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物流公司运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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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物流公司运输协议书
当今,发展物流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和传统的货运商相比,
物流经营人工作在更加复杂的责任环境中,今天我就给大家分享
一下运输合同,希望大家来参考哦
物流公司运输合同范本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
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
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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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
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
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
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
上被接受的标记。
.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
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
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 条A 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
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 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
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
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
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14.FOB/FAS 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
理人___________租订。
14.2.在FOB 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
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
的船只。
14.3.在FAS 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
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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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 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
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
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
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
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
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
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
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
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
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
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
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
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
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
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
担费用及风险。
15.C&F 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 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
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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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
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
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20xx 年。对超过
20xx 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
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
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 天用电传或电报
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
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
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
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 天和24 小时分别
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_船级
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
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xx
年。超过20xx 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
方绝不接受超过20xx 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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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
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
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
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16.CIF 条件
在CIF 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 条C&F 条件适用之外卖方
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48 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
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
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
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
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运输公司的空白
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 条
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 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 份,注明合同
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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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
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
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A.5.本交货条件第17 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
副本一份。
18.A.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
封。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
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
18.B.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
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
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
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后方可接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
18.F.对于C&F/CIF 货载,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
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
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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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
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I.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
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
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险品说明书
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
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
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
及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21.检验和索赔
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如果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
后60 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或重
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
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
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
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
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22.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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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
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
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
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
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3.赔偿例外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延迟
交货,卖方或买方都不负责任。但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
报或电传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 天内航空邮寄买方灾害发生
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灾害存在。如果
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继续存在60 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的
全部或一部。
24.仲裁
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
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
最多不超过90 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
如买方决定不向他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
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举行,并按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
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除非另有决定,由败诉一方负担。
物流公司运输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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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公司签订地点:
乙方:签订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业务模式
甲方根据业务当天___采购实际情况以《物流发货单》的
方式通知乙方去甲方指点供货单位提货,乙方根据甲方《物流发
货单》, 《货物提单》上的货物名称、规格、产地、数量跟实物
确认无误后进行装运货物,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二条 货物运输定价
自合同签订生效当年为人民币___元/吨,以后年份运费随
行就市。甲方除支付上价格外,不再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乙方装车、转运、卸货等产生的费用),但本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货物验收要求
乙方根据甲方供货单位拿《货物提单》,核实两张单据跟
实物无误后,将《物流发货单》盖章后回传甲方指定地点,如发
现其中单据跟实物不符应立即通知甲方相关负责人,否则相关损
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起运点:
货物到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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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时间
承运日期:乙方根据当天《物流发货单》上面的日期,将
货物安全及时的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如逾期未将货物及时送达
目的地,视为乙方违约,因此给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
另行组织运输工具所支付的运费的差额、甲方因违约给第三方的
赔偿,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派出的运
输工具和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因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
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货物运到期限:货物必须在拿取货物提单的第二天上午
___之前送到货物指定地点。
第六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毁损、丢失,调换等。甲
方有权根据该批货物的当时购买的市场价值提出全额赔偿,并承
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乙方将货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仓库管理人员在《物流
发货单》上签字盖章后,乙方司机凭《物流发货单》去甲方财务
办公室结算,每月___日和___日为结算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各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
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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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
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相应支付给乙
方所需费用。
2、 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
人的,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好货物,并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
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在
结算日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运费或者甲
方许可的费用为由对运输货物进行留置,必须将所运货物交付给
甲方指定的人和指定的地方。
4、货物到达甲方运输目的地,在乙方运输司机的配合下,
甲方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货物卸载,其吊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的《物流发货单》后,应根据《物流发
货单》上的联系方式去甲方供货单位提货,提货时结合《物流发
货单》上的名称,数量,规格清点货物,如发现数量,名称,规
格,材质与实际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作为甲方运输合作单位,对甲方的货物有优先承
运权;不得推脱运输。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
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
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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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
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
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
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
系,并说明原因,若甲方调查发现有不属实的,有权要求乙方承
担违约赔偿责任。
6、乙方货物装运过程中应将该批货物的《材质证明书》,
铭牌等随机文件交给甲方收货人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每次发货前,甲方提供准确《物流发货单》,作为乙方
去甲方供货单位作为提货依据,由于乙方未按提单要求清点货物
的数量,规格型号、材质及产地提货导致运输出现错误,其赔偿
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
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
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
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
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上双方所约
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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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___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但由于不可抗
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
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5、乙方如在一个月内有三次推托运输业务,甲方视为乙
方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条:变更与终止
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
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
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
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甲方的职工的权限只是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无权对
合同的作出任何修改,更无权收取合同项下任何金额。如果确有
必要对本合同作出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必须由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甲方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现金必须进入甲方的银行
帐户,所有票据必须有甲方行使票据权利方为有效,否则均不视
为甲方收到此款项,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免除乙
方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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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有关
的补充协议、《物流发货单》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_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日期: 日期: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
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
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
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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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
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
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
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
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
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
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
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
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
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
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
15 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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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
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
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
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
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
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
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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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 天内向当地
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
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
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
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
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
议后,应在10 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
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
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
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
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
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
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
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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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
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
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
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
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
日起,如果经过180 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
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
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
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
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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