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汇编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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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精选15 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精选15 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篇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
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依据双方签订
的合同,对开发企业赐予经济补偿。
4.4 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
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
规划和管理。
4.5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
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6 开发企业必需依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
理部门无偿供应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7 相邻双方必需相互合作,并依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
他项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当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需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
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
纸动土施工,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
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
日起____年内招引并支配区内全部的建设项目,__年内全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
产。
6.2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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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3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
状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
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赐予经
济补偿。
4.4 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
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
规划和管理。
4.5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
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6 开发企业必需依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
管理部门无偿供应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7 相邻双方必需相互合作,并依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
他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当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需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
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
纸动土施工,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
之日起___年内招引并支配区内全部的建设项目,___年内全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
投产。
6.2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
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3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
列状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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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双方在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和_________府
土用(_________)_________号的前提下,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以现状条件出让位于上海市_________地块,
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
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乙方以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下简称出让金),获得上述地块_________年的土地使用权。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_________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
币的土地使用金。
(如以美元竞投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支付的币种应相应改为美元,并增加相
应条款:甲方同意乙方以人民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按
上月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供应的人民币市场汇价(1 美元/人民币中间价折算。)
第二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天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该定金是出让
金的一部分。
[如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事先缴纳过保证金的,该款相
应改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的投标保证金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元)相应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大
写: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乙方如不能按期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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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恳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恳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如乙方延期缴纳出让金
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
局同意后,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滞纳金。未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
意,延期超过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与_________签订《托付动拆迁及配套
合同》,并依约履行。乙方如不按与_________签订的《托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
支付费用或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乙方在付清上述土地出让金总价后,可以凭土地出让金付款凭证、
其他相应付款证明、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所在区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
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
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其全部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
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
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出让范围。
第八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该地块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
当此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筑的建筑物重建或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需按当时
有效的规划执行,政府不对因规划修改而给乙方带来的影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要求转变《土地使用条件》时,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补
充合同,补交出让金,重新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甲方有权依法对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利
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出让合同时,乙方有权恳求违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出让合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如仍不履行合同
商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恳求违约赔偿。
第十二条 本合同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达到规定标准
后,土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后继的土地使用者都是
乙方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乙方在未达到本条规定之前,不得转变受让人和
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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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转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状况下,乙方在签约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
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并可以该公
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
物的产权发生相应变更的全部合同、图纸、凭证和当事人认为必需进行登记的其
他文件,均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至《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10 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
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全都。不全都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各方各执壹份。壹份提
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上海市正式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托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托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篇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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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公平、自愿、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依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全部权属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编号为
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
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
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
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 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60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当爱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
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马上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
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担当。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商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 日内,应
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
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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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
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
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
得损害或者破坏四周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
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
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转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
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
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
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
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依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
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赐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根据本合同商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
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
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 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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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
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
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
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
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担当。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
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
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
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
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连续使用本合同
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 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依据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
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
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
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
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
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依据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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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
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依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赐
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行抗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行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
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实行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削减因不行抗力造成的
损失。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在48 小时内将大事的状况以信件、
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大事发生后15 日内,向另一
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必需根据本合同商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假
如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拖延支付款项
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 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恳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
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
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
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拖延通知而造成
的损失,由过错方担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
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本条第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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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
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
人各执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全都,
不全都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
住宅:_________ 住宅: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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