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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精选15 篇〕

上海市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精选15 篇〕

上海市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篇1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誉的原那么,双方就以下建立工程施

工事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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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

的定义一样。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合同商定进展施工、开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

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

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商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托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托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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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 上海市建立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立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

程实际,经协商达成全都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商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

力量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托付的监

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

商定。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承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

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获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

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获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

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

人根据合同商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状况,经发

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担当的经费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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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保存金:指合同双方商定按肯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

陷修补的款项。

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开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

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

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根据合同商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

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后,对所建工程在肯定时限

内消失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

明的开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商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开头施工的肯定

或相对的日期。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

工程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供给或由承包人供给并经发包人批准,满意承包人

施工需要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供给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

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所

应担当的责任。

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缘由造成实

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行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开且不能克制的客

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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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大事有效开头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头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头计算。

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终

一天,但开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挨次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组本钱

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挨次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

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全都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状

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

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 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标准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商定使用两种

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

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3.3 适用标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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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适用国家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

有行业标准、标准的,商定适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

标准的,商定适用地方标准、标准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

包人供给一式两份商定的标准、标准。属强迫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需遵

守。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

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供给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供给图纸。承包人

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担当。发包人对工

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承包人在商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

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好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展工

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

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施行监理前将托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

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

的代表相区分。二者职权发生穿插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大事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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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展处理。一方对此处理

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商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

本合同商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

同的代表,其详细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商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

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早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受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

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

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展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

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展订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别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

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

头指令,并在48 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

师不能准时赐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面

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

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

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连续

执行原指令的打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状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

马上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打算仍连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

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担当,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商定,准时向承包人供给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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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担

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早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连

续行使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

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根据

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络时,承包人代表应当

实行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48 小时内向

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

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担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早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

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连续行使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

工条件,在开工后连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商定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商定的施工场地

内的主要道路,满意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供给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

确 性负责;

〔5〕办理施工答应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掌握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展现场交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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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担当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8.2 发包人如将前款局部工作托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托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

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供给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供给和修理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

责平安保卫;

〔4〕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供给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

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平

安消费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开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负责已完工程

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担当相应费用;发包人

要求承包人实行特别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商定;

〔7〕按专用条款商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

达专用条款商定的要求,担当因自身缘由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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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

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方案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方案提

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

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展施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供给图纸

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方案,其详细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

定。

10.3 承包人必需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承受工程师对进度的

检查、监视。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

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缘由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方案

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根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应当不迟于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

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

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

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推延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

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

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

要求停顿施工,并妥当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施行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

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 小时内赐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

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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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担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承包

人担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缘由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商定供给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进展;

〔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

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展或停工;

〔4〕工程师未按合同商定供给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

〔7〕不行抗力;

〔8〕专用条款中商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13.2 承包人在前款状况发生后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

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

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开工

14.1 承包人必需根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开

工。

14.2 因承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

工期开工的,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早开工,双方协商全都后应签订提早开工协议,

作为合同文件组成局部。提早开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实行

的措施、发包人为提早开工供给的条件以及提早开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施工应到达协议书商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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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根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缘由未到达商定的标准,承包人

担当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

担当。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仔细根据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根据合同

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承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供给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标准的局部,工程师一经觉察,应要求承包人撤

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商定标准。

因承包人缘由达不到商定标准,由承包人担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展。如影响施工正常进展,检

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

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担当,并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缘由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

人担当。

17.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藏条件或到达专用条款商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展

自检,并在隐藏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

藏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预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

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展隐藏和连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

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展验收,应在验收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进展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成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

进展隐藏或连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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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展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藏的工程重新检

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展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掩盖或修复。检验合格,

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担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商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全都。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预

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供给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与试车,须在开头试车前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

不参与试车,应成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

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预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缘由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担当修改设计、撤除及重新安装的

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缘由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选购一方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撤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选购的,由承包人担当

修理或重新购置、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选购的,

发包人担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缘由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

安装和试车,并担当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均由发包

人担当。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完毕24 小时后,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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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连续施工或办理开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开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开

工验收前进展或需要承包人协作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平安施工

20.平安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立平安消费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

施工,并随时承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施行的监视检查,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

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担当。

20.2 发包人应对己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展平安训练,并对他们的平

安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背平安管理的规定进展施工。因发包人缘由导

致的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担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平安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

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四周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

师认可后施行,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21.2 施行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

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施行,平安防护措施费用由

发包人担当。

22.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马上上报

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担当发生

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

在协议书内商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

议书内商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商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变。合同价款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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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可采纳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商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纳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

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

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2〕采纳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在商定风险范围

内,单价不作调整。在商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工程工程量清单内数

量10%以上,且该工程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因以下因素发生本钱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

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双方商定的其他因素。价风格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商定。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商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商定的

开工日期前7 天。发包人不按商定预付,承包人在商定预付时间的7 天后,可向

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

发出通知后的第8 天停顿施工。发包人应从商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

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担当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供给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 天内未进展计量,从第15 天起,承包人

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工程师不按商定

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缘由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

师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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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商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

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商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商定的比例,提留保

存金。

26.4 发包人超过商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

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

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

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展,承包人可停顿施工。发包人应担当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给

27.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商定,制定发包人供给

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

级、供给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供给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

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与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当保管,

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缘由发生丧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

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丧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担当相关责任。发包

人应担当责任的详细内容,双方根据以下状况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担当全部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回

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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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担当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给数量少于一览表商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商定

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局部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商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担当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商定的供给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27.6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28.承包人选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选购材料设备的,应根据专用条款商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

要求选购,并供给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

前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选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

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选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选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展检验或试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28.4 工程师觉察承包人选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

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撤除或重新选购,并担当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

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

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选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消费厂或供给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展变更,应提早14 天以书面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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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立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

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供给变更的相应图纸

和说明。承包人根据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展以下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局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商定的工程量;

〔3〕转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挨次;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担当,延误的工

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展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

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

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纳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

人另行商定分担或共享。

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本质性变

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

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3.2 款、23.3

款之外,按以下方法进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

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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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值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

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

议的商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

付。

31.6 因承包人缘由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开工验收与结算

32.开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开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开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

包人供给完好开工资料及开工验收报告。双方商定由承包人供给开工图的,应当

在专用条款内商定供给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开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赐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担当由自身缘由造成

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开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

收后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开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开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开工验收报

告的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开工验收的,实际开工

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 天起

担当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开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其验收程

序按本通用条款32.1 款至32.4 款办理。

32.7 因特别缘由,发包人要求局部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开工的,双方

另行签订甩项开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开工验收或开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

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担当责任。

33.开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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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工程开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开

工结算报告及完好的结算资料,双方根据协议书商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商定

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展工程开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开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进展核

实,赐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开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

包人支付工程开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开工结算价款后14 天内将开工工程交

付发包人。

33.3 开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存金的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

存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 开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 天内发包人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工程开工结算

价款,从第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担

当违约责任。

33.5 开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 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开工结算价款,承包

人可以催揭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开工结算报告确认后56 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

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6 工程开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

交开工结算报告及完好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开工结算不能正常进展或工程开工

结算价款不能准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

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担当保管责任。

33.7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开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34.缺陷责任

34.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

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

用条款另有商定,工程或分局部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4.2 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供给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商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担当相应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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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

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34.4 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 天内支付剩

余的保存金或退还保存金保函。

35.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

定,在工程开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

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 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5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

工无法进展;

〔3〕本通用条款第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工程开工结算价

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状况,发包人担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

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

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

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开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商定

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本合同

履行中发生上述状况,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商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状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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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担当上述违约责任后连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担

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提出索赔应有索赔大事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担当责

任的其他状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准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

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大事发生后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

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28 天内赐予答

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 天内未予答复或

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大事持续进展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大事终了后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

赔答复程序与〔3〕、〔4〕项一样。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争议

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

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商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38.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消失以下状况的,双方都应连续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顿施工;

〔2〕调解要求停顿施工,且为双方承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顿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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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要求停顿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商定,分包所承包的局部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

订分包合同。未经商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局部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别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39.3 工程按商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

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忽

略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担当责任〔由此发

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

39.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0.不行抗力

40.1 不行抗力包括因战斗、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

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大事,以及专用条款商定的风、雨、

雪、洪、震等自然灾难。

40.2 不行抗力大事发生后,承包人应马上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

件下快速实行措施,尽力削减损失。发包人应帮助承包人实行措施。工程师认为

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行抗力大事完毕后,承包人应准时向工

程师通报受害状况、损失程度及估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行抗力大事持续发生,

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状况。不行抗力大事完毕后28 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40.3 因不行抗力大事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担

当: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担当;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担当相应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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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担当;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

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 因合同双方的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

行方的相应责任。

41.保险

4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立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

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用。

41.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托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41.4 承包人必需为从事危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

内己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

或者削减损失。

41.6 详细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42.担保

42.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供给以下担保文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供给己方有支付力量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力量相当

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供给己方有赔偿力量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力量相当

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42.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局部或全部

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供给担保的第三方担当相应责任。

42.3 供给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

商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3.专利技术及特别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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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别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

担当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访用专利技术或特别工艺,应获得工

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担当有关费用。

43.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损害别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担当相应责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 工程施工中觉察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

讨论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马上保护好现场,并于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

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实行妥当保护措施。发包人担当由

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上述状况消失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担当相

应责任。

44.2 工程施工中觉察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 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处处置方案后24 小时内予以

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觉察的

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5.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

45.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5 款状况,停顿施工超过56 天,发包人仍不支

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9.2 款制止的状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转包给别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

履行。

45.5 一方根据45.2、45.3、45.4 款商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

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

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45.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当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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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

人撤出供给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商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

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因未准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方担当。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商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

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恳信誉原那么,

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

47.合同份数

4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4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全都后,可对本

通用条款内容详细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上海市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篇2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

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誉的原那么,双方就以下建立工程施工事项协商全都,

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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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

的定义一样。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合同商定进展施工、开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

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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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

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商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托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托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 上海市建立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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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立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

程实际,经协商达成全都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

上海市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掌握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展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展图纸会审,向乙方进展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担当有

关费用。

甲?讲话春贤级ㄍ瓿梢陨瞎ぷ髟斐裳游螅械S 纱嗽斐傻木弥С觯獬

ヒ曳接泄厮鹗Вて谙嘤λ逞印?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

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供给年、季、月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

报告。

3.按工程需要供给和修理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看、看管、围栏和警卫等。如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损害,由乙方担当责任及所发生的费

用。

4.按协议条款商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供给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

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

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开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商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实行特别措施保护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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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商定。甲方提早使用后发生损坏的

修理费用,由甲方担当。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文件的要求,

担当因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和进度方案的时间: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 条延期开工。

第11 条暂停施工。

第12 条工期延误。

第13 条工期提早。

第14 条检查和返工。

第15 条工程质量等级。

15.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16 条隐藏工程、中间验收。

16.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7 条试车。

第18 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 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调整的条件:

19.2 调整的方式:

第20 条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 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 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担当的违约责任:

第21 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 条工程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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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3 条甲方供给材料设备。

23.1 甲方供给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 条乙方选购材料设备。

第25 条设计变更。

第26 条确定变更价款。

第27 条开工验收。

27.1 乙方提交开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 乙方提交开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28 条开工结算。

28.1 结算方式:

28.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9 条保修。

29.1 保修内容、范围;

29.2 保修期限:

29.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 保修金利率:

第30 条争议。

30.1 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 争议解决方式:

第31 条违约。

31.1 违约的处理:

31.2 违约金的数额:

31.3 损失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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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32 条索赔。

第33 条平安施工。

第34 条专利技术、特别工艺和合理化建立。

第35 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6 条工程分包。

36.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 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

第37 条不行抗力。

37.1 不行抗力的自然灾难认定标准:

第38 条保险。

第39 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 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 合同生效日期:

第41 条合同份数:

41.1 合同副本份数:

4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 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

: :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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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附件: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使用说明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

范文本?)。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对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全都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

补充或取消外,都必需严格履行。

由于合同标的--建立工程的内容各不一样,工期造价也就随之变动,承发包

双方的自身条件、力量、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也都各异,双方的权利、义务也

就各有特性。因此,?合同条件?也就不行能完全适用于每个详细工程,需要进展

必要的修改、补充,即配之以?协议条款?。?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挨次拟

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供给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

程的实际状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纳的全都意见按?协议条款?

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就是双方统一意愿的表达,成为合同

文件的组成局部。

这了使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条件?,对施工中可能消

失的问题尽量事先达成协议或确立解决的原那么,并使协议尽可能准

确 、严密,以削减扯皮,保证施的工顺当进展。我们编制了这个?使

用说明?,供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参考。

采纳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书的组成局部,发包方对其修改、

补充或不予采纳的意见,要在招标书中说明。承包方对招标书的说明是否同意及

本身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纳的意见,也要在投标书中一一列出。

中标后,双方将协商全都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不采纳招标发包的工程,在要

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纳的意见一一提出,将

获得全都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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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

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结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

合伙、个体经营户或个人,即一切以协议、法院判决或其它合法完备手续获得甲

方的资格,成认全部合同文件,可以而且情愿,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人员。

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 地写在?协议条款?甲方位置内,

不得简称。与甲方合并的单位、兼并甲方的单位,购置甲方合同和承受甲方出让

的单位和人员,均可成为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 地写在?协议条款?承包

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但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或出让,如按?合同条件?第36 条

进展分包,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1 条

1.1 本款内应准确 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

包括建筑规模和构造特征;承包的范围,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

装修等工作。

1.2 本款内应写明双方商定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将此规定为甲方代表发布开

工令的日期;双方商定的乙方提交开工报告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的总日历工期天数。

1.3 写明双方商定的工程应到达的质量等级(即合格还是优良)。

1.4 应写明工程价款的金额和承包方式。

第2 条本条应写明组成合同文件的名称和挨次。

实行社会监理的应写明总监理工程师在双方对合同文件解释不全都时,是否

有作出解释的权利。

第3 条

3.1 肩合同文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本款应规定语言的名称,写明使用的?

合同条件?和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翻译文本的名称,由谁供给和供给时间。

3.2 原那么上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法规都应适用于合同文件,但对同一问题

要求不全都时,应在本款内写明适用的地方或部门的法规名称。如由甲方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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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还应写明供给时间。如由乙方自备,应写明费用及由谁担当。3.3 国家有统一的

标准标准时,施工中必需使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标准时,可以使用地方或专业

的标准标准,地方和专业的标准标准不相全都时,应在此条写明使用的标准标准

的名称。并根据工程的部位和工程分别填写适用标准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例如:

一、建筑工程:

1.土方工程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201-83)

2.砌砖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203-83)

3.砼浇筑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204-83)

4.抹灰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210-83)

二、安装工程

1.暖气安装

2.采暖与卫生施工及验收标准(gbt242-83)

3.如乙方要求甲方供给标准标准,应在编号后写明,并注明供给的时间、份

数和费用由谁担当。

甲方提出超过标准标准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为验收和施工的要

求写入本款,并明确规定产生的费用的担当。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艺的,应在本款写明施工工艺的名称,使用的工程部位,

制定的时间、要求和费用的担当。

第4 条不同的工程对图纸的需要状况各不一样的。本条应写明甲方供给的份

数(必需包括开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图纸的深度、比例尺及供给的时间。

甲方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及由谁担当。

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的,应写明图纸的名称、份数、供给的时间和费用。

甲方不能在开工前供给全套图纸,应将不能按时供给的图纸名称和供给的时

间在本条写明的。

第5 条

5.1 本条写明甲方代表姓名,甲方代表委派详细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职责。如

前期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审批、图纸的供给、质量的检查验收、工程

量的核实等工作的详细责任、权限。

5.2 实行监理的工程,要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对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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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受权有何限制。如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支付后是否要经甲方

审查;是否能批准对施工进度的更改或对工期赐予连续;是否有权批准对设计的

变更等。有种类限制的要写明种类,有数量限制的要写明数量。

第7 条本条按详细工程和实际状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

时间和要求,实际存要而?合同条件?未列入的,要对条款或内容予以补充。双方

协议将本条中甲方工作局部或全部交乙方完成时,应写明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内

容,甲方应支付费用的金额和计算方法。还应写明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要求完

成有关工作时,应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赔偿乙方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7.1 本款应写明使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完成

的时间。如土地的征用应写明征用的面积,批准的手续;房屋的搬迁和坟地的迁

移应写明搬迁和迁移的数量,搬迁后的撤除、迁移后的回填及清理;各种障碍,

应写明名称、数量、去除的间隔 等详细内容。要写明施工场地的面积和应到达

的平整程度等要求。写明撤除和迁移的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施工中

觉察有本条商定的障碍尚未去除等状况时应由谁处理,费用如何担当。

7.2 本款应写明水、电、电讯等管线应接至的地点,接通的时间和要求。如

上、下水管应在何时接至何处,每天应保证供给的数量,水的标准,不能全天供

给的要写明供给的时间;供电线路应在何时接至何处,供电的电压,是否需要安

装变压器及变压器的规格、数量,不能保证连续供给的,应写明供给的日期和时

间。

7.3 本款应写明甲方负责开通的道路的起止地点、开通的时间,路面的规格

和要求、维护工作的内容,不能保证全天通行的,要写明通行的时间。

7.4 本款应写明甲方供给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的时间、资料的

名称和要求,如水文资料的年月、地质资料,深度等。

7.5 本款应写明由甲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它需要批准的事项及完成

的时间,其时间可以是肯定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对的时间,如在某项工作

开头几天之前完成。

7.6 本款应写明甲方供给水准点和座标掌握点的时间和要求。

7.7本款应写明甲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如不能确定准确 时间,

应写明相对时间,如甲方发布开工令前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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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7.8 本款应写明对施工场地四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费用的

金额。

第8 条本条按详细工程和实际状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

时间和要求,实际需要而?合同条件?未列的,要对条款和内容予以补充。本条工

作甲方未在签订?协议条款?时写明,但在施工中提出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双方

订立协议,可作为?协议条款?的补充,本条还应写明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有

关工作应赔偿甲方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8.1甲方如托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图及配套设计,应在本款写明设计的名称、

内容、要求、完成时间和设计费用计算方法。

8.2 本款应写明乙方供给的方案、报告、报表的名称、格式,要求和供给的

时间。

8.3 甲方要求乙方供给的合同价款之外的照明、警卫、看管等工作,应在此

款写明。

8.4 写明乙方应为甲方代表供给的现场办公生活用房的间数、面积、规格要

求,各种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供给的时间和要求,发生费用的金额及

由谁担当。

8.5 本款应写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本款内容的详细要求,如在什

么时间、什么地段、哪种型号的车辆不能行驶或行驶的规定,在什么时间不能进

展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多少分贝。

8.6 本款应写明工程完成后应由乙方实行特别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或部位

的要求,所需费用及由谁担当。

8.7 本款应写明施工场地四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

的详细要求。

8.8 本款应写明对施工现场布置、机械材料的放置、施工垃圾处理等场容卫

生的详细要求,交工前对建筑物的清洁和施工现场清理的要求。

第9 条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方案的要求准

时间;写明甲方批准以上文件的时间;写明乙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

额。

第12 条本条应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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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延误的定义,如哪些工作延误多长时间才算延误;

2.对可调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减多少才可调整;

3.需补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调整的因素;

4.双方议定乙方延期开工应支付的违约金额,应在本条写明违约金数额和计

算方法,如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多少。

第13 条甲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提出提早开工的要求,应在本条写明以下

事项:

1.要求提早的时间;

2.乙方应实行的措施;

3.甲方应供给的便利条件;

4.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和分担;

5.收益的共享比例和计算方法,此项也可按传方法写成每提早开工一天甲方

应向乙方支付多少。

第15 条本条应写明双方对质量评定意见不全都时仲裁部门的名称。甲方对

工程质量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相应的经济支出及计算方法。

第16 条本条应写明需进展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

和要求,以及甲方应供给的便利条件。

第19 条目前我国合同价款调整的形式许多,应根据详细状况予以说明,如:

1.一般工期较短的工程采纳固定价格,但因甲方缘由致使工期延长时,合同

价款是否作出调整应在本条说明。

2.甲方对施工期间可能消失的价格变动实行一次性付给乙方一笔风险补偿

费用方法的,应写明补偿的金额和比例,写明补偿后是全部不予调整还是局部不

予调整,及可以调整工程的名称。

3.采纳可调价格的应写明调整的范围,除材料费外是否包括机械费、人工费;

调整的条件,对?合同条件?中所列出的工程是否还有补充,如对工程量增减和工

程变更的数量有限制的,还应写明限制的数量;调整的根据,是哪一级工程造价

管理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文件;调整的方法、程序,乙方提出调价通知的时间,

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时间等。

第20 条工程款的预付应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后把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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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金额、方法和扣回的时间、金额、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在合同签订后,

甲方应将合同价款的%,计人民币元,于月日和月日……分次支付给乙方,作为

预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总造价%(以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

个月里,每月扣回预付工程款的%,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时扣完。

甲方不预付工程款,在合同价款中应考虑乙方垫付工程费用的补偿。

第21 条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 条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当地建立主管部门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状

况协商确定,把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按月支付的,应

写明乙方应在每月的第天前,根据甲方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

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第

天之前审核完毕,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第23 条甲方供给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供给时

间、地点应按附表的格式填写,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工程甲方供给材料设备

一览表

第24 条乙方选购材料设备的几种特别状况应在本条作出说明:

1.由甲方供给三材指标,乙方进展选购的,应写明指标名称、内容、价格、

数量、供给的时间和甲方不能按规定供给应担当的违约责任;

2.甲方不供给指标,由乙方选购三材的,应写明材料名称、数量、规格、质

量等级和价格。

3.甲方指定厂家由乙方选购材料设备的,应写明如产品价格高于乙方预算价

格时价差由谁担当,以及由于制造厂家的缘由造成产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型号和

交货时间达不到合同要求,造成损失的责任和产生的费用由谁担当。

第26 条本条应写明变更发生后,乙方提交变更价款的时间及金额。

第27 条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开工图的时间、份数和要求;甲方收到开工报告

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组织验收,参与验收的部门和人员。

第29 条如双方不再签订保修合同,本条应写明保修的工程、内容、范围、

期限、保修金额和保修金的预留与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签保修合同

的应将以上内容写入保修合同。

第30 条双方协商后,对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作出以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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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双方发生争议,首先请工程所在地建立主管部门调解,在一方提出调解

要求后10 天内,双方应保证合同的连续执行。建立主管部门10 天内不能作出调

解,任何一方可在10 天内不能作出调解,任何一方可在10 天后提请工程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展仲裁。

双方承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作出后7 天内执行

对调解的结果不能承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缘由使调解结果无法

施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作出7天后提请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展仲裁。

在实际工程中双方可以协议进展一次或几次调解,这些调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

写明;也可以协议直接申请仲裁或要求法院判决,仲裁和法院判决的程序、时间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1 条甲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应按以下各项分别作出说明:

1.担当因违约发生的费用,应写明费用的种类,如工程的损坏及因此发生的

撤除、修复等费用支出,乙方因此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等费用支出;

2.支付违约金,要写明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支付的时间;

3.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缺乏以赔偿乙方的损失时应将缺乏局部支付给乙

方,作为赔偿。并写明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损失的性质是直接损失还是间

接损失,损失的内容是否包括乙方窝工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是否包括窝

工期间乙方本应获得的利润。

第36 条乙方对工程的分包应详细写入本条。主要包括分包工程的名称、内

容、分包单位的名称和承包范围。

如甲方要求乙方将局部工程分包给其指定的分包人,除以上各项外,还应写

明分包工程的价款,开工开工的时间,应到达的质量等级。写明分包方不能按上

述规定完成工程或不能根据乙方派驻的监视管理人员的指令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和其它损失时,责任和费用由谁担当。

第37 条本条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状况和工程的要求,对造成工期延误和

工程破坏的不行抗力自然灾难作出规定,可采纳以下形式:

1.×级以上的地震;

2.×级以上持续×天的大风;

3.×mm 以上持续×天的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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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天的高温天气;

5.×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天的寒冷天气。

第38 条在办理保险时,应写明甲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在施工现场生命财产

平安的保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担当费用。

地方政府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协议要求鉴证、公证的,由鉴证、公证部门将

意见写在协议条款的鉴证、公证意见一栏,并加盖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