育资源状况以及有关政策确定中等职业学校的数量和规模。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分为十九类。为便于统一制定建设标准,本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国家统计局《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分为农业类、制造业类、服务业类。农业类是指农、林、牧、渔业。制造业类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服务业类是指除农业类、制造业类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2010年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根据近期中小学校在校生数和人口发展趋势测算,15万人以上的县(市)的中职校在校生数才有可能达到1200人以上。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园区的优势在于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专业整合,有利于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重点的骨干学校和专业、以培养特殊工艺、民间艺术人才为重点的特色学校和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园区或中等职业学校邻近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教园区及产业集聚区,有利于安排学生就近实训实习,有利于校企合作,有利于定向为企业培养人才。
第二节 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确定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进行科学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服务范围、生源状况、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用地面积指标等。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不宜太小,从办学效益和有效管理最佳结合点考虑,3000人~5000人比较合适。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规模及投资效益的角度分析,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主干专业不宜过多。本标准未规定班级数和班额数,是因为各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班额数标准,故不作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大多数中等职业学校了承担政府指令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任务,需占用一定数量的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所以本标准确定了折算规模。各校在计算折算规模时应结合近几年承担政府指令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平均量和未来需求确定。非政府指令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占用建设指标。
第三章 校址选择、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
第一节 学校选址
第十六条 学校选址:学校选址取决于地质、地貌、环境、交通、能源(水源、电源等)等主要条件,同时要考虑各种复杂自然条件的影响。
为了保证具有安全、安静、卫生的教学与育人环境,学校应避免各种城市噪声的干扰和污水、废气、尘埃的污染。校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应避开可能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陷塌、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地段以及悬崖边、崖底、风口、行洪沟口等不安全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应避开铁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为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中等职业学校的位置应与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社会环境保持适宜的距离,并应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
第二节 校园规划
第十七条 校园规划:中等职业学校的新建、扩建、改建都必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应做到: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基础教学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保证良好的朝向,达到当地的日照标准。基础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地之间,既有一定分隔,也便于联系。教工住宅不应建在校园内,非产权的教师公寓作为过渡住宿用房除外。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协调一致,与校园绿化、美化融为一体,构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休息、活动、交流的环境空间。
为保证师生出入校门的安全,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性标志。围墙,既要美观又要有利于学校的安全管理。
升旗是对师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校园内必须设置旗杆、旗台。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
一、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一般由五部分组成,其他用地应根据办学需要和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建设投资能力另行申报配置。
二、农业类学校的实习用地根据需要另行申报,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
三、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宜小于0.55,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其中建筑容积率宜小于0.8,计算公式为:
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汇总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第十九条 生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一、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用地指标中除实训实习基地用地面积指标有差异外,其他四项用地面积指标均相同。
二、为便于测算和运用,本标准分别按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规模确定各项用地面积指标。
三、综合类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建设用地用地面积指标按照各类学生的比值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四 、学校实际办学规模介于表列两个规模之间的,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五、学校实际办学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
第二十条 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学生第三年一般安排到企业顶岗实习,在校生人数一般占办学规模的70%~80%,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可以相应减少。指标中的用地面积是按75%折减后的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的。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实习基地建筑用地。实训实习基地是中等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条件,也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训实习设施短缺落后将严重制约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将实训实习基地建筑用地单列,一是突出实训实习基地的重要性,二是表明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建筑不同于普通高中的特殊性,三是强调实训实习基地应作为单独的功能区。
第二十二条 体育活动用地。300m环形跑道(四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占地面积约8000m2,300m环形跑道(六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占地面积约9000m2,400m环形跑道(八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占地面积约17000m2,每个篮(排)球场占地面积约510m2。
第二十三条 集中绿化用地。校园的绿化率应达到30%。建筑物周边和道路旁的绿化用地不小于建设用地面积的20%。集中绿化用地按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5%控制,生均集中绿地面积按5m2确定。校园绿化要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相映衬。
第二十四条 地面停车场用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职工拥有自备车的数量逐步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应设置必要的地面停车场地。参照教育部2010年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师生比按1:20计算,按35%的教师数配备地面机动车停车场。各校应结合民防工程或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地下停车库,以解决地面停车场面积不足问题。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
第二十五条 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是指除实训实习用房以外的所有用房,分为9项。
一、本标准分别按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规模确定各项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基础教学和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汇总详见附表四。
二、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者,除学生宿舍和单身教工宿舍保持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外,其他用房可用插入法取值。
三、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
四、括号内的指标数为按学校规模75%折减后的指标。
第二十六条 教室包括普通教室、基础课实验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普通计算机教室及电教工作等用房。
一、普通教室原则上按班级设置,每座位占使用面积1.22m2。因三年级学生全部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一般不再安排普通教室,为满足有时要回校集中辅导等需要,保留少量的机动教室。
二、基础课实验室根据专业设置、专业规模和教学需要配置,每实验位占使用面积2.60m2(含仪器室、准备室)。
三、合班教室(阶梯教室)根据专业设置、专业规模和教学需要配置,每座位占使用面积1.10m2~0.90m2。
四、计算机教室按照每间可容纳1个班级学生设置,每座位占使用面积1.80m2。
五、电教工作用房按照教学需要配置,原则上每校配置1~2间,每间使用面积30~40m2。
第二十七条 图书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印刷书库藏书量按照生均不少于30册计算。教师阅览(资料)室的座位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设置,每座占使用面积3.2m2。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按学生总数的10%设置,每座占使用面积1.5m2。图书阅览室办公用房按办公人数每人占使用面积7m2。
第二十八条 非体育中等职业学校风雨操场按本指标执行。风雨操场内可设置少量看台。
第二十九条 教师办公桌位按教师数设置,每座占使用面积6.00m2。教师办公用房含名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每间使用面积20~25m2。
第三十条 一般行政工作人员办公占使用面积6.00m2,校级及科级干部可适当增加。其他行政用房按照办学需要和管理工作需求设置。校级领导干部的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5m2。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每间安排4~6人住宿,居室设双层床,每个学生居住面积4m2。盥洗室、厕所宜按每间居室配套设置。夏热冬暖地区学生宿舍内宜设置冲凉房。
。生均建筑面积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可教室第三十二条 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厨房的面积必须满足“三分开、一方便”的原则,即:生熟食品分开;副食品与调味品的贮藏分开;烹饪间与烧火间分开(使用燃气灶具可不分开);炊事员流水操作比较方便。
餐厅座位数按学生人数的80%计算,每座占使用面积0.75m2。教职工就餐区座位数按全体教职工总数的60%计算,每座占使用面积0.95m2。
第三十三条 单身教工宿舍按教师数的35%安排,每床位平均使用面积按9㎡计算。
第三十四条 医务所每天门诊的人次按全校师生员工的6%计算,每人次占建筑面积3.00m2。学生浴室每40人设一浴位,每个浴位占建筑面积5m2。其他各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实际情况安排。
第二节 实验实训实习基地
第三十五条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按照产业分类确定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一、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
二、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
第三十六条 农业类学校的农(林)场如在校外另行设置,且距离学校较远,如需建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需另行申报。
第三十七条 制造业类学校实训工厂(车间)内应按照“理实一体”的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的教学用房,供示范性操作、事前指导和现场实训评价使用。生产性工厂如需建职工宿舍、食堂等生活用房,需另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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