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规范》第l6.5.5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应按规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加盖专用章,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发包人或其托付的询问单位审查。承发包双方应按商定的工程款及调价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经
《规范》第 l 6.5.5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应按规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加盖专用章,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发包人或其托付的询问单位审查。承发包双方应按商定的工程款及调价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经工程预算部门审定,加盖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专用章后,应准时递交发包人或其托付的询问单位审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建设部令第l 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根据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商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商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托付工程。造价询问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商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询问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看法。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商定的,可认为其商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询问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看法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看法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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