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15篇)

时间:24-08-16 网友

合伙经营协议书(15篇)

合伙经营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鉴于:

   年 月 日乙方经甲方同意以郑政东出 号宗地土地使用权作价 元出资入股甲方,出资期限为 年。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由于郑东新区管委会出台新政策,不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用会议纪要的形式,限制乙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用途等事项。因此,乙方取得的郑政东出――――――――号宗地一直未能过户至甲方名下。 年 月 日,经甲方股东大会决议,收回并注销签发给乙方的股权证,同时减少没有落实到位的 注册资本数额。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退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退出在甲方出资的所有股份。

  二、因政府政策原因致使乙方退股,双方都没有违约行为,故双方都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乙方入股甲方期间,双方没有产生过任何收益分配事项,也未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因此,甲乙双方均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六、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摩托车修理行,特订立本契约。

  1、车行正式名称为“宏达摩托车修理行”(以下简称“车行”)。经营门面设在× 市 路 号。

  2、车行经营范围为:摩托车修理,摩托车零配件零售。经营方式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占。

  3、合伙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车行总投资为 元。甲方投资 元,占总投资额55%;乙方以 市 路 号私房门面作为投资。作价 元,占总投资额45%。投资缴付日期为 、 年 月 日。

  4、合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略)

  乙方:(略)

  5、合伙双方的出资额及其因参加本合伙经营所获得之权益不得转让。

  6、利润分红与风险承担:(略)。

  7、甲乙双方的分工:(略)。

  8、会计、出纳的任用及财务管理方式:(略)

  9、违约责任:(略)

  10、契约纠纷的处理办法:(略)

  11、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合伙经营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甲、乙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装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优势,劳动力优势,货源优势,合伙经营装饰公司,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共同奋斗,共创辉煌!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公司名字:监利县合创美家装饰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位于:监利县容城镇教育巷九号,面积:约150平方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室内装饰装潢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10年,3月19日起,至3月19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刘剑(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50000.00元。乙方刘忠平(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50000.00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3月19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④未经合伙人同意私自出售另类产品时。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3年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5.其他公司事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甲方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伙经营协议书4

  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

  姓名: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鑫龙酒店,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各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酒店的经营宗旨:共同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餐饮,客房。经营吐鲁番市高昌路号。

  第三条合伙期限,自2月15日起,至2月15日止,共13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帐户。

  1.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95万元,

  2.合伙人范波春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45万元。

  合伙人徐政德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5万元。

  合伙人陈圣秋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5万元。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4.设立存取款帐户,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帐户。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人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在未收回出资额期间,范波春按年盈利的60%分配;徐政德按年盈利的20%分配;陈圣秋按年盈利的20%分配。收回出资额后,范波春按年盈利的40%分配;徐政德按年盈利的30%分配;陈圣秋按年盈利的30%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3、合伙经营终止:酒店转让所得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范波春对酒店发展方向、酒店的大宗财务支出具有决定权,并负责协调酒店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行政外围工作。徐政德、陈圣秋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协助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事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约定分红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每月财务,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伙人监管。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合伙期间,合伙人亲属不得参与酒店经营。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合伙经营期间,除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终止合伙行为;如一方强行终止合作,则其投入出资部分归其余合伙人所有。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签署时间:

  合伙人:

  签署时间:

  合伙人:

  签署时间:

合伙经营协议书5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更好的发展上列合伙人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车协议如下:

  一、合伙购买的车辆概况

  1、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甲方个人拥有的车牌号 ;发动机号;车架号:汽车(以下简称合伙车辆)分一半产权给乙方。整车计价人民币万元整(¥),车辆归甲乙两方共同所有。

  2、甲乙双方以联营方式合伙经营合伙车辆。

  3、本协议在合伙车辆存在期间且双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二、车辆产权份额如下:

  1、乙方出资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额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即50%),双方按上述产权分割比例分配合伙经营所得收益。

  2、双方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车辆购置手续,并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产权登记。

  3、双方约定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产权登记,但合伙车辆始终属于甲乙双方按份额共有,即各占50%所有权。

  4、双方依照各自的产权份额分配合伙车辆的经营收益,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种税费、经营风险、事故风险及其它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伙车辆在合伙前产生的任何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

  5、合伙车辆由双方共同经营,日常维护保养运营费用在经营收益内优先支付。

  6、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出示每月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详细账目,于每月日进行结算,盈余按各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分配。若当月双方合伙经营出现亏损时,则由双方按各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承担亏损。经营当中产生的债务按各百分之五十承担。

  三、以下事项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1、合伙车辆的再次转让。

  2、合伙车辆的经营事项。

  3、合伙车辆的抵押事项。

  4、合伙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事宜。

  5、其它有关合伙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大事项

  任何一方单独对合伙车辆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因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全额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四、本合伙协议为甲、乙两方入伙,若有第三人申请入伙,必须要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对于第三方的入伙条件、入伙资金以及入伙后的债权债务比例等问题,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五、在合伙经营期内,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伙关系,解除后的车辆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由协商解决,对于主动退伙乙方而言,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经营车辆的权利。

  六、合伙项目的经营需要本协议双方的一直同意后,方能运营。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私自开展运营而由此造成后果的由私自决定营运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另一方一切损失。

  七、营运车辆的日常运营费用及运营收入由甲方负责收付管理并详细记账,所有票据先由甲方进行管理,每月与乙方核对账务后交由乙方保存管理。乙方可在任意时间对甲方的账务进行核实,审核监督账务的真实性,对发现出具虚假账务的,经乙方核实后,乙方可立即中止合伙事宜,并要求甲方对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每月经营收入的盈亏由甲方于每月月底之前进行统计并形成报表,由乙方核实后签字。

  八、合伙运营车辆由双方聘请专业司机人员驾驶,聘请事宜需经双方同意,聘请合同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明确聘金给付及其他权利义务。

  九、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按以下约定行使其权利

  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后车辆的产权归属问题由守约方决定,无论产权归何方所有,应付清另一方所享有产权份额的应付价款后散伙。

  十、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所享有的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双方各一份。车辆挂靠公司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 (签章)

  年月日

  合伙人乙方: (签章)

  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6

  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及合伙期限

  企业名称:御厨稀饭庄。

  经营场所及地理位置:

  餐馆经营面积约200平方米,位于_沿口镇金雁街林业局斜对面__;合伙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餐饮业

  三、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甲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出资期限

  1、餐馆总价值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目前由甲乙拥有,丙方以现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作为入伙资金,入伙后甲乙丙各占总价值的三分之一。

  2、合伙期限。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合伙后盈余按甲乙丙各占三分之一比例分配及承担。所有资产均由甲乙丙各占三分之一。

  2、债务承担:合伙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负责,合伙后的债权债务由甲乙丙三方负责。

  六、合伙人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所载明的全体合伙人均可对外代表合伙餐馆,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后日常管理,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自身时间安排或合伙人相互约定执行,包括对外接洽业务、招揽客户;日常事务管理;支付合伙企业债务;日常物资采购及费用支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所执行事务行使询问及监督权利,并有权提出异议,在提出异议后,被执行事务应当立即暂停,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后决定是否执行该事务;

  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意一方不得对合伙餐馆进行转让、变卖、变更、抵押、为他人提供担保、擅自停业等行为:

  5、合伙期间,丙方本人必须作为主厨为合伙餐馆工作,工资单独给付。

  6、为便于管理及经营,甲乙丙都可以作为聘用人员在餐馆上班,工资单独给付,根据不同岗位给付相应工资。

  7、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餐馆相竞争的业务。

  8、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餐馆利益的活动。

  9、单方面转让退伙时、必须征得另外两方同意,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另外两方有优先承让权。

  10、本协议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财产共同处理、共同分配。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全体合伙人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七、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章:甲方:乙方: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7

  合伙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简称甲)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简称乙)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简称丙)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简称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伙的目的

  共同出资,依法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出资方式

  1、酒店总投入: 人民币元整。

  甲: 出资额元整,股份%;

  乙: 出资额元整,股份%;

  丙: 出资额元整,股份%;

  丁: 出资额元整,股份%;

  2、如需追加资金投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并确定各合伙人追加资金投入的金额。

  3、合伙股东按季度分红。

  第三条经营场所

   市路(与中州大道附近)一米商务公寓大楼内。

  第四条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酒店管理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共同决定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

  2、合伙人按照占有股份比例分取红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合伙企业按季度进行财务通算,如有盈利可按股份比例分取红利;

  3、合伙人按照占有股份比例承担亏损;

  4、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按照净资产及占有股份比例分得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

  第七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名,设董事长一人、执行董事一人、监事一人;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由执行董事负责,合伙企业重大决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方可执行;

  3、合伙企业每月十五日召开一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汇报上月的经营情况及财务开支情况;

  4、合伙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制度履行财务监督、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合伙人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1、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合伙人退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依法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合伙企业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如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

  第九条禁止行为

  1、严禁任何合伙人私自经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如有违反,该业务所得利益归合伙企业;

  2、禁止任何合伙人作为合同一方与合伙企业订立合同;

  3、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若因不当活动给合伙企业带来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4、如违反上述禁止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给合伙企业带来的实际损失赔偿,仍不予改正的,其他合伙人劝其退伙。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4、出现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5、合伙企业解散时,全体合伙人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合伙企业即宣布解散。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执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项,经全体合伙人另行商议,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与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公司备案一份。

  3、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签订,按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合伙人签名:

  合伙人签名: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8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内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皆服装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目的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服装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间服装店,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店铺名字为: 。

  经营场所位于: 。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女士服装。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5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须 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乙方 以专有技术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丙方 以劳务出资方式出资,计人民 万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每人每月元。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正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椐,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对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句原合伙人夺有同等权利,承拟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侦务承担连带贲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服装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休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④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贲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或交由海宁市仲裁。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佘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构成违约的行为:违反以上条款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均视为违约。

  2、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反投资约定不能按期投资,造成洒店不能疋常经营的,应当承担应投资余额5%的违约金。

  3、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违反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时,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投资款。

  4、免责条件:不可抗力造成饭店无法继续经营。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日期:

合伙经营协议书9

  探矿权人:(以下称甲方)

  入伙人:(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共同协商签订矿区探矿、采掘、作业合伙经营协议书,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 ,探矿证号: ,,探矿权人为 ,其矿山范围内全部矿产资源探矿、采掘生产作业同乙方合伙完成。甲方必须自主保证探矿权、采矿权的延续性,合法性,保证办理延续审批许可手续,保证合伙经营的需要。

  二、合伙矿山企业名称: ,开采矿种:萤石(普通)、大理石、铅锌等。矿区范围为:拐点坐标见探矿许可证副本。

  合伙企业所有权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的矿区探矿权及以后的采矿权归合伙人共有,乙方为整个矿区的采、探矿权申请人、投资人、权利人之一。合伙经营期间,营业执照及探采许可手续可以不办理变更,对外以现有企业名称经营,对内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执行。

  三、具体探矿、采掘四至范围、和林木、土地具体状况等由双方共同现场实际勘察;标注界点,制作图纸文书做为本合同的附件存档。

  四、甲方负责以甲方的名义办理全部与矿区全部矿种的探矿、矿石采掘、作业有关的全部所必须的行政法律许可手续。合法取得采掘所需的火攻爆破材料,作业、排渣场地、运输道路等的正常使用,保证正常生产作业,相关费用甲方自理,一切法律责任甲方负责。

  五、甲方负责办理与矿区全部矿种矿采掘作业有关的相邻关系的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保证乙方正常生产作业。如果因甲方的原因,发生乙方中断生产时,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甲方负责清理前期矿山采掘作业的一切许可、转让、发包、分包等手续,并承担以前的全部法律责任,一切义务和债务都由甲方独立承担,概与乙方无关。保证乙方正常生产作业。

  七、乙方负责投入探矿、采掘设备,电力设施的投入,保证除甲方现有的以外,另外增加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组织完成探矿、采掘作业工作,乙方可以自主采取、选择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方式。

  八、合伙经营期限内,甲乙双方合伙共同经营,甲方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乙方担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甲方指派一名现金出纳,乙方指派一名会计,其他人员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委任。

  本合伙企业的会计审核制度为:分工负责,共同审核,任何单方的审核行为均为无效。任何单方行为由行为人自己独立负责,概予合伙企业无关。

  经营期间,合伙经营的利润甲、乙双方按3:7的比例分配,甲方分得30%乙方分得70%。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矿区可以转让,转让收益甲乙双方个按50%的比例分配。合伙经营期间,任何一方的单方转让、变卖等行为均为无效,并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双方必须保证矿产资源有序利用,保护资源,保证矿区的长期利用,做到增创效益的目标。

  合伙经营期间。双方负责矿井安全、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一、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否则,除赔偿对方所投入的全部经济损失外,承担违约金500万元。

  十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需要变更时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和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相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10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全面实施多方共同投资、组建、合作经营的决策,经过以上多方股东的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第一条:合伙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项目名称:

  经营地: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项目业务范围为。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四条:出资额

  一、出资总额为:

  1、甲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2、乙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3、丙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4、丁方以出资,占合作项目股份的%,

  本协议签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合作人职责:

  一、负责;

  二、负责;

  三、负责;

  四、负责;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各方都有权参加该合伙项目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所有的资金用处和运营情况。日常支出以及采购需经合伙各方同意,择取市场最优惠价格进行采购。一切合理收入与支出均由收据或发票进行结算。各方可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各方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账目。如项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给予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伙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收入、支出等一切账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做账。

  合伙项目每结算一次,除各项开支外,经营状况做到清结。

  第七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股利)。出资各方以占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各方按出资份额比例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每年月份汇总上一度公司盈亏状况,作为各股东股利分配依据。公司盈亏状况清算完毕后进行股利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为了合作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公司后期会吸纳新的合作人入股,在新合作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合作项目经营期间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不允许退伙,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且投资及所占股比不予退还,由其他合伙人按比例稀释。

  2、当然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违约一方的股份不予退还,由其他合伙人按各比例拥有。

  ①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他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所有合作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的办法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相关只能管理部门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份。

  3、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11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和主要经营地

  合作经营店铺名称:

  经营场所位于:

  第四条合作期限

  1、本次合作并无特定日期,由合作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合约视为终止。

  2、在没有三方同意终止该合同时,任意一方在三年期限内不得转让给他人。

  第五条出资方式

  1、甲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乙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3、丙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4、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前交齐。

  5、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整。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所有财产为各合伙人平分。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退资

  1、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注: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注: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承诺。如:对店铺所有事情不管不问,消极工作。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项造成经济损失。

  注: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作退资处理。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八条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5、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6、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或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3)经营项目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作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店面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 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最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处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未到约定日期而转让给另一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1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发廊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发廊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发廊,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发廊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专业美发沙龙,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乙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丙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甲方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支付合伙债务;

  工资为底薪一千元加公司业绩百分之五为经营管理策划待遇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13

  为规范合伙的经营行为,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伙协议。

  第一条:本合伙企业名称为:

  第二条:经营场所:

  第三条:企业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本企业经营范围为:

  第五条:本企业全体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如下:

  第六条:本企业评估额共计为万元,其中货币出资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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