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有约幼教系统法制讲座课件

时间:24-01-19 网友

木兰有约幼教系统法制讲座课件

检察官:大家好,欢迎来到木兰有约法治讲座的现场。我是***,在***人民检察院工作。

法官:大家好,我是***,在***人民法院工作。

律师:我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今天我们“木兰有约”法治宣讲团为大家带来的是“幼儿教育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题宣讲。也许大家认为,我看好我的孩子,教好我的书就行了,哪有那么多事?其实并不尽然,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网上热传的一段视频:(播放视频1)

检察官:刚刚大家看到的视频是在河北省灵寿县青同镇韩朱乐村民办幼儿园,发生的误用亚硝酸盐导致该园部分幼儿出现食源性疾病事件。(图片1)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截至当日24时,已有35名幼儿离院回家,59名仍在留院观察,13名症状较明显的患儿腹痛、呕吐等症状基本消除。

法官:经过调查,(图片2)该事件是由于该幼儿园负责人用自行购买的2两亚硝酸盐(当地村民过年传统方法烹烧猪肉常用的材料,民间俗称“火硝”),在幼儿园食堂加工春节自用肉食后,将剩余的不足1两亚硝酸盐留在幼儿园食堂厨房。因亚硝酸盐与食盐相似,那天中午,该园炊事员在烹制大锅菜过程中,误将亚硝酸盐当做食盐放入炖菜中,导致发生的食源性疾病事件。

律师:大家看后有什么感触?(与大家互动)其实做好幼儿园工作,不单单是看好孩子那么简单,孩子小需要老师处处留心,更需要幼儿园负责人加强管理,才能给孩子创造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组视频。(播放视频2)相信大家对这个视频并不陌生,这就是2017年11月份发生的携程亲子园虐童和北京朝阳区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的视频。

检察官:(图片3)2017年11月8日上午,许多携程幼儿园的孩子家长纷纷向媒体曝光投诉:该幼儿园教职员工涉嫌虐待儿童:给孩子喂食不明食物、并且有推搡幼儿的动作。而在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半个月之后,网上再次曝出疑似幼儿园虐童事件,11月22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一位小小班孩子月月的奶奶告诉记者,2岁7个月的孙子月月告诉她和月月父母说他们睡觉的时候老师会给他喂白色药片“不用配水就喝了,不苦,每天都吃”。此外,网络流传的截图显示,有家长认为该园存在给幼儿打针、喂药片、猥亵等虐童行为,而且有照片显示,幼儿身上有疑似被针扎过的针眼。

法官: 大家对这个视频看后又是什么感触?(与大家互动)相信大家和我一样震惊和愤怒,这样的行为对幼儿的影响可能会是一生,我们还应该看到他背后的一系列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律师:刚才大家已经看了我们播放的视频。(图片4)我们先来分析灵寿县青同镇韩朱乐村民办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目前事件的进展是这样的:县文教局已查封涉事幼儿园,对幼儿入园问题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对幼儿园负责人和炊事员等相关人员开展深入调查;县市场监管局已对现场和可疑问题食品及用具进行查封,并委托第三方对相关样品进行应急抽检;县纪委已经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有关执法部门已经立案调查。

法官:我们分析:(图片5)这一事件今后面临的法律问题将是:(一)民事责任,对在此次中毒事件中中毒的幼儿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图片6)(二)行政责任,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同样适用于幼儿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2、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3、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4、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图片7)(三)刑事责任,如果事件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等重大后果的,将会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下面我们再来看幼儿园虐童案,(图片8)从最高检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情况看,幼儿园虐童案件虽然总量不多,但社会危害性非常大,自2016年1月到2017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幼儿园工作人员侵害儿童案件嫌疑人69人,提起公诉77人。

律师:幼儿园虐童案,法律怎么管呢?在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总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为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察官:(图片9)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法官:(图片10)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对受害人的侵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律师:(图片11)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我国法律在虐待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

检察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幼儿园虐童案又是如何判决的?儿童权益保护还有哪些法律空白?

法官:(图片12)下面我们再就一个幼儿园虐童案的真实案例说明这个问题。事实上,红黄蓝公司旗下幼儿园虐待幼童案并非孤例。2015年11月,在吉林四平红黄蓝幼儿园,陆续有家长发现孩子腰部、腿部、头部等多处有红色针孔,少则几处、多则十几处,多名孩子反映是老师所为,家长随即向派出所报案。该幼儿园当时共有220名学生,按年龄分为10个班,其中3周岁的孩子分为3个红班。这起案件中,涉事四位老师分别为红一班的王玉皎、宋瑞琪(孩子们称为“皎皎老师” “琪琪老师”)和红三班的王璐、孙艳华(“璐璐老师” “涵涵老师”)。据其供述,因为幼儿“穿衣慢”及“不听话”等原因,实施了虐童行为。案件起因于一些家长发现孩子在睡觉过程中“经常突然惊醒,且身上还有不明红点”,疑为扎伤、擦伤痕迹随向警方报案。多名儿童的门诊病历显示,他们分别在口部、手部、颈部、面部、腹部、臀部、下肢等多处可见“斑点状结痂”,有的“伴红肿”,部分幼童还存在外伤。

律师: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些幼儿体表皮肤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有3名幼童的口腔内粘膜点状皮肤皮肤破损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检察官:涉事教师当时否认了针刺幼儿的行为,并称其为“皮疹”。事发后,该园被铁西区教育局关停,四位教师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和12月3日被刑事拘留。

法官:在对王玉皎、宋瑞琪的一审庭审中,播放了家长范某获得的一份幼儿园监控视频。判决书指出,该视频于2015年11月9日12时02分的画面显示,红一班孩子午睡期间,“皎皎老师”强行将幼童潘某某抱进监控死角区域30多秒,十多个孩子都看见了,当她抱着潘某某回来后,所有孩子“都乖乖躺下午睡”。判决书还指出,证据等综合证实,两位教师多次带领红一班幼儿“去监控死角”。  2015年11月29日,当地民警在对幼儿园红一班教室进行搜查时,在进门后右侧的储物柜里发现一个绿色工具盒,内有“一根带红线的缝纫针”“两个白色钢制螺丝钉”“两个黄色钢钉”。民警还在教室北侧窗户下的多层储物柜第二层抽屉内发现14个竹制木夹子。这些物件被公诉机关作为指控物证。

律师:(图片13)该案的报案记录、医院鉴定证明、公安机关鉴定结论,及被告的供述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2016年10月24日,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王璐、孙艳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王玉皎、宋瑞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四被告随后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院于2016年12月23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图片1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发生在吉林四平红黄蓝幼儿园的这起案例被列入。最高法表示,该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检察官:案件已经判决,施暴者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近期再次多次发生幼儿园虐童事件,这表明四平幼儿园虐童案的警示作用在慢慢被遗忘,并且这个行业已经到了急需立法规范的地步。刑法修正案(九)虽然扩大了虐待罪适用范围,但按照规定,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才能适用,而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的标准往往难以把控,最终造成施暴者心存侥幸或有恃无恐。不过这种困境将很快会被打破,目前制定学前教育法已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三类项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推动立法进程。

律师:讲了这么多沉重的话题,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给大家以惊醒。希望各位园长在日常管理中更加规范,各位老师在日常工作中更具责任心和爱心。我们相信我们当地的各家幼儿园不存在这类问题,我们更希望这类问题永远不要发生,特别是我们不希望由我们律师代理这样的刑事案件,检察官、法官也不希望在看守所、法庭上见到在座的各位园长、老师。孩子们是调皮的,更是可爱的,只要引导得当,相信孩子们并不难管。在这里送个大家一个视频。

检察官: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的涉及幼儿教育的法律知识,我们向大家介绍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加以解读。

法官:(图片15)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律师:(图片16)我们来解读一下: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检察官:那么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期间是: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期间等,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法官: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区域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送其到幼儿园后,幼儿园在特定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律师: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图片17)但如何防止幼儿在幼儿园内发生责任事故呢,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导致幼儿损害发生的原因:导致在园学生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比如:1、因幼儿园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2、因幼儿园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3、因幼儿园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4、学生间相互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5、幼儿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出现的人身损害;6、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等。 

法官:(图片18)这里还要说明一下:第三人侵权下的幼儿园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是,在有第三人侵权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除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外,有过错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幼儿园存在过错,若不存在任何过错,则幼儿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检察官:当然,该幼儿园向未成年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即在幼儿园与侵权的第三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幼儿园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因为该第三人才是最终责任人。 

律师:(图片19)下面我们再看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检察官:为了直观地理解,我们通过案例分析来解读:(图片20)

案例一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恢复健康。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法官:针对上面这个案例各位老师认为应该怎么处理呢?(与大家互动)

律师:(图片21)首先,虽然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样的监护责任是不会随着未成年人进入幼儿园而发生转移的。上述案例中,萌萌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飞飞受伤,萌萌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飞飞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上述案例中,教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学生“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学生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学生排队下楼时队尾增加一名教师看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学生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检察官:(图片22)案例二:

一天下午, 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接走孩子,东东和明明执意要在幼儿园多玩一会,于是在两位家长的照看下东东和明明继续停留在幼儿园内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东东将明明推倒,造成其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的,是幼儿园管理不力造成的,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针对上面这个案例各位老师认为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呢?(与大家互动)

律师:(图片2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图片24)结合该起案例来分析,虽然从表面上看,事故是发生在幼儿园内,但是在家长接走学生之后发生的且已经到了离园时间,幼儿园以及教师已经结束了管理教育职责,看管义务已经转移到家长一方,故园方和教师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由于家长看管失误,两名学生发生争执,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的家长即监护人应该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官:(图片25)案例三

一天下午, 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接走孩子,东东执意要在幼儿园多玩一会,于是在家长的照看下东东继续停留在幼儿园内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东东玩耍的幼儿园滑梯突然断裂,导致东东头部受伤,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东东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事故发生在离园之后是由于家长看管不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针对上面这个案例各位老师认为幼儿园应该承担责任吗?(互动时间)

律师:(图片26)结合该起案例来分析,我们与上一案例做一下比较,相同的是都是到了离园时间家长接走学生之后,且在幼儿园内发生的事故,不同的是上一案例是两位学生互相打闹引起的伤害事故,该起案例是学生使用出现故障的园内器械即滑梯而导致的伤害事故,那么该起事故是不是幼儿园也不负责任呢?答案是园方应该负责任。究其原因,(图片27)我们应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在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场地、设施设备及学校内施工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设置安全员,对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定期检查,及时维修。”该案例中幼儿园并未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发现滑梯故障,并未采取必要措施以致造成事故,因此幼儿园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图片28)案例四

2010年4月29日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伤人事件,一名男子持刀冲入校园,砍伤31人,其中28名幼儿、2名教师、1名保安,其中5人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

面对这种恶性的伤害案件,幼儿园应该怎么应对呢?这个案例我们从责任承担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来分析。

律师:(图片29)首先,从责任承担方面讲,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需要明晰的是第三人的恶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该侵权损害后果应由该第三人承担。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在事故发生时幼儿园门卫和安保人员及园方相关负责人员已尽到安全保障等义务,则园方无需承担责任;如果事故发生时幼儿园门卫失职或者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员出现失误,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明确一下:补充责任,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充分赔偿,那么园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无法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得充分赔偿,幼儿园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应与其过错程度、大小等相适应。

(图片30)其次,从事故处理程序方面讲,这是一起恶性的刑事伤害案件,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发现类似情况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如伤害已经发生,还应拨打120急救电话。幼儿园的安保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控制住犯罪嫌疑人,防止其继续实施伤害幼儿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并等待警察及医护人员的救助。有条件的幼儿园发生伤害案件后,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与此同时,幼儿园的老师应及时通知受伤幼儿的监护人。

(图片31)幼儿园对于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这个案例应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图片32)就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可以与学生家长协商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法官:(图片33)案例五

一天早上,5岁的小万吃了一份糯米鸡外加一杯牛奶,就跟着妈妈去幼儿园了。中午吃饭时候,林老师说小朋友不能浪费食物,一定要把饭菜吃完,小万是个乖孩子,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于是大口大口把饭吃完了。12:10的时候林老师就叫孩子们回去睡午觉了,唱完3首儿歌,林老师就要求小朋友要进入睡眠了,可林老师发现小万还在玩,还没睡,便呵斥了几声。小万跟老师说他睡不着,肚子还饱饱的,可林老师却强迫他一定要睡,说小朋友一定要睡午觉,不然不会长高,在老师的威严下,小万趴着枕头最终进入睡眠。下午2:30的时候,大部分小朋友已经睡醒了,陆续回到教室上课,林老师见到小万还没醒,以为迟睡原因,因此并未叫醒他。20分钟后,林老师过去叫小万的时候,发现怎么叫都没有反应,于是上前摸他额头,才发现小万嘴唇发黑,嘴巴鼻子都有黑色污物,已经停止了呼吸,随后两位老师合力把小万抬往医务室,不久又让司机开车送往医院,等去到医院抢救时,孩子已经抢救不回来了。医生诊断:孩子午餐时,吃撑了,还没消化就直接入睡,导致小孩子因食物倒流,堵塞气管致死。最终园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林老师的结局也是丢了工作还得赔偿。 之所以发生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小万早上已经吃了很多,中午吃撑了,报告老师,可粗心的老师却以为小孩是贪玩,没想到结果竟是这样!这样的意外真的很难预防吗?

律师:(图片34)如果幼儿园和老师们做好这几项安全措施,发生这事的可能性便可大大降低。

对于午睡的时间,建议在午饭后应该留给孩子充足的时间让孩子消化刚刚吃下的午饭,如果午饭和午睡的时间间隔短的话,发生上面意外的风险就会很高。而对于幼儿睡眠的个体差异必须细心了解,“对症下药”,用正确的心态去看待不同个性的孩子,根据幼儿不同的个性和需要作出个别的对待。在幼儿午睡时,教师必须来回检查,做到“一听”、“二看”、“三摸”、“四做”:“一听”是听听幼儿的呼吸是否正常;“二看”就是看看幼儿的神态,严密注视幼儿的举动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摸”就是摸摸幼儿的额头温度;“四做”就是对个别踢被子的孩子要亲自为其盖好。

法官:(图片35)通过今天的讲座,我们重点给各位老师讲解了幼儿园热点问题法律分析,并解读了与幼儿园相关的法律问题,

那么在幼儿园日常工作中,各位老师应当尽到自己的职责及义务,避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希望老师们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事故。

检察官: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法官、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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