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09
∙【字 号】伊州政发[2011]17号
∙【施行日期】2011.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发〔2011〕1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要实行更加积极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要求和在今年4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快制定更加积极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和人口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有效降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现就伊犁州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抢抓机遇、整合资源、完善政策、强化导向、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的基本思路,推进制度创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计划生育家庭的根本利益,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幸福指数,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降低生育水平,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资源整合、统筹兼顾原则。充分整合各职能部门的资源,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使惠民政策更加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照顾和倾斜。
奖惩并重、公平正义原则。在制定和实施普惠性政策时,做到计划生育家庭与其他家庭区别对待,坚持奖惩并举、激励为主,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力度。
利益调节、政策叠加原则。通过调整计划生育的各种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有效鼓励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各项惠民富民政策之间,要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只叠加,不冲抵;保证各项优惠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累加效果,实现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最大化。
发展目标:以公共财政为主导、以法定奖励政策为重点、以地方性配套政策为补充,奖励、优先、优惠、扶持、减免、救助和保障多策并举,普惠与特惠政策共同支撑,使计划生育家庭在“普惠”的基础上享受“特惠”,最终形成“党政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补充、监督考核”的长效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经费保障制度建设
(一)州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费在上年基础上有所增加。
(二)州本级及县市财政从2011年起,划拨宣传教育专项经费,用于翻译、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计划生育宣传品,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三)按常住人口标准根据流动人口数量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三、统筹经济社会政策资源,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内容
(一)进一步推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以县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支撑,在试点县市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
1、实行农村领取“两证”家庭子女升学优待制度。对农村领取了“两证”家庭的子女,中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部分县市已实施的对农村领取了“两证”家庭的子女中考时加1分的优待政策继续执行,其他县市可以借鉴参照执行。
2、实行农村领取计划生育“两证”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补助优先制度。由县市财政对考入大学的领取计划生育“两证”贫困家庭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0元的助学金,对农村独女户、两女困难家庭考取大学的子女,除享受以上助学金外,再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0元的助学金;在发放农村寄宿贫困生伙食费补助时,优先照顾领取两证家庭贫困学生。
3、实行农村领取计划生育“两证”家庭医疗优惠制度。对农村领取计划生育“两证”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增加补偿比例,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部分县市已实施的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4、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涉农优惠政策。计划生育领证家庭在享受新建温室大棚、新建沼气池、自愿改厕、新建抗震安居房、引进畜禽优良品种等普惠政策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低于30%的特惠补助;发展设施农业优先提供良种,地膜等生产资料的供应及售后服务,并给予减免10% - 20%的管理费用;优先承包经济林、果园、荒地、山林,并可给予减免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用;从事个体经营办企业,可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办证费和减免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5、实行农村领取计划生育“两证”家庭扶持优先制度。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领取计划生育“两证”一并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小额贴息担保贷款,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危房补助,下岗职工、无业居民落实公益性岗位、再就业及“4050”安置工作时,对具有“两证”的家庭优先照顾。
6、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优先制度。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纳入低保范围,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房。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农村两女不再生育家庭及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给予农村医疗救助。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农村两女不再生育家庭及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给予临时救助。党员干部包户扶贫工作优先帮扶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和两女户困难家庭。
(三)进一步实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
实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特别扶助金外,县市财政对每人每年另给予不低于500元的扶助(终身享受)。
(四)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政策
1、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农村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两女户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给予扶助。其家庭成员个人出资部分全部由县市财政负担。
2、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制度。根据《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新政发〔2010〕57号文件)精神,已纳入自治区新农保试点范围的县市,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提高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
3、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制度。根据《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1〕58号文件)精神,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应提高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负担。
各县市在落实以上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加积极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政策。
四、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保障措施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涉及各个部门,需要财力、人力、物力的投入,是一项系统性、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加强保障。
(一)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各县市、各部门要把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内容,使工作责任化、制度化、经常化。各级、各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特别是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时,要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优待,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注和支持。
(二)加大投入,落实资金。各县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立起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相关部门、乡镇(场)要认真落实本部门所承担的优惠优待项目所需经费,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兑现到位,确保政策落实。
(三)强化宣传,公开承诺。推行部门公开承诺制度,凡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涉及到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和服务窗口,把群众应享受的奖励、优惠、优先、扶持、减免、救助、保障等政策项目、奖励金额、结算方法、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强督促,统筹协调。要建立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督查考核机制,把完善和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情况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监督评估、职责分设的原则,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兑现各项优惠政策的建档和登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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