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

订立合作协议合作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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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批准共同投资经营加盟品牌“很久以前”烤串坊,并作为河南地区总代理 设立

餐饮公司,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作各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 作协议如

下:

第一条 餐饮店的经营宗旨:共同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餐饮(中式烧烤),冷热饮料制售。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2023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止,共一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帐户。

1.合作人

以钞票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一万元,占— —股份比例。

合作人以钞票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一万元,占— —股份比例。

合作人以钞票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__ —股份比例。

合作人以钞票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一万元,占— —股份比例。

合作人以钞票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一万元,占— —股份比例。

合作人以钞票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一万元,占— —股份比例。

2.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3 .在经营过程中,如需追加投资,合作人必须按所占股份比例在规定期间内追 加资金。

否则视为放弃本合作中占股份的所有权,所购物品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 项目,且根据

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4 .设立存取款帐户,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帐户。

第五条合作公司事务的执行及管理

1 .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决定,有下列合作人执行合作公司事务:

、、、执行合作公司事务 的合作人,对外代表合作公司。

2 .其余非董事参股人员以委托方式授权予三名执行董事中的其中一名来代理 行使自

己的股东权益。

3 .委托授权分别是:

授权给; 授权给;

授权给;

4 .合作人为了了解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5 .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 任由全

体合作人承担。

6 .合作人对合作公司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如下:

o

第六条盈余分派与人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派: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投资所占股份比例分派。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 合作

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此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 对方清偿自

己应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合作人各方批准;

2、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等责

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需有合法理由方可退伙;

2 .不得在合作不利时退伙;

3 .退伙需要提前个月告知合作人并经合人批准;

4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管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

合作人批准而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作人。未通过他方合 作人

批准,不得将合作股份转让给合作人以外的其别人,否则按退伙方式对待。 合作人有

一方面受让权,如转让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1. 为合作负责人。

其权限是:①对合作事业进行平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②主导合作事业,并有优先决定权

③拓展业务,选择适合项目;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协助合作负责人管理合作事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

3、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应以约定分红比例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 共

有。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每月财务,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作人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九条严禁行为

(一)未经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 务

获得利益归合作,导致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二)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 易。

(四)合作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合作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作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作人的书面授权 或

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另一方合作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 结算其

财产,另一方合作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一方合作人批准,接纳其指定的 直系亲属,

配偶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双方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毕或不能完毕;

4、被依法撤消;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事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

算人。15日内末拟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人。

3、清偿后如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派。

4、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 清偿

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 权向其他

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的损失。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解决,转让人 应

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 退

伙解决。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承担补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作门店解散的, 应

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本着有于合作事 业发

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 内容

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 议具有同

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双方合作人署名后生效。

合作人:

签署时间:

合作人:

签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