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3-01-14 网友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9.08.24

∙【字 号】鄂环办[2009]22号

∙【施行日期】2009.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9]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今年 6月,宣恩县垃圾填埋场因暴雨发生渗滤液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批示我厅认真调查处理。我厅成立了调查组赴现场进行了认真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暴露出了项目环评现场调查工作不细致、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切实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环境影响评价是环保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探索源头控制、全方位防范、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各级环保部门及环评工作人员要切实从此次污染事故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环评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规范管理行为,严格项目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当前,为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 加快转变环评工作理念,切实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通过创建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提供直通车服务等多项措施,积极主动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各级环保部门更要严把环保准入关,严格控制“两高一资”行业项目建设,坚决做到“四个不批”:不审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审批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不审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不审批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限制审批可能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项目环评过程中要督促环评任务承接单位认真开展评价区域内环保敏感目标调查,保护目标有严重漏项或与实际明显不符的环评报告书(表)不得通过专家评估,并及时上报我厅向全省通报。我厅同时将上报环保部对环评单位进行处理。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防止重大污染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污水处理设施设计中必须同步配套事故水应急收集单元。化工、石化、医药、农药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新建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区域或园区必须完成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沿江区域应在距岸边1000米范围外布设。上述行业生产企业和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全厂事故水应急收集池,明确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科学划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明确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方案,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垃圾填埋场、尾矿库等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实施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须做为项目环保验收的必备资料。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在建项目的跟踪检查,积极协助省厅做好省管项目的现场监管,定期汇报省管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建成项目及时申报环保验收。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法项目要及时予以查处,省管违法项目和其他典型违法项目须及时上报省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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