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的整体效益和社会效益,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国家院关于《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八五”期间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发“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以及《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等文件。
第三条 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国家和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挖掘潜力,发挥科技优势,扩大横向联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办学、科技协作、科技咨询服务和各种技贸活动,努力办好各类经营实体,广开财源,为学校发展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在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实验、咨询、开发和技术贸易等项活动时,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经济技术责任和双方权益。院(系)、部(处)、中心等需和外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须经业务主管部门盖章并经校法制室审查,学校同意后加盖学校公章才能生效。合同或协议书副本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以便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筹统支的原则。院(系)、部(处)、中心等创收的收入收款后,同发票存根、记账联一同上缴学校计财部,由校计财部实行统一核算管理。计财部根据多收益多奖励的政策,按收入结算的有关规定将各单位的收益划拨给各院(系)、部(处)、中心等。院(系)、部(处)领导和教研室主任应对本单位取得的收益统筹管理,根据职工在教学、科研、开发等工作中的贡献进行分配。
第二章 各单位收益的使用范围与分配比例
第六条 各单位承担有关任务的收入由计财部扣除学校管理费、各项基金、劳务酬金及成本费用后,余额为各单位的收益。
第七条 各单位收益分配,应建立三项基金,即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使用范围和分配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事业发展基金:占收益的40%,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实验室维修及本单位发展等项费用支出。
(二)职工福利基金:占收益的20%,主要用于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和文化福利设施,兴办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举办各种文体活动和补充职工福利费的不足。
(三)奖励基金:占收益的40%,主要用于发放职工资金,专项奖及各种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等。
(四)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也可以捆绑使用。
第三章 收入结算
第八条 教务类
(一)委托代培生、合同委托生、自费生
按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委托代培生、合同委托生、自费生的学费收入80%纳入教育事业经费,20%纳入学校基金。
专科分部收费的80%作为办学经费,由教务部提出年度预算,经计财部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包干使用。
(二)夜大学、函授及成人脱产班
按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靓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所收取的经费,80%为办学经费,20%纳入学校基金。
夜大学、函授及成人脱产班收费的80%为办学经费,由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年度预算,经计财部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包干使用。
(三)各类办班
1. 校内办班
(1)校按办班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见标准表)
(2)办班由各院(系)具体管理,办班收费中可按院(系)审定并经院(系)负责人批准的教学计划支付讲课酬金、工作人员酬金、教室租用费、行政差旅费、资料费、必要的活动费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税金等有关费用。
(3)在校住宿、就餐的有关费用,按后勤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4)办班结束后进行结算,其办法为总收入扣除(1)(2)项后,其收益部分由院(系)和办班基层单位按2:8分配,三项基金比例按第七条执行。
2. 校外办班
(1) 学校按办班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见标准表)
(2) 其他均按校内办班(2)(4)项办理。
3. 校机关各部门办班,除按上述校内或校外办班的规定执行外,其收益60%学校用于机关校内津贴的自筹部分,40%留给办班单位使用分配,三项基金比例按第七条执行。
4. 学校提取管理费的标准表
标准
人数
150以下
元/人
151—300
元/人
301—450
元/人
451以上
元/人
1—30
10%
12%
14%
16%
31—60
12%
14%
16%
18%
61—100
14%
16%
18%
20%
101—150
16%
18%
20%
22%
151—200
20%
22%
24%
26%
200以上
24%
26%
28%
30%
(四)校外兼职
按学校规定,教师及其他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校外兼课、受聘顾问、兼职教授等项活动,需经教研室批准并报院(系)备案。其兼职所得的报酬,由教研室根据工作安排统筹考虑。
管理费速算表
标准
人数
150以下
元/人
151—300
元/人
301—450
元/人
451以上
元/人
1—30
10%
31—60
61—100
101—150
151—200
200以上
第九条 科研、科技开发类
(一)科研项目
1.国防科研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防科工委(1995)计计字第1765号文件,关于颁发《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确定以下费用进入成本费用。
(1)学校按项目总经费11%提取管理费。(其中:6%水电暖、1%图书资料、2%学校基金、2%科研基金)
(2)学校按项目总经费9%提取燃料动力费、设备仪器使用费、房屋使用费。
(3)学校按项目总经费4%提取收益。
(4)项目研制人员的人员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以上1~3项收入,学校按项目总经费的比例,做如下分配使用:
①拨付给课题组 10%,做为劳务酬金;
③拨付给院(系)教研室各1.5%做为劳务酬金;
③拨付2%做为学校科研基金;
③拨付2%做为学校基金;
⑤拨付6%做为条件费补充教育经费不足;
⑤拨付1%做为图书资料费,用于图书馆购置图书、期刊、资料等。
(5)收益分配
项目完成后该项目不再存在。按学校规定将结余款项结算,项目的总经费扣除1—4项费用及项目直接支出后,其结余部分院(系)、教研室和课题组按2:4:4比例分配(课题组部分自定使用办法,院(系)和教研室部分按第七条执行)。
2.外协科研项目
(1)学校按项目总经费6%提取条件费。
(2)学校按项目总经费2%提取学校基金。
(3)学校按项目总经费2%提取科研基金。
(4)学校按项目总经费1%提取图书资料费。
(5)院(系)、教研室分别按项目总经费的1.5%提取劳务酬金。
(6)课题组按项目总经费20 %提取劳务酬金。
(7)收益分配,参照国防科研项目收益分配办法执行(即第九条第一项第5款)。
3.科学基金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提取条件费,校内建立的基金项目不提条件费。
为加强学校基础性研究工作,提高广大教师基础性研究和创新性研究的积极性,学校按项目总经费10%支付课题组酬金。酬金由学校基金中支付。不提条件费的基金项目学校不支付酬金。
(2)项目完成后,要按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验收考核,经决算批复后,其项目结余经费可按40%提取劳务酬金,60%作为科研基金。
4.“863”项目
按总经费的15%提取管理费。为提高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和创新性研究的积极性,学校按总经费的7%支付课题组劳务酬金。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可按40%提取奖励基金,60%做为科研基金。
5.为鼓励承接大项目和考虑到大项目中为甲方购买设备费用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国防科研项目各项提取额和拨付额,以及外协科研项目的各项提取额,学校实行分档减提和减付的办法:1万—50万元部分按上述规定执行,51万—100万元部分减少25%,101万元以上部分减少50%。
6.为了鼓励用科研费添置设备仪器,在项目结束后,可按留校固定资产(单台价值500元以上的)总额的2%提取鼓励金,计入成本。
7.凡是要税务发票的科研经费,统一由生产开发办负责办理交税并开发票,然后按税后总额如数交纳学校管理费和支付各项劳务酬金。
(系)和教研室部分按第七条执行)。教研室发展基金的一半归原课题组使用。
(二)科技成果转让
按国家有关规定,凡本校在职职工和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成果,除非职务的专利、发明、成果外,所有权归哈尔滨工业大学,成果的转让必须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转让费用应转入学校财务部门,否则均属侵权行为,并按侵权处理。
1.成果转让费在不继续使用情况下,根据转让费总额提取中介费。转让费在3万元以下的提取2.5%,3万元~5万元部分提取1.5%,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提取0.5%。
成果转让费扣除中介费以后,按下列比例分配:
(1)课题组按40%提取劳务酬金。
(2)学校按40%提取学校基金。
(3)院(系)和教研室分别提取10%,三项基金比例按第七条执行。
2.若成果转让费不分配而作为研究费继续使用,按外协科研项目管理、核算和管理。
(三)科研服务(设计、咨询)
主要指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且不占用学校任何条件进行科技服务所得的收益,学校收取管理费20%,其余80%为酬金。若占用学校条件,学校收取管理费30%,课题组(或个人)酬金50%,院(系)酬金5%,教研室酬金15%。
(四)合资、合作或股份制企业收益分配
1.以学校科技成果或科学技术作为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学校应分得的部分,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分配:
(1)由各基层单位负责经营和管理的,其分配为:学校40%,课题组 40%酬金,院(系)为 5%,基层单位为15%。院(系)、基层单位三项基金比例接第七条办理。
(2)由院(系)负责经管和管理的,其分配为:学校40%,课题组
40%酬金,院(系)15%,基层单位为5%,院(系)、基层单位的三项基金比例按第七条办理。
(3)由学校直接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其分配为:学校50%,课题组 40%酬金,院(系)和基层单位各 5%,三项基金比例接第七条办理
2.学校以资金或其他资产作为投资的股份制企业,按学校批准的协议执行
(五)开发或经营实体
对学校批准成立的从事生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各类公司,目前不具备单独核算条件费的,一律按每公司每年收取房屋水电等条件费3600元,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收费。
第十条 实验室生产,对外加工和实验类
1. 管理费
实验室生产,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0%收取管理费。实验室其它服务项目(含加工、实验、检测),按收入总额的20%收取管理费。
2. 学校基金
按产品销售收入或实验室其它收入的总额的5%提取学校基金。
3. 劳务酬金
扣除1—2项和成本费用后,按结余数的20%提取酬金。
4. 收益分配
总收入扣除1—3项后为收益,院(系)和教研室按3:7比例分配,三项基金比例按第七条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租赁
1. 学校设备对外租凭,须经物资处批准。
2. 管理费按租凭总收入的50%提取。
3. 学校基金按租凭总收入的10%提取。
4. 其它按第十条3、4款办理。
5. 由实验室管理及物资处和计财部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复印、打字、排版、印刷
1. 管理费:按总收入20%提取。
2. 折旧费:按总收入20%提取,归使用单位支配,用于设备更新。
3. 收入扣除1—2项及成本支出后,学校投资购买的设备,与学校5:5
分成;机关职能部门自筹资金购买的设备,与学校按8:2分成;院(系)自筹资金购买的设备,学校不再提成。三项基金按第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凡是机关各单位有创收的,在结算时按本单位结算总额的8%,学校作为机关奖励调节基金。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残值的收入
1. 学校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必须经学校业务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手续及帐务处理。
2. 学校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按国家和学校有部规定执行。
3. 办公用房、住房出租(或出借),必须办理申报批准手续。同时要核定收费标准,收费上缴学校。向校外出租(或出借),须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向校内出租,须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经费
1. 专职科研编制,每人每年向学校上缴3500元。
2. 开发编制必须落实到人,工资、津贴、奖金全部自负。
3. 凡规定应返回人员经费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和经营承包单位,在每月十日前,将本月工资款上缴计财部,否则不发当月工资。
4. 职工借调到校外单位工作,必须签订借调合同,人事部及被借调人协助做好收费工作。未经学校人事部批准,私自到校外工作,各单位计人事部及时通知计财部,停发工资、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
5. 停薪留职人员,按不同层次,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收费,由人事部做好收费工作。
6. 出国人员按规定应停发工资的,由人事部及时通知计财部办理停发工资手续。
7. 各单位使用临时工,必须报经人事部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发放工资。临时借调外单位人员来校工作,报人事部审批,人员工资从相关经费中支付。
8. 有关学生退学、转学、出国、毕业等问题,有关部门及时通知计财部,停发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罚没收入
各单位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学校,罚款单位不得分成,不得载留或坐收坐支。
第十七条 校内各类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凡属于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一律按此条例执行。
第四章 建立正常的校内经济秩序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要切实安排好教学、科研、开发等项工作,认真贯彻本办法,组织好本单位创收、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凡和学校有关的业务活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收益分配,必须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管理办法,财会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追回学校已发的奖酬金和津贴。各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有权取消其津贴和奖金,并解除所聘的职务。
第二十条 严禁各单位或个人将应属学校的收入私自存入外单位或存入校内其它核算单位(包括学会、协会、公司财务点)。各财务核算单位也不得超越规定范围截留学校科研、办班、联营、对外加工等方面的收入,坚决取缔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财务点的建立,财会人员的聘用和银行开户的审批制度。财务点的建立必须向校人事部和计财部申报,经同意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建立;聘用财会人员须经人事部和计财部考核同意;在校外银行开户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报计财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应进行科学的成本核算,按时足额向学校返回人员经费、房屋租赁费、采暖包烧费、水电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独生子女费等。
各类开发公司、校工厂、印刷厂、服务中心等企业化管理单位和实行经济承包的单位,应按企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做到成本要合理,利润要真实,分成办法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计财部负责解释,条例修改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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