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房出租租赁协议

本合同目录一览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租金

1.1 租赁房屋地址

1.2 租赁房屋面积

1.3 租金金额

1.4 租金支付方式

1.5 租金支付时间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开始日期

2.2 租赁结束日期

2.3 提前解约规定

第三条 租赁用途

3.1 租赁房屋用途

3.2 禁止事项

第四条 房屋维护与维修

4.1 出租人责任

4.2 承租人责任

4.3 维修费用承担

第五条 房屋保险

5.1 保险购买责任

5.2 保险理赔程序

第六条 房屋交付与退还

6.1 房屋交付条件

6.2 房屋退还条件

6.3 退还房屋时间

6.4 退还房屋押金处理

第七条 押金

7.1 押金金额

7.2 押金退还条件

7.3 押金扣除事项

第八条 租金迟延支付

8.1 迟延支付的利息

8.2 迟延支付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出租人违约

9.2 承租人违约

9.3 违约赔偿金额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争议解决方式

10.2 诉讼管辖法院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1.1 合同变更条件

11.2 合同解除条件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通知方式

12.2 送达地址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解释

13.1 法律适用

13.2 合同解释权归属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附加条款

14.2 双方确认签字

第一部分:合同如下: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租金

1.1 租赁房屋地址:福州市区路号单元室。

1.2 租赁房屋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实用面积为平方米

1.3 租金金额: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佰捌拾

元整),租金共计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

1.4 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可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出租人

支付租金。

1.5 租金支付时间:租金每支付一次,承租人应在每前支付当期

租金。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开始日期: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

2.2 租赁结束日期:至年月日。

2.3 提前解约规定:提前解约需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

违约金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第三条 租赁用途

3.1 租赁房屋用途:承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非法用途,如违

反规定,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立即搬离。

3.2 禁止事项: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

害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扰民。

第四条 房屋维护与维修

4.1 出租人责任:出租人负责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基本维护与

维修。

4.2 承租人责任:承租人负责日常使用中的小修小补,以及爱护

房屋及设施设备。

4.3 维修费用承担: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设施设备损坏,维

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属正常使用导致损坏,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

担。

第五条 房屋保险

5.1 保险购买责任:承租人应自行购买房屋保险,保障房屋及自

身利益。

5.2 保险理赔程序: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按保险条款向保

险公司申请理赔。

第六条 房屋交付与退还

6.1 房屋交付条件:出租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

付给承租人。

6.2 房屋退还条件:租赁期满或提前解约,承租人应将房屋退还

给出租人,退还时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整洁、完好。

6.3 退还房屋时间:租赁期满或提前解约后个工作日内,承租人

将房屋退还给出租人。

6.4 退还房屋押金处理:如房屋及设施设备无损坏,出租人在退

还押金时退还全部押金;如房屋及设施设备有损坏,出租人按实际损

坏情况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剩余押金。

因篇幅原因,未能完整展示合同全部条款,但已包含您要求的第

一条至第七条内容。如需查看完整合同,请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后续

条款。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我。谢谢!

第八条 租金迟延支付

8.1 迟延支付的利息:如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应支付迟延付款

的利息,利息按迟延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

8.2 迟延支付的处理方式:如承租人连续个月迟延支付租金,出

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立即搬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出租人违约:如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房屋或服务质

量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9.2 承租人违约:如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如擅自转租、破坏房

屋及设施设备等,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9.3 违约赔偿金额:除支付违约金外,违约方还需赔偿因此给对

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 诉讼管辖法院:本合同争议的诉讼管辖法院为福州市区人民

法院。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1.1 合同变更条件: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

签订变更协议。

11.2 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

确认。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通知方式:双方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

知。

12.2 送达地址:双方确认的合同履行地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

地址。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解释

13.1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合同解释权归属: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附加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附加条款,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4.2 双方确认签字: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

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

说明一:附件列表:

附件一:租赁房屋照片

要求:包含房屋内外部照片,清晰展示房屋现状。

附件二:租赁房屋设施设备清单

要求:详细列明房屋内所有设施设备,包括品牌、型号、数量等

附件三:租金支付记录

要求:记录每次租金支付的日期、金额、方式等信息。

附件四:维修记录

要求:记录房屋维修的日期、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信息。

附件五:保险单据

要求:提供房屋保险单据,显示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信息。

附件六:房屋交付确认书

要求:双方确认房屋交付时的情况,包括房屋状态、设施设备等

功能正常等信息。

附件七:房屋退还确认书

要求:双方确认房屋退还时的情况,包括房屋归还状态、设施设

备完整性等信息。

附件八:违约金支付记录

要求:记录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日期、金额等信息。

说明二:违约行为及责任认定:

违约行为:

1. 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房屋或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

2.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如擅自转租、破坏房屋及设施设备等。

3.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

4. 提前解约未按约定提前通知对方。

责任认定标准:

1. 违约金支付: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大写

:人民币肆佰元整)。

2. 损失赔偿:违约方需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 房屋交付与退还:如房屋及设施设备有损坏,损坏部分维修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示例说明:

如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房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

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如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出

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立即停止转租行为。

说明三:法律名词及解释:

1. 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

金的合同。

2. 出租人: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

一方。

3. 承租人:指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的一方。

4. 租金:指承租人为使用租赁房屋而支付给出租人的费用。

5. 违约金:指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的赔偿金,用于弥补守约方

的损失。

6. 损失赔偿: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的赔偿。

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