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锦环建 号
锦江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申 报 表
建设项目名称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单 位
锦江区环境保护局印制
年 月 日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选址符合规划布局和环保要求,同意按以下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形式为:
1、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重点对 进行专项评价。
3、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
1、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
2、专门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持证单位。
3、可研报告编制单位。
4、建设单位。
请按第 条要求办理,并请 环保局提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
经 办:
审 核:
审 批: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表所称建设项目系指一切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老区改造、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项目。
二、所有区级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包括外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个人投资以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均须到区环保局申报登记。
三、申报时,除持项目建议书外,还须持有当地环保、规划部门对该项目同意选址定点的意见。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一式四份,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报区环保局审查、签署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县(市、区)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备存一份。
五、建设单位申报登记的项目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报登记。
建设性质
总投资
(万元)
建设地址
邮编
立项审批机关
批文文号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话
建设单位经办人
电话
建设内容、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等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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