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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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注意事项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
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以下是我今天为大家精心
准备的:技术合同相关注意事项。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技术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订立
合同法第330、342 条分别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
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未
作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订立当事人应恪守诚实信用
原则,技术合同不得以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或非法
垄断技术为目的。
合同内容
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
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
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体现
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
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
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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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
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
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
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
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
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
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
出约定。
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
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
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
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如何支付,可由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
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有如下方式:(1)一次总算,一次总
付。指当事人将合同价款一次算清并全部一次性支付。这种方式
下,交易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对转让方较为有利;但对于价
格较低的技术合同,这种支付方式简捷便利,能及时结清。(2)
一次总算,分期支付。(3)提成支付方式。指受让方将技术实施
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与期限支付给对方,作为支付给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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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方的价金。提成支付的方式旨在使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
交易风险,在那些技术比较成熟、市场前景稳定、技术价格较高
的技术交易项目中经常采用。(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方
式,指受让方首先在一定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一部分固定的价款,
称为"入门费",其余的价款则采用提成方式分期支付。这种方式
既可以公平分担交易风险,又可以给已为技术投入了大量成本的
转让方一些固定的补偿,适合于履行期长、技术价格高、技术水
平高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
成果归属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
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
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
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
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
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
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
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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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依合同法第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
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
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
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在合同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
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风险负担
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
而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负担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的,可补充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
当事人合理分担。
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除有合同法第52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技术合同无效外,
根据技术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第329 条专门规定:非法垄断技术、
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
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对方在合同标的技
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对方从其他渠道吸收先
进技术,或者阻碍对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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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
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
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等的行为。
技术合同的无效事由
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如以合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之外,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
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
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
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
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
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
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
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
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
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
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
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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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
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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