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范文锦集九篇
担保合同范文锦集九篇
从美国设计建造协会可以获得大量的关于设计—建设合同的信息。址
为 。
设计—建造—运营
设计—建造—运营合同并不象设计—建造合同那样常见。它们用
于一些工程中,例如运动竞技场、水处理厂、水净化设施以及公路收
费站。其原理是对于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承包人保持对设施的部分所
有权,可以达到100%,在那段时间对设施进行运营一定利益来对投
资资金(全部花费加上利润)进行补偿。承包人拥有所有权的期限可
以从几年变化到永久性使用。在拥有所有权的期间,承包人以业主的
身份对所有花费负责,并接受所有的利润。对于运动竞技场的情况,
有一个典型的收入分红制协议适合于队伍所有人或市政当局。
3 担保(保证)
任何一个合同都有三方的当事人—责任人(承包人)、担保人(公
司担保)以及债权人(业主)。担保人和责任人形成一个联合体对业
主作出一些担保,也就是这两个当事人对业主均亦责任。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有两个目的:(1)如果决定了最低的责任投标人则要
保证承包人签定合同,(2)保证承包人会提供必需的报酬并且执行担
保,以及保险方针。当提交了屡约担保和支付报酬的担保,承包人就
解除了对投标合同的义务。
大多数的投标担保就是我们所说的投标担保的扩展,它们只需要
对低标和下一个投标人给出价格的不同之处进行罚款,如果两个担保
不相符。还有违约金担保。违约金担保以实际的损失达到一定限量的
形式来作出规定的。
屡约担保
屡约担保保证在申明的投标价格下执行合同所需要胡内容。实际
上,担保人会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担保,或则会按照设计图和说明书描
述的形式来完成工程。担保人处在被要求对合同的执行进行担保的位
置。因此,在担保人乐于发给报酬和执行担保之前,承包人必须证明
他有完成任务的能力。担保人会参观承包人的总公司以及工作地,并
且会接触业主最近完成的合同。
承包人必须与他们的担保人发展一个长期存在的工作关系,当他
们申请报酬和申请屡约担保时,他们与担保人必须保持始终如一的工
作关系,因为担保人在工程类型、位置和尺寸上有特殊约束情况下会
承诺支付费用的。如果承包人执行合同时没有履行义务,则担保人有
三个基本的选择:
(1) 买回担保。让业主对担保处罚的数量进行检查。
(2) 更换担保人。为了保证另一个承包人能够完成这项工作,
要进行投标协协
商或登出投标广告。
(3) 为承包人提供经费。担保的公司有花费高于担保价值的风
险,但是这仍然
是一个共同的选择,因为承包人对工程是熟悉的。
现今大多数担保人都会努力尝试更换承包人。
担保合同 篇9 合同担保方式——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
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
押物。
抵押的内容
一、可抵押的财产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
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
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一物可同时抵押多次吗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
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三、土地抵押和房屋抵押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投标和挂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
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2.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
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两条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
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抵押合同的禁止条款:
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
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四、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三)以林木抵押的;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六、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当事人希望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
证部门。
七、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
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抵押担保内容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
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与出租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
同继续有效。
三、抵押与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注意是已办理登记的)抵押
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债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
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四、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五、抵押权与债权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六、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
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
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
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七、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
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
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八、房地产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
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
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九、拍卖划拨土地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
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十、追偿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
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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