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罪辩护词-李松平
未成年人辩护词引出的未成年
犯罪成因总结
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灌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受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胡某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胡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胡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胡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刑法》第17条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胡某出生于1992年10月16日,在2009年9月5日、14、15日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胡某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2、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计划实施犯罪,到犯罪的实施,直至到最后赃物的销售这一系列行为,被告人胡某均不处在主导作用,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胡某都是被动参与。因其年少无知,在他人的鼓动下,经不住物质诱惑,才有了盗窃行为,盗窃也只是满足一时之需,主观恶性小,并且盗窃的物品已经基本发还给失主,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相对较小。
二、胡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胡某在抓捕现场就地伏法,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胡某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胡某的父亲也积极自愿退赃,并得到被害人杨振武的谅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鉴于本案被告人胡某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赃物也已基本归还给受害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应当对被告人胡某处以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辩护人请求法庭能采纳上述辩护意见,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辩护人: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松平
未成年人是我国未来的建设者,是我国未来的希望,对于未成年人的培养和教育关系到我国的未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始终处于高发且仍呈上升的趋势,逐年上升的未成年犯罪率让我们不免产生忧虑,如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降低未成年犯罪率是摆在我们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探究是我们从源头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任务。根据本人十几年的律师职业经验,对未成年犯罪成因探究如下:
(一)客观原因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着深刻的客观背景,主要受不良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1.家庭原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诸因素的缩影,家庭教育、环境好坏,对青少年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
(1)家庭不健全,对子女失于管教
不健全的家庭往往压力大,生活紧张。单亲家庭的子女多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缺少父母双方的关怀,享受不到应有的欢乐。一般说来民主的教育方式与和谐的家庭氛围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在离异和破裂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往往会产生反抗社会的不良心态和行为。有些离异家庭的子女无人教育,或受到父母的冷落歧视,他们幼小的心灵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得不到应有的父爱、母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管教不当
现在独生子女较多,有些家庭对子女溺爱纵容,百依百顺,放任自流,助长了小孩的任性,放荡不羁,娇宠和溺爱容易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发展上的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如自私、任性、骄横、懒惰、粗暴、贪婪等,同时又缺乏独立生活能力,造成适应社会困难,长期娇宠、溺爱还会形成未成年人极端的“自我中心”意识,凡是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这样,在个人利益,需要不能满足时,他们可能不择手段,甚至以身试法去追求和满足。有的父母只顾自己的工作或享乐,无力顾及子女。有些家长平时对子女不进行管教,出了问题非打即骂,有的甚至把孩子轰出家门或采取更为简单粗暴的方法。一些家长对子女过分粗暴,导致子女怕家长,对父母不说实话,父母难以觉察孩子的不良行为,也不可能及时制止其犯罪行为,从而导致其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家长之间对子女教育态度不一致,一方严厉,一方袒护的做法也不利于孩子良好性格的养成。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有的家长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他们自己有着各种不良的嗜好或忙于发家致富,无暇兼顾子女,使这些子女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而学坏,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书与育人脱节
在升学教育、应试教育的模式下,有些学校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智育,忽视德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只管教书,不为育人,一些学校形成了重文化知识传授,轻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的倾向。不少中小学生普遍存在讲吃、讲穿,不愿劳动的现象,道德水平下降,组织纪律松弛,缺乏远大理想和信念,有些学生因成绩欠佳,受到教师和同学的轻视,对学习、学校产生反感。有些学校不重视对后进生的管理和教育,以“甩包袱”的错误方式把他们推向社会,使他们走向犯罪的边缘。
3.社会原因
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潜滋暗长了一些腐朽思想与社会不良风气。不良的社会风气使青少年中个人主义,自私自利倾向日益得到强化,进一步毒化了社会风气,反过来又影响了青少年的不良心理,增加了犯罪发生的可能性。青少年已处于世界观的形成时期,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盛行缺乏抵御能力,这就使得某些青少年的价值取向发生重大偏差。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高档的宾馆、酒店、娱乐城不断兴建,有些青少年根本不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如何,为了满足非分的欲望,便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兴起的游戏厅、网吧等,将那些无心上学的学生、青年吸引过去,沉迷于此,一旦欠债多了,便步入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
另外,文化垃圾也污染着未成年人的心灵,文化市场虽然多次清理整顿,但出于牟取暴利迎合低级趣味,还是有及少数经营者公然出售内杂大量不健康的宣扬暴力和色情的书籍、杂志、音像制品。这样的文化市场环境,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二)主观原因
分析客观原因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青少年犯罪其自身的主观原因,这是他们犯罪的内在动因。
1.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薄弱
首先是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无论生理和心理均未成熟,其人生观和世界观正处于逐渐形成阶段,故在此期间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强,自控能力弱,情绪易走向偏激,易产生逆反心理,易盲目崇拜,其思想和行为常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一触即发且不计后果的特点。其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群体文化素质低,认知鉴别能力差——文盲加法盲。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文化结构偏低,小学、初中一年级以下的居多,有的几近于文盲,由于文化水平低,势必影响他们的观察力、判断力、极易被不法之徒威逼利诱,误入歧途有的未成年人参与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被捕获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后竟然说:“我该说的都说了该让我回家了吧?”文盲加法盲,由此可见一斑。由于他们知识水平的局限和社会经验不足,认识问题偏重于直观和感性,理性判断能力差,因而遇事易冲动,行为缺乏自制力,从而导致犯罪,这是青少年犯罪最主要的主观原因。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是非不明,荣辱不分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在这一阶段没有建立科学的理想信念,很容易脱离实际,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甚至铤而走险,误入歧途,往往是那些没有远大的理想,缺乏奋斗目标,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缺少修养,不懂得自尊自爱,思想品德差,学业成绩落后的双差生。他们不求上进,一味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从厌学发展到逃学,再发展到弃学,过早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走上歧途。
3.交友不慎
现代青少年追求时尚,喜欢结交朋友,尤其是现代传媒发达,交友方式多样,他们交际广泛,既有小朋友,又有成年朋友;既有在校生,又有社会青年;既有遵纪守法的好朋友,又有坏朋友,一旦交上坏朋友,就容易受其不良影响,甚至同流合污,走上犯罪的道路。
4.好奇心,好胜心强
现代青少年心理成熟快,感情易冲动且不能自控,容易误入歧途。如有的就是在性成熟过程中对生理常识缺乏了解而产生神秘感和好奇心,在外部条件影响和感情冲动下从事性犯罪活动。未成年人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强,大都经不住外界的各种诱惑,当其看到一些淫秽、凶杀的镜头和书刊时,便容易萌发出亲自尝试一下的念头。如某中学生看完凶杀影片后,产生好奇,于是萌生亲自作案,“考验公安机关破案能力”的念头。随即照搬影视情节,到其原邻居家作案,并制造一系列假象,试图转移侦破视线。回家后向其父亲讲述了作案过程,随后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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