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合作协议书1汇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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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合作协议书1(精选8 篇)
分销合作协议书1(精选8 篇)
分销合作协议书1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客户书面提出恳求,要求将该部分费用转为与乙
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应交服务费的部分或全部的,乙方将此费用自动转为该服务
费;
(2)客户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书,同意将此费用退还甲方的,乙方将此费用
退回甲方。
第四条对分销商的奖惩
4-1 依据规范和《中国分销项目与价格体系》对甲方的分销业务赐予优待。
4-2 甲方可参与乙方不定期举办的的合作伙伴培训,或获得培训资料和音像
资料,依据规范中的内容获得乙方的支持与嘉奖。
4-3 本协议关于优待的计算不包含国内、国际域名注册机构所收取的域名注
册费用和年费。
4-4 甲方成为乙方分销合作伙伴后,假如不符合规范中的考核标准,或者有
违反合作伙伴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以及给客户或者乙方造成严峻损
害的,乙方有权取消其合作伙伴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第五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协议期满前的30 日内,除非双
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续签协议,否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连续壹年,并以此类
推。
第六条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
6-1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方只能在本协议商定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乙方的
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名义,不超越甲方认可工作范围的
行为,更不得用于其它的目的和事项。甲方在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
品牌、域名和网站时,应当完全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商定的内容服务,不得
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甲方在其自身宣扬材料、名片、市场宣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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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乙方认可的名称、域名和网站,都必需事先书面通知
乙方,并获得乙方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否则视为对乙方企业名称、商标、商
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侵权,应负相应的责任。甲方使用乙方名称、商标、域
名的用途仅限于对其分销的产品或服务的描述,不得进行使人联想销货方或服务
供应商为乙方的任何行为。
6-2 甲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期满后不对乙方全部
或将要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乙方
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在协议期间
甲方应努力工作以维护、提高上述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的价值。
6-3 甲方承诺,若与乙方终止、解除本协议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他
人明示或示意与上述乙方之商标、企业名称、域名有任何实质性联系,或者以其
它方式明示或示意自己系乙方代理商。
6-4 因上述6-1、6-2 和6-3 情形给第三人或者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情愿
担当一切责任。
第七条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恳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纳
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7-2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觉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
可以终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准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协议连续不履行、履行不
正值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7-3 在协议执行期间,假如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
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
本协议的商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7-4 在7-3 之情形下,对方应连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
7-5 经双方协商达成全都,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
形式确认。
7-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
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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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
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假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不行抗力及意外大事
9-1 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意外大事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行能、不必要或者无
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行抗力、意外大事的一方如全部或部
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延迟本协议,应自不行抗力、意外大事发生之日起五
日内,将大事状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大事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
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9-2 遭受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实行一切必要措施削减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
失担当责任。
9-3 本协议所称不行抗力、意外大事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开且
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大事,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洪水、
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大事如战斗、动乱、政府管制、电信缘由等。
第十条附则
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10-2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
力。双方可依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全都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但应采纳书面形式。
10-3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
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担当
责任。
10-4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
仅是为了阅读便利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10-5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10-6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协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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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上述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于北京市东城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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