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8.22
∙【字 号】鄂安监发[2012]153号
∙【施行日期】2012.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2〕15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今年以来,在全省开展“打非治违”和重点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相当一部分高速公路、桥梁、水运(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没有实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观念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等现象。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电力等行业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从今年8月至10月底,利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省开展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法检查活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要在摸清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底数的基础上,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执行“三同时”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擅自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由此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依法依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省安监局将于9月份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一)关于2011年2月1日前的项目
此前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电力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执行。
1.已经开工建设但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预评价。
2.已经建成投入试运行(生产、使用)但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3.已经建成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通过总体验收的,但未进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的,需进行安全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明确安全对策及措施。其现状评价报告形成后,按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报送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二)关于2011年2月1日后的项目
此后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电力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的规定执行。
1.建设单位违反“36号令”的规定,没有进行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处罚。
2.省重点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没有组织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予以处罚。
3.其他有违反“36号令”规定情形的,将按照“36号令”有关条款取上限给予处罚。同时,各级安监部门对逾期未整改和强行施工、强行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不可替代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等形式取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二、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安监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分级属地监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凡列入省级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电力等项目由省安监局负责审查、备案,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和安全验收程序中,邀请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派员参加;列入市(州)级重大建设项目的,由各市(州)安监局负责审查、备案。
(二)条块联动协同
各级安监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建设项目计划,协调落实本辖区和行业内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与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备案等工作。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落实安全措施
各级安监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有关条款规定,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加强综合监管,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落实考核制度,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信用信息公开体系
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执法,确保工作目标的完成。省安监局每年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三同时”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并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时进行考核。
今年2月,省安监局根据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已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信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信息列入“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安监系统数据目录”予以公开。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设,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有效惩戒和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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