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时间:23-12-21 网友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林建协字[2002]第15号文部署了修订《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LYJl26-88工作,更名为《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的经验,编就了规范送审稿。

本规范主要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恢复、科研与生态资源监测、宣教、基础设施与配套工程、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示范项目等建设工程的设计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赵克金 陈德仁 张若泉 李利生 崔安忠

 

1总则

2一般规定

3总图方案

4保护与恢复工程

5科研与监测工程

6宣传与教育工程

7局站址工程

8配套工程

9生态旅游工程

10资源开发示范项目工程

11环境影响评价和效益分析与评价

附录A野生动物救护站兽笼舍规格表

附录B设计文件组成

附录C自然保护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提纲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规范适用于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和地方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

1.0.2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荒漠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0.3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的依据必须是经评估和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4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原有设施条件的原则。

1.0.5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采用相关专业推荐性标准的规定。已加入《国际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络》、《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的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自然保护区区界的依据必须是相应主管部门对土地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或经营管理权的证明。

2.0.2分期建设的自然保护区首期建设时和小型自然保护区一次建成时,应编制总图方案;后期建设项目,如设计工作需要时,也可编制总图方案。

2.0.3自然保护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自然保护区区界、功能区划以及主要工程项目如管理局、站址等经现场勘察后,不能达到可研报告的要求时,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请建设单位处理。

3总图方案

3.1一般规定

3.1.1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总图方案应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工程项目建设条件,自然保护区内原有工程设施状况等综合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全面保护自然环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生物资源,为国家和人类造福"的建设方针与"优先保护、合理布局","分类建设、分区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论证并确定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总图布置方案,拟定保护与恢复、科研与生态资源监测、宣教、基础设施与配套工程、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示范项目等建设工程的规模和主要设计参数,制定生物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措施,提出工程实施和管理办法,并对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和经济评价。

3.1.2自然保护区总图布置方案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区界、功能区划分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和与外部衔接道路等编制。经实地勘察、论证后形成总平面设计图。

3.1.3建设期各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按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进行勘察。对后期建设工程的勘察,主要验证后期建设工程与首期工程的协调和衔接。

3.1.4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工程设施。同时,要与保护区内的其它林业重点建设工程(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相结合,不得重复建设。

3.1.5根据自然保护区的地质、地形以及相关的气象、水文等资料,布设防洪、防泥石流等保护设施。

3.2功能区划

3.2.1自然保护区内部功能区划应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同类型、规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应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要求。

3.2.2实验区的二级区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经区划者,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进行区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未作明确区划时,在总图布置方案中应进行区划。

3.3总图布置

3.3.1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总图布置,应包括自然保护区边界、自然保护区内部功能区划、管理局址、保护管理站(点)址,及自然保护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原有建设工程项目、居民点及社区可持续发展工程)等的名称和位置。

3.3.2核心区只能布设必须的科研监测、观察及保护性工程设施,并要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对防火了望塔(台)、野生动物观测点等保护性、科研工程设施在条件许可下应布设在核心区外。缓冲区可以布设科研观察、必要的保护性工程设施。实验区除布设保护性工程设施外,应适度集中布设自然保护区管理和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工程项目。一切建设项目应有利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有利于拯救濒于灭绝和珍稀的生物物种,有利于科学研究和促进科技进步。建设项目不得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的生长栖息环境,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3.3.3自然保护区内构成交通运输网的管理局(分局)、管理站(点)、苗圃、码头、了望塔(台)、动物救护站等控制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经选址者,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布点;未经选址者,应结合工程项目补充选址。

1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分局)设在区内时,以管理局(分局)为主要控制点;管理局(分局)在区外时,主要控制点为自然保护区与外部衔接的入口处。

2区内有居民点或社区可持续发展工程,特别是设有生态旅游项目时,应根据其布点情况,除在实验区二级区划时进行区划外,为便于管理,保障安全和防火要求,应综合考虑其交通运输的控制点(含停车场、旅游服务点)的选址。

3道路网布设的各路段,应按《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规定的等级、地形条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摩托车道按本规范中所列主要指标利用l:50000比例尺地形图先进行纸上选线,经实地勘察后定线。

4道路网布置宜采用包线设计,避免高填深挖,并注意路段系统排水的要求。

5通往了望塔(台)的摩托车道,若在塔(台)端布线困难时,可改设人行坡道(台阶)衔接。

6通往码头的道路,应根据湿地的水位情况,可设置栈桥等不同的衔接方式。

3.3.4交通运输路网、防火路网、防火带网的统筹与协调

1总图布置方案的路网布设,应将交通运输网、防火路网及防火带网统筹布局,点、线、面结合,相互协调。为增加防火的通道,可在某些路段间布设联络线。

2自然保护区内有公共交通公路穿行时,宜在路基两侧设置防火林带,以减少对自然保护区的人为干扰。

3自然保护区有居民点和社区可持续发展工程项目时,道路网布设应在满足生活、生产、游览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控制在区内的通道,并设置生物防火带予以隔离,一是保证游人安全,二是防止人为火源的发生。

3.3.5按勘察成果进行设计,并形成自然保护区总平面设计图。

3.4现场勘察与总平面设计图

3.4.1按照总图方案,进行现场勘察工作,对后期建设工程的勘察,主要验证后期建设工程与首期工程的协调和衔接。

3.4.2建设期各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按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进行勘察。根据工程量、难易程度,可采用一次外业,分阶段出图。

3.4.3按勘察成果进行设计,并形成自然保护区总平面设计图。

4保护与恢复工程设计:

4.1确界立标

4.1.1自然保护区区界与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道路相交处必须树立界碑;自然保护区区界及核心区界、缓冲区与实验区之间的区界上必须树立界桩,自然地形明显、人为活动较少的地段每1000m设置一个,自然地形不明显、人为活动较多地段每300-500m设置一个,以及转向点处必须设置;在自然保护区的一般出入口处、保护区内居民点和人为活动频繁处必须树立标牌。

4.1.2界碑的规格应为250cm×150cm×20cm,埋入地下不应小于50cm;界桩的直径不应小于15cm、长度不应小于160cm,埋入地下不应小于30cm;标牌规格应为150cm×100cm,支柱直径不应小于10cm,支柱间距100cm,支柱长不应小于320cm,埋入地下不应小于100cm。制作界碑、界桩、标牌可用石质、钢筋混凝土、金属或木质等坚固材料。

4.1.3界碑上应书写自然保护区名称和批准机关及时间;界桩顶部应标注“核心区界”、“缓冲区界”和“保护区界”字样,并应分别涂成红、蓝、黄色;标牌上的文字,应主要是昭示规定、规则,宣传规章制度,提示人们注意事项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碑、桩、牌上的文字应用中英文书写,中文书写宜采用等线体,英文书写宜采用印刷体。

4.2保护管理点

4.2.1保护管理点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设置。

4.2.2保护管理点应设保护管理值班室、食宿休息室;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无线通信工具。

4.2.3保护管理点的设置应对相关的气象、水文、科研监测设施统筹安排。

4.3检查站(哨卡)

4.3.1检查站(哨卡)设在人和车辆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上。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道路口设检查站;在人员进出频繁地段或岔路口设检查卡。

4.3.2检查站(哨卡)为单层砖混结构。检查站设值班室、管理工作室、食宿室等设施。检查站(哨卡)必须配备通信设备(有线或无线通讯)。

4.3.3检查站(哨卡),应在横跨道路架设活动栏杆或栏索,有效地拦截检查行人和车辆。

4.3.4检查站(哨卡)应树立或悬挂醒目的保护检查标牌和灯光信号,以示检查和提醒严格保护;还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宣传栏(板),宣传自然保护等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等。

4.4巡护路

4.4.1巡护路包括衔接保护管理站与保护管理点的摩托车道和野外巡护步道。

4.4.2巡护摩托车道路宽宜1.5-2.0m,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平曲线半径不宜小于8m;野外巡扩步道路宽宜0.8~1.5m。

4.5森林(草甸)防火

4.5.1一般规定

1自然保护区森林(草甸)防火必须设置防火林带、防火阻隔带、防火检查站、了望台和防火道路。

2自然保护区森林(草甸)防火应组建专职的防火机构、配备专业巡护和扑救队伍、配置防火、灭火器械。

4.5.2了望台(塔)

1了望台(塔)的选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了望台(塔)应避免设在核心区、缓冲区。2)地势较高,在突起的山顶或高地。3)视野宽阔,通视条件好。4)不受其它干扰或自然灾害的危害。

2了望台(塔)可选择钢结构或砖混结构。

3钢结构的了望台(塔)由台(塔)基、台(塔)座、台(塔)架、了望室、升降系统(阶梯或升降机)、配重系统、安全系统、避雷系统等部分组成;砖混结构的由台(塔)基、台(塔)身、了望室、上下系统(阶梯、阶梯平台、阶梯栏杆等)、安全系统(扩拦、扶手等)、避雷系统等部分组成。

4了望台(塔)高度,应根据地势和周围物体(林木)高度及控制范围等条件确定。平缓地区,台(塔)上了望室必须高出周围的最高树冠,高出部分不得小于2m。丘陵山区台(塔)的高度宜为10-26m。突起的高山顶端,无视线障碍的地方,可不设塔架或塔身,只建了望室。

5了望台(塔)设有食宿室、仓库。食宿室、仓库与台(塔)分建时相距不宜超过100m。

6了望台(塔)必须配备高倍望远镜、无线通信或有线通信等设施。

4.5.2防火道与生物防火林带

1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植被较多、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段宜采用生物防火林带。

2生物防火林带按功能分为主带和副带,主带为自然保护区火灾控制带,副带为各功能小区分割带。

3生物防火林带宽度应以满足阻隔林火蔓延为原则,不应小于当地成熟林木的最大树高1.5倍。主带宽度且不应小于30m,副带宽度且不应小于20m。陡坡和峡谷地段适当加宽。

4防火道设计按本规范8.1规定。

4.6围栏

4.6.1在人为活动较频繁、易对动植物生存环境产生影响的地区以及需要隔离动物种群的地方设置网围栏。

4.6.2网围栏的高度应大于2.0m,网柱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8.0m,网格尺寸不宜大于0.15m×0.15m。

4.7野生动物及栖息地保护

4.7.1动物救护站

1野生动物救护站应与主要交通干线联网,距公路1-1.5km。不污染水源,远离畜禽饲养场、农药、化肥污染源及居民区,与之相距lkm以上。电力水源充足,水质优良。

2野生动物救护站应建在干燥处,土质渗透性良好,有一定坡度,便于排水。北方的应背风向阳。

3野生动物救护站应包括救护办公室、诊疗室、病残兽隔离观察室、检疫室等部分组成。

4.7.2笼(棚)舍

1兽舍(小室)为保护被救护动物安全越冬、躲避风雨和日晒。兽舍(小室)应做到隐蔽,有必要的生境创造和行为再塑的条件。应处于地势较高或安置为悬空状,防止积水、积尿,保证干燥。

2笼(运动场)是被救护动物运动、采食、接受日照等的场所。直接就地平养或辅以全部铁丝网。光照通风良好,运动场外应植有一些树木(被救护动物兽笼舍规格见附表A)。

3任何被救护动物在救护期间笼养应具有运动场地。

4兽舍(小室)与笼(运动场)应成行排列,方位统一。

5大型兽被救护圈养时,圈舍应坐北朝南,两排圈舍之间应留有3m宽通道。

6救护野生动物的笼(棚)舍区域应以围墙围起。围墙高1.5-2.5m,墙上加70cm向里边伸的棘粒网。

4.7.3围网

1救护鸟类动物的笼舍及运动场四周地下应铺设30cm以上金属围网(地下墙)以防鼠害。

2鸟类生境笼舍四周和顶棚以孔径4cm×4cm的钢板网围成,围墙基础可采用浆砌片石。

3铁围网的高度依自然地势应为3.0-6.5m。

4.7.4食物/饮水补充点

1自然保护区内大型野生动物数量较多,动物的食物源较少情况下,应改造或建立野生动物人工补充食物源,种植各种野生动物饲料。

2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食物短缺季节应不定期给予人工补充食物饲料。

3在野生动物经常活动的区域,水源比较缺乏处,应修筑一些小型土石坝或浆砌石拦水.坝,供野生动物饮水或洗澡,其容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7.5生态廊道

1自然保护区内多个核心区之间应设置生态廊道。

2生态廊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为了动物交配、繁殖、取食、休息而需要周期性地在不同生境类型中迁移的廊道。

2)在异质种群中个体在不同生境斑块间的廊道,以进行永久的迁入迁出,在基因流动及在当地物种灭绝后重新定植。

3生态廊道在不同时空尺度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尺度的两个紧密相连的生境斑块的连接,适宜于边缘种的特点,而不利于内部种的移动;

2)在景观镶嵌尺度的廊道上建立更长、更宽的连接主要景观因素

的廊道,作为保护区景观水平上的廊道使内部种和边缘种作昼夜或季

节性的或永久性的移动,应有大片带状森林将其他分离的保护区沿河

边森林、自然梯度或地形(如山脊等)连接;

3)连接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网。

4生态廊道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

1)要保护的目标生物的类型及生态学特性和迁移特性;

2)保护区内核心区间及保护区间的距离;

3)在生态廊道会发生怎样的人为干扰;

4)生态廊道的有效性。

5根据各种不同哺乳动物对生态环境走廊最小宽度要求,结合自然保护区内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的生态学特性,设计生态廊道的最小宽度。

4.7.6动物信道

1自然保护区内有公共交通运输道路穿越时,道路阻止了野生动物的迁移时,应设置动物信道,保持物种安全的迁移机会。

2动物信道根据自然保护区具体情况宜采用跨越、涵洞等方式。

4.7.7鹰墩.

在野生动物和荒漠类型自然保护区,设置供鸟类动物停歇的鹰墩,竖立杆高6-7m的树干或水泥杆。

4.7.8隐蔽地、生物墙

1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实验区,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地方,其植被稀少,而又地形平坦区域,应种植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等生物墙作为隐蔽地。

2生物墙每处种植植物的宽度应在四排(生物墙带宽6m)以上,长度应为500-1000m。.

4.7.9留放枯倒木

1自然保护区内的枯倒木不应进行清理,特别是一些比较大的枯倒木应让其留在原地。

2自然保护区内原来已经清理过枯倒木的,应在野生动物活动比较频繁的区域放置一些枯倒木。

4.7.10人工洞穴

1自然保护区内有大型野生动物,地形相对平缓,森林植被结构简单,应设置人工洞穴。

2人工洞穴的大小和分布密度应根据野生动物的形体大小和分布数量确定。

3洞穴的结构形式可采用土洞、木结构、砖石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4.8野生植物及生境保护

4.8.1天然林资源保护

1在原始天然林周围,若人为活动频繁,应采用刺丝、石料垒墙、开沟挖壕等方法设置机械围栏;或栽植有刺乔、灌木设置生物围栏,进行围封。在山口、沟口及交通路口应设卡,加强管扩力度。

2在封禁区的周边的主要山口、沟口、河流交叉点、主要交通路口等树立永久性标牌,立牌公示,标牌规格见本规范4.2的规定。

4.8.2植物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应设实验室、标本室、资料档案室、药品库,以及配备植物病虫害测报、检疫仪器设备,防治器械和交通工具。

4.8.3珍稀植物苗圃

1自然保护区植被恢复所用苗木(草)应在就地、就近珍稀植物苗圃育成。

2苗圃地选择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地形地势平坦,自然坡度在3°以下,排水良好的地方;山地丘陵区因条件限制时,可选择在山脚下的缓坡地,坡度在5°以下。

2)北方宜选在东南坡;南方宜选在东坡、北坡和东北坡;高山地区宜选择半阳坡的东南坡或西南坡。

3)土壤以团粒结构,质地较肥沃的砂质壤土或轻粒壤土;土层厚度在50cm以上,pH值5-8为宜。

4)水源充足的地方,水中盐含量不超过0.15%,地下水位适宜的深度:沙土1-1.5m以下,沙壤土2.5m以下,粘性壤土4m以下为宜。

5)地下害虫数量超过标准规定的允许量或有较严重的立枯病、根癌病等病菌感染的地方不宜选作苗圃地。

3苗圃的面积应使其育苗数量能够按计划逐年满足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植被恢复的需要。

4选育的树种植物应为自然保护区内的乡土树种植物、自然保护区内的珍稀濒危树种植物。

5根据育苗生产需要,珍稀苗圃应划分为生产作业区和辅助区。

6生产作业区用地不得少于苗圃面积的80%,可分为播种小区、无性繁殖小区、移植小区、科学试验小区。

1)播种小区应选择在地势较高而平坦,坡度小,土层厚度50cm以上,肥力中等,灌溉方便,背风向阳地段,并靠近管理区。

2)无性繁殖小区应根据其繁殖珍稀树种生物学特性,满足扦插、嫁接埋条(压条)、分蘖(分株)育苗的工艺条件,选择排水良好的地段。

3)移植小区应根据苗木培育规格和树种生长速度及其特性,选择独立完整的地段。

4)科学试验小区应根据引种、组培和新种引植及新品种的特性及其采用工艺条件,选择便于观察、试验的地段,宜结合温室或大棚设计。

7生产作业区的长度宜为50~100m,长度与宽度比例宜为2:1~3:1。

8生产作业区宜循南北走向。

9辅助区包括管理小区、机具站、仓库、积肥场等。

10种植前应先整地,并达到以下标准:

1)深翻土壤。翻耕深度宜为25cm以上。

2)修筑排灌沟。沟渠应按小区设计,结合畦床的设置进行修筑。

3)作畦。根据生产和操作及地形,设置方形或长方形畦床,整平畦面。

4)应进行土壤消毒。

5)荒地或其他非农业用地用作苗圃,应先浅耕灭茬,然后再翻耕,并先种植一茬绿肥。

4.8.4树木(花草)园

1树木(花草)园的选择应满足以下条件:

1)要有充足的水源。

2)要有较复杂的地形、多样的地貌特征。不同的海拔高度、不同坡向的山地、地势的陡峻起伏,坡度的缓急变化。

3)要有多种类的土壤条件。

4)要有不同的小气候条件。

5)原有植物品种丰富。

2自然保护区建立树木(花草)园,收集本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进行研究和观察。

3树木(花草)园不得任意引进其它物种。

4树木(花草)园植物种植设计应尽可能考虑满足以下要求:

1)以树木花草的生物学特性、生态学特性条件为种植依据,使树木获得最适合的生长条件,并组成人工群落。

2)同科的植物应尽可能地集中在一起,以利分类、比较,但应在符合植物生态要求的情况下考虑分类的方便。

3)根据植物在自然界生长的状况,以自然复层混交的形式,并采用密林、疏林草地或树群、树丛、孤植等栽植形式,在注意生态、分类前提下,根据植物的形态、色彩、花、果等观赏特征进行设计栽植。

4.9植被恢复

4.9.1封山(沙、滩、湖)育林(草)

1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荒山(沙、滩)、迹地、疏林、灌丛等通过封育措施能够恢复林草植被的,应采取封禁方式恢复植被。

2在封山(沙、滩、湖)育林(草)的周界明显处,如主要山口、沟口、河流交又口、主要交通路口等,必须树立坚固明显的标志牌,作为明确封育植被恢复范围的设施,并能够有效地防止人畜任意进入,

其标志牌见本规范4.1.1。

3原有林地破坏严重,残留树木(草)很少,恢复比较困难和地广人稀自然保护区,实行全年封禁,严禁人畜进入,以利恢复植被。

4自然保护区水热条件较好,原有树木(草)破坏较轻,植被恢复较快的区域,实行季节封禁。春、夏、秋生长季节应封禁,晚秋和冬季可以进行有限制的人为多种经营活动。

5实验区内封禁面积较大,保存林木(草)较多,植被恢复较快,周边社区人口密度较高,人为活动较多时,应将封禁范围划分为几个小区,实行轮封轮放。每个小区封禁3-5年后,可开放一年。合理安排封禁与允许进行适度多种经营的面积。

6在人为活动较为频繁处,可采用刺丝、石料垒墙、开沟挖壕、垒筑土墙等设置机械围栏,或栽植有刺乔、灌木设置生物围栏,进行围封。

4.9.2人工辅助自然恢复

1自然保护区内实验区的荒山(沙、滩、湖)单靠封育不能够恢复林草植被或恢复较慢的区域,应进行育苗补植等人工辅助自然恢复。

2人工辅助自然恢复应是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内的乡土树(草)种或自然保护区内的珍稀濒危种。

4.9.3防沙治沙

1荒漠类型自然保护区内的流动沙丘和半固定流动沙丘,应首先采用沙障固沙,阻止沙丘流动,再营造防风固沙林带进行生物固沙。

2沙障固沙应采用平铺式沙障或直立式沙障。

3平铺式沙障固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带状平铺式沙障固沙应使带的走向垂直于主风方向。带宽0,6-1.0m,带间距4-5m。应将覆盖材料平铺在沙丘上,厚3~5cm。覆盖材料有柴草、秸杆、枝条等。覆盖物上应用枝条横压,用小木桩固定,或在草带中线上铺压湿沙,柴草的梢端要迎风向。

2)小而孤立的沙丘和受流沙埋压的道路两侧及村、镇四周,宜采用将覆盖物在沙丘上紧密平铺的全面平铺式沙障固沙。

4直立式沙障固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单向起沙为主地区沙障应与主风向垂直,呈带状布设。

2)在新月形沙丘上设置时,应丘顶空出一段,在迎风坡自上而下设置多带弧形沙障(与新月形弧度相适应)。

3)高立式沙障,应采用杆高质韧的柴草,长0.7~1.3m,露出地面0.5~1.0m,埋入地下0.2-0.3m,根部培沙高出地面0.1m。

4)低立式沙障,应采用较软的柴草,露出地面0.2-0.3m,埋入地下0.15~0.20m。

5)4°以下的平缓沙地,高立式沙障间距为沙障高度的10—15倍,低立式沙障间距为2-4m。

6)沙丘迎风坡面设置的沙障,间距应使下一列沙障的顶端与上一列沙障的基部高出5~8gm。

7)沙丘坡度较大的地方。沙障地间距应按式计算:

d=hctgθ

式中:d—沙障间距(m);

h—沙障高度(m);

θ—沙丘坡度(*)。

8)黏土沙障固沙应布设在沙丘迎风面自下而上约2/3的位置。用黏碱土堆成土埂,土埂高0.20~0.30m,埂底宽0.6~0.8m,埂顶呈弧形。土埂间距2~4m。

5流动沙丘丘间低地造林固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沙丘背风坡的丘间,应留出一定距离(春季造林离沙丘3~4m,秋季造林离沙丘7~10m)后种植乔灌草,次年在沙丘前移的退沙畔再造林草,连续3—4次,将沙丘拉平。

2)自然保护区位于干旱荒漠地区,无灌溉条件、地下水又不能为树木根系利用时,造林要稀植,株距可稍小,行距则要宽,并应横对主风方向成行种植,造林密度宜为3000株/h㎡;在半干旱草原地区,沙地水分尚好,灌木固沙宜密株距、宽行距,以后在灌木行间营造乔木树种,乔木不宜过密。

3)植苗或插条造林应以春季为主,解冻早的沙丘地先造,丘间地后造,或将苗木冷窖存贮,延长造林时间,或在秋季土壤封冻前10天左右定植后随即用沙全株覆盖,次年春季扒掉覆沙。

4)树苗应深栽、实埋、少露苗,根系深埋到湿沙层,剥离表层干沙,阔叶乔木树要修剪枝叶,可能时灌水。萌发力强的灌木可插条栽植,枝条紧贴地面或外露不超过3—5cm;带根苗木不宜深栽。

6沙丘固沙造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沙丘应先选择迎风坡中下部造林,丘顶让风蚀不断削平沙丘后造林。

2)应横对主风方向成行栽植固沙植物,宽行窄株,丛植,株距1~1.5m,行距2--4m。

3)对于高不足7m、水份条件好的沙丘,应在迎风坡基部犁耕促进风蚀,使沙丘矮化后造林草。或采用固定一部分流动沙丘,让另一部分沙丘进行流动的方法,选择奇数排(或偶数排)作为需要固定的沙丘,设立沙障或造林迅速固定沙丘流动,对其余沙丘,不加固定措施,使其迅速流动,直至沙丘移动到被固定的位置,扩大平坦丘间低地,再行造林。

7防风阻沙林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洲外围与沙漠、戈壁、风蚀地相毗连的地带,应实行片林、块状和带状错综分布,以紧靠绿洲的沙丘间低地、风蚀地、平缓沙地造林为主。

2)应先在丘间绿洲的周边造林,逐渐向外扩展加宽。

3)应实行乔灌草、行间混交,越接近外缘灌木比重越大,形成紧密结构。

4)在大面积流沙侵入的前沿地区,林带宽200-1000m;流沙迫近绿洲,前沿沙丘排列整齐地区,应贴近沙丘边缘造林,林带宽50—100m;绿洲与沙丘接壤地区为固定、半固定沙丘,林带宽30—50m;绿洲与沙丘源毗连地带,缓平沙地或风蚀地,林带宽10—20m,不超过30-40m。

8固沙种草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风蚀和流沙移动的地方,应种植防风固沙草带。

2)在林带与沙障已基本控制风蚀和流沙移动的沙地上,应及时进行大面积成片人工种草,进一步改造沙地。

3)对地广人稀、固沙种草采用飞机种草,飞机种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飞机播种治沙技术要求》(LY/T1186—1996)的规定。

4)草带走向与主害风向垂直。

5)地面坡度6~8°,草带宽6~8m,间距30-40m;地面坡度10-20°,草带宽8~12m,间显巨20--30m。

4.10栖息地与生境改善

4.10.1有害植物控制

1自然保护区对外来种的控制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严格保护没有受到外来种入侵的自然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区;

2)对只受到轻微入侵的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应进行优先保护和管理;

3)对外来种已定居的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区,要先确定其入侵的边界,从边界或河流的上游管理入手,逐步向中心或下游推进,以防止造成新的入侵;

4)自然保护区内对于已定居的外来种如果一时不能消除掉,应先确定其边界,控制好边界,当有了新的方法时再进行处理:

5)自然保护区内对已消灭了外来种的区域应用乡土种进行植被恢复或监控,以防止外来种的再次入侵:

6)自然保护区应加强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外来种的危害和自觉地参与对外来种的管理。

2有害植物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害植物的数量少,分布不广时,应采用机械法:在群落中有其他敏感植物存在时,也应用机械法。

2)利用除草剂来控制有害植物的化学方法。选用的除草剂应具有专一性。

3)对有害植物的原栖息地进行考察,了解其天敌和病原体,研究和评估它们的安全性,而后引进这些病原体、天敌等,释放到受有害植物危害的地方,使有害植物得到控制。

4)机械法、化学法、生物控制法三者应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控制。

5)当外来种已被控制或消灭之后,应及时对受到干扰地带进行有效地恢复植被。

4.10.2生境改善

1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当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受到破坏后,应根据其破坏程度,确定具体的.生境改善措施及改善方法。

2生境改善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应只对破坏的区域进行。

3自然保护区的生境改善,若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破坏较轻,解除破坏因素即可得到改善时,应采取封禁保护改善的方式;当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破坏较严重,通过封禁不能够得到恢复改善时,应具体确定种植植物的物种、植被的高矮与密度、植物的栽植方式,并应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规定。

4.11湿地保护与恢复

4.11.1湿地水源保护工程

1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应着重保护湿地水源,防截流,防污染,保持湿地自然水量平衡。

2因水源不足危及湿地生态安全的,可利用天然沟渠、人工渠道,提水泵站等工程措施从邻近水源地(河流、湖泊、水库、山圹、地下水源等)引水补给。其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设计参照国家建设部《灌溉与排水程设计规范》(GB50288—99)执行。

3因洪水泛滥影响湿地生态环境安全的,可修建防洪堤、闸和护岸工程,清除河道淤积物和障碍物,进行河道整治。防洪工程的等级和工程设计应遵守国家水利部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4.11,2蓄水堰:

1自然保护区的湿地蓄水面积较小时,可修筑蓄水堰,以扩大湿地水面面积。

2蓄水堰可采用土堤坝、浆砌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堰拦蓄地面径流高水位。

3土堤坝、浆砌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堰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4.11.3缓坡水塘

1自然保护区中湿地应挖有适宜的缓坡水塘供动物栖息。

2缓坡水塘可采用素土驳岸、浆砌片石或混凝土驳岸。

3浆砌片石或混凝土地基基础处理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处理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规定。

4.11.4主退水汛道疏竣

1自然保护区主退水汛道疏浚必须按照水力计算确定的设计横断面清除河道淤积物和障碍物,以满足洪水下泄要求。

2裁弯取直及疏浚(挖槽)的方向应与江河流向一致,并与上、下游河道平顺连接。

3在主退水信道疏浚中进行河道裁弯取直,应达到改善水流条件,去除险工和有利于湿地保护的目的。

4裁弯取直应进行河道冲淤分析计算,并注意水面线的衔接,改善冲淤条件。

4.11.5管扩码头

自然保护区内湿地的管护码头宜采用斜坡码头。

1斜坡码头结构由坡道、趸船、移动引桥等组成。其中斜坡道为斜坡码头的基本结构,其它结构可根据保护管理的具体需要设置。

2斜坡码头的坡道结构型式可采用实体式、架空式或部分实体与部分架空的混合式。在流冰严重的地区,若码头结构未采取防冰措施时,不宜采用架空坡道。

3斜坡码头坡道的坡度不陡于1:7,踏步式坡道的坡度宜在1:7-1:2,坡道的宽度宜1-1.5m。

4实体坡道的回填材料,在施工水位以上,宜采用透水性好的无粘性材料,并应分层夯实或压实;在施工水位以下,宜采用块石抛填。

5实体坡道的倒滤层,在施工水位以上宜采用碎石、粗砂或中沙分层铺设,其中碎石层厚度宜为0.15-0.20m,粗砂或中砂层厚度宜0.10-0.15m。当采用混合倒滤层时,其厚度不宜小于0.40m;在施工水位以下,当施工困难时可采用天然级配较好的混合倒滤层,其厚度不宜小于0.60m。

6实体斜坡道的坡面宜略高出天然地面,其两侧边坡不宜陡于1:2,并应防止坡脚淘刷。

7实体坡道的坡面结构在施工水位以上,可采用干砌块石、浆砌块石、浆砌条石或混凝土面层等,砌石面层厚度可为0.25~0.40m。在施工水位以下,宜采用抛块石面层。

受波浪影响的区域应根据波浪条件复核铺面结构。

8实体斜坡道的端部坡脚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入式抛石棱体的基槽深度不宜小于1m,底宽不宜小于2m。

一突出式抛石棱体的顶宽宜大于1.5m,外坡不宜陡于1:1.5。

一抛石棱体块石重量宜采用10~100kg,且应根据波浪条件进行复核。

9斜坡道与趸船之间应设移动引桥连接。移动引桥可采用跳板、移动钢引桥或钢联桥与跳趸组成的浮桥。

10跳板宜采用铝质或木质材料,跳板长度宜采用8—10m。

11架空坡道、移动钢引桥或钢联桥结构均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4.11.6防护林草带

1湿地保护与恢复中岸、滩、堤的防护林草带即防浪林带、护堤固岸林带、拦沙林带、草皮护坡等,其防护效果,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浪防冲,防治暴雨洪水、风沙、冰凌、海潮、波浪等对堤防的浸蚀破坏。

2)拦沙固滩,保护堤防和护岸的基脚安全。

3)营造防汛用材林基地。

4)涵养水土,绿化堤容堤貌,优化湿地生态环境。

2防浪林带、护堤固岸林带应按统一规格和技术要求,栽种在堤防临、背水侧扩堤地范围内。

临水侧用于消浪防冲的防浪林带,可适当扩大其种植范围。

3拦沙林带应按要求栽植在湿地上游河流和水沟口的滩地上。

4防浪林带、拦沙林带宜采用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结合的立体紧密性混交林。

防浪林带的种植密度、排数、株行距等应根据消浪防冲要求和不影响安全行洪的原则确定。.

5防浪林、拦沙林苗木,以选用耐淹性好、材质柔软、树冠发育、生长速度快的杨柳科或其他适用于当地生长的树种为宜。

6护堤林带的种植宽度和植株密度,应根据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内的土壤气候条件,以及防治风沙、涵养水土等环境因素确定。

护堤林带,宜种植适宜于当地土壤气候条件、材质好、生长快、经济效益高的树种。

7为防御暴雨、洪水、风沙、冰凌、波浪等环境因素对土堤坡面的侵蚀破坏,除种植防浪林带外和护堤林带外,应需种植草皮护坡。

一线海堤不是土堤或行洪流速超过3m/s的土堤迎水坡面,不宜种植草皮扩坡。

护坡用的草皮,以选用适合当地土壤气候条件,耐干旱、盐碱、潮湿,根系发育、生命力强的草种为宜。

5科研与监测工程设计

5.1科研中心

5.1.1科研中心宜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址内统一布设。

5.1.2科研中心应布置在环境安静、清洁,振动及电磁辐射影响小的地段。

5.1.3科研中心应远离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性、散发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

5.1.4科研中心宜为独立建筑物,当其建筑面积小于1000㎡时,可与管理局管理用房合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5.1.5科研中心应包括实验室、化学分析室、计算机房、科技资料室、科技档案室、标本制作室、标本贮藏室、标本陈列室、科研流动站(中心)及仪器设备、药品等贮藏室,并配备各种调查、试验、科研辅助设备设施。

5.1.6科研中心的内部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5.1.7科研中心对振动很敏感的精密仪器,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5.1.8实验、化学分析、标本制作过程需大量酸碱液的用房,应布置在建筑物底层。

5.1.9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北侧区域;

1温、湿度精度要求高的或有温湿度要求的;

2需避免日光直射的;

3器皿药品贮藏间、精密仪器存放间。

5.1.10实验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粉尘等的含量,其最高容许浓度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的规定。

15.1.11实验室、化学分析室、标本贮藏室、标本陈列室等的温度、相对湿度、生物细菌、灰尘、电磁干扰、电源、噪声、振动等环境条件,宜有监控设施。

5.1.12科研中心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为二级。当采用自然采光时,采光等级应为Ⅱ级。

5.1.13科研中心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应不小于2.5kPa,荷载较大的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5.1.14科研中心的“三废”处理应与建筑设计同时进行,“三废”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5科研中心的酸性、碱性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或微害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处理方式和装置可根据废水中所含酸碱的种类、性质浓度、水量及其变动情况等因素确定,并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5.2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

5.2.1自然保护区的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类型、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及保护管理要求,根据批准的科研报告所列监测项目选址,并应与保护管理点或保护管理站结合。要求通过监测,应达到以下目的:

1监测自然保护区的资源与生态环境变化状况。所监测的目标面临何种压力?这些压力处于何种程度?

2哪些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因素正在改变或已经改变?

3为保护管理某一监测目标(物种、种群、生态系统等)的政篆措施是否起作用。

4获得大量的最基本而又最重要的生物学、地质学、水文学等信息。

5.2.2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布设,应安全可靠,经久耐用,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监测站点布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典型性。

2设置监测设施的场地,应具有一定的交通、通信等工作条件,保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进行观察、观测。

3监测站点为单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平方米。

4监测站点应选择技术先进、使用方便的观测仪器、设备。

5.2.3各种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项目、周期及频次应根据其资源状况和保护对象等因素确定。主要监测项目的监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定位监测站主要监测森林生态系统的结构变化与功能发挥。

2气象观测站主要监测自然保护区内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的气象学、物候学等范畴的大气、物候指标。

3水文、水质监测站主要监测保护区内各河湖海水系地表水化学、毒理学、细菌学等范畴的水质指标;地下水的水位、含盐量变化等指标。

4关键物种监测(观察)点主要监测关键物种的变化趋势、分布及其影响。

5土壤地质监测(观察)点主要监测特殊地质地貌变化状况指标。

6固定样地主要监测生态系统组成、结构及主要生态过程;珍稀植物个体分布的变化状况、种群变化趋势等。

7固定样线主要监测珍稀动物的个体分布的变化状况、种群变化趋势等。

8环志站主要监测候鸟的栖息、繁殖、停歇等的状况。

6.宣教工程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自然保护区年实际接待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应设立宣教中心不足1万人的宜设陈列馆。

6.1.2宣教中心或陈列馆应满足实物、标本、模型、多媒体等宣传教育的需要。应具备一定的参观考察教学实习的接待能力和承受量。

6.1.2宣教中心或陈列馆内应设多媒体培训中心,并配备宣教设备。

6.1.3宣教中心或陈列馆宜设置标本室、陈列展览室、资料室等。

6.2宣教中心、陈列馆

6.2.1宣教中心或陈列馆应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集中统一布置。宣教中心或陈列馆建筑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总图设计的要求。

6.2.2宣教中心、陈列馆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小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2宣教中心或陈列馆内部和外缘,凡来保护区的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扩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均按1.0kN/m计算。

6.2.3“三废”处理必须与建筑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6.2.4宣教中心、陈列馆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

7局、站址工程设计

7.1一般规定

7.1.1管理局(分局)、管理站(点)址工程设计,应按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规定的选址和工程项目进行总平面设计。

7.1.2局、站址工程设计,应对交通、电力、通信、采暖(国家规定采暖范围的自然保护区)、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综合考虑,衔接合理。

7.1.3局、站址总平面,应根据各类建(构)筑物和交通、管线、绿化设施的使用功能、防火、环保、安全等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布置。

7.1.4山区和丘陵地区,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形和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沿山坡布置的建筑物,除应符合采光、通风、施工等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止切坡可能引起危害的措施。

7.1.5局址如果安排分期建设,应按功能统筹布置,预留续建用地位置。

7.1.6改(扩)建局、站址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及各项设施。

7.2建筑设计

7.2.1管理局(分局)、站(含公安执法机构)的基础设施分为办公业务建筑和辅助建筑工程。办公业务建筑包括办公业务机构、公安机构、科研中心、宣教中心、陈列馆、动(植)物防治站等,配套工程包括食堂、车库、仑库、传达室、锅炉房和配电间等。后勤保障应社会化。

管理局址不在城镇的,可以增加适当建筑面积的招待所。

在局(分局)址,应将公安机构、科研、宣教、动(植)物防护站等建筑、配套工程等集中统一布置。

根据公安执法机构的工作特性,宜另设大门,或在局(站)址总平面布置时单独设置,视局(站)址的具体情况而定。

7.2.2管理局(分局)、管理站(点)各类基础设施的建筑规模和能动要求,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本自然保护区的实际综合分析论证,合理确定,作为建筑设计的依据。

7.2.3自然保护区建筑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站址建筑物一般为砖混结构;局址集中布置综合性多层建筑,规模较大时,可采用框架结构。

7.2.4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1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尽量减少土(石)方、建筑物和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工程量;

2场地的平整度,应有利于排水,避免土壤受冲刷;挖填方工程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

3合理确定场地标高,使场地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4应与场外既有的和规划的道路、排水系统及周围场地的标高相协调;

5满足管线敷设对高程的要求;

6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7.2.5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区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及山坡植被,必须考虑排洪要求。

7.2.6阶梯式竖向设计

l台阶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与地形及总平面布置相适应:

2)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和绿化等布置以及消防、检修和施工等要求;

3)台阶的高度,应按使用要求及地形和地质条件,结合台阶间运输联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台阶的高度不宜超过4m。

2相邻的台阶之间,应采用自然放坡、护坡或挡土墙等连接方式并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台阶高度、景观、荷载和卫生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3台阶脚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考虑采光、通风、排水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且不应小于2m;台阶坡顶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或挡土墙的影响。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相关规定确定基础至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

7.2.7土(石)方工程

1场地平整时,填方地段应分层压实。粘性土的填方压实系数为:建筑地段不应小于0.9;近期预留地段不应小于0.85。

2场地平整时,宜先将表层耕土挖出,集中堆放,作为绿化及复土造田之用。

8配套工程设计

8.1道路工程

8.1.1保护区的道路建设,主要是沟通自然保护区内外部及各保护管理站、点之间的交通,以适应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为主,综合考虑社区可持续发展工程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合理布置各类道路,构成自然保护区道路网。

8.1.2道路网布线原则

l道路布设必须满足保护管理、科研观察、护林防火、环境保护、社区可持续发展工程,以及职工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2外部交通以公路为主,与公共交通运输公路衔接;内部交通可以采用多种运输形式,一般采用汽车运输,凡有水运(通船)条件的地方,宜利用水运。

3充分利用现有道路。

4道路走行位置,不得穿过地质不良和有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危险的地段。

5保护区内部道路技术标准应根据道路使用性质确定,采用包线设计,以适应自然地形、地势为原则,一般不高填深挖,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

8.1.3道路分类与技术标准

l干道:保护区管理局(分局)与外部交通衔接的道路。宜采用林区公路一级或二级。

2支道:管理局(分局)衔接保护管理站、附属单位、保护区内主要村镇和主要经营活动场所以及保护管理站之间的道路,衔接保护管理站与附近乡镇的道路,宜采用林区公路三级或四级。

3防火道路:专门用于或主要用于森林防火的道路。连接保护区管理局(分局)、保护管理站(点)的防火道宜采用林区公路三级或四级;

防火道中通往防火预报站、加油站、机降点的车行道,宜采用林区公路四级,原则上不设路面。

4 摩托车道:保护管理站(点)至了望塔(台)、检查哨(卡)的道路。

5 人行步道:保护管理站(点)至各类固定监测(观察)站(点)的道路,和野外巡护、防火的人行步道。

保护区各类道路工程主要指标

项目

单位

干道

支道

摩托

人行

林一级

林二级

林三级

林四级

车道

步道

设计车速

Km/h

50

40

20

15

 

 

行车道度

m

6

3.5

3

3

 

 

路基宽度

m

7

5

4

4

1.5~2

0.8~1.5

极限最小平曲线 半径

停车视距:

m

 

 

 

 

 

 

潮湿

65

45

20

15

10

 

冰滑

100

70

30

30

20

最大纵坡

5

6

9

12

12

 

路面等级

 

高级或中级

低级或不设 

中级或低级

中级或低级

低级或不设

不设

备注

 

管理局

荒漠地区

平原

山岭

 

陡坡

设在城镇

微丘区

重丘区

设台阶

8.1.4道路工程勘察设计

1通过图上定线与现地勘察,确定干(支)道起讫点、走行方位、主要控制点;大(中)桥位置、桥型与桥长;涵洞位置、类型与数量;挡土墙与护坡位置及工程量等。

2通过图上定线与现地踏勘,确定摩托车道与人行步道起讫点、走行方位、主要控制点,桥梁位置与桥型及桥长,涵洞位置、类型与数量,挡土墙与护坡位置、工程量,人行步道设置台阶的位置及工程量等。

3通过实地踏勘,确定通船河道长度与疏浚工程量,确定码头位置、码头型式与码头工程量。

4自然保护区的道路,由于交通量少,一般不进行常年养扩,不设养路工房,采用季节性养路,应配置小型养路机械。

5道路勘察设计,应符合林区公路工程勘测、设计系列规范和《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l27)的规定。

8.2给、排水工程

8.2.1保护区给水工程,包括生活用水、科研与生产用水和消防用的供给。

1管理局(分局)和保护管理站(点)应利用当地已有的给、排水管网,周边没有可利用的给排水管网时,可采用机井、水塔(水池)给水;保护管理站(点)还可采用引水渠或水管自流引水。

2给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为主。水源选定原则:

1)供水距离短,有充足的水量;

2)水质良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给水方便可靠,经济适用;

4)水源地应位于居住区和污染源的上游。

3给水系统组合,应根据当地生产、科研、生活、消防等用水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4室内给水应根据民用、科研和动(植)物防治建筑物内对水量水质、水压、消防等用水的要求设计。

8.2.2排水工程,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科研与生产污水和雨水的排放需要。

1排水方式,管理局(分局)和保护管理站,应采用暗管(渠)排放;保护管理点和各类固定监测(观察)站(点)和检查哨(卡)、了望台(塔)等宜采用明渠排放。

2室内排水应根据科研、生产、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和室外的排条件综合考虑。

3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科研、生活、生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和洼地。管理局(分局)和保护管理站应建化粪池。

8.3供电工程

8.3.1自然保护区的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维护管理方便。

8.3.2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负荷大小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供电容量设计,应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

8.3.3供电电源应充分利用国家或地方现有电源。当无现有电源可利用或利用现有电源不经济合理时,方可考虑自备电源。在水力或风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自建小型水力或风力发电站。

建水电站时,可将附近社区群众的用电一并考虑。

8.3.4应用电网电时,根据需要管理局可建配电室,分局、保护管理站配变压器。

8.3.5供电电压应以地区电压等级为准。自建电站时,必须采用国家标准电压等级。

8.3.6变、配电设施的设置

1用电负荷计算,一般采用“单位指标法”和“需用系数法”。

2输电距离短,接近负荷中心,便于电压质量的提高和线路的引入、引出。

8.3.7用电负荷较小而又分散的地区,宜配置轻便型移动式柴油(或汽油)发电机。

8.4通信工程

8.4.1自然保护区的通信工程,应根据当地的通信条件和保护区对内、外部通信的传输需求,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维护管理方便。

8.4.2保护区通信应充分利用地方现有通信网。管理局(分局)、管理站(点)、检查站(卡)、社区可持续发展工程(如旅游服务区)等优先选用有线通讯。在开通移动通讯处,可适当配置移动电话。防火指挥车、公安车、巡护车应配备车载台,公务用车可按需要适当配置车载台。

8.4.3没有地方通讯网络的保护区,或地方通信网络无法覆盖的保护区,可建基地发射台,并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与外部通信网联接。保护管理站、保护管理点配备对讲机;适当配置无线电台。

8.4.4人烟稀少且地势复杂地区的自然保护区、有在无人区巡护任务的超大型、大型保护区可配备卫星电话。

8.4.5小型和中型自然保护区,无线通信宜建立域内单区单基站集群移动通信系统,采用双向异频(同频)双工方式,以便于车载台和手持机紧急呼叫。

大型与超大型自然保护区,无线通信宜建立域内多信道用户共享的单区多基站集群移动通信系统,并与有线交换机互联。

8.4.6通信线路容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管理局址可按宽带传输技术标准综合布线,以适应保护区管理和科研活动对语音、传真、图像、数据等多方面信号的传输要求。

8.4.7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时,应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频段选择和发射功率上避免对保护区外围地区形成电磁波干扰。

8.4.8通信设计的设计参数和其它技术要术,应按电信与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执行。

8.5有线广播、电视工程

8.5.1保护区管理局(分局)址和保护管理站址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应纳入地方有线广播、电视网。

8.5.2附近没有广播电视网的保护区管理局可建立卫星地面接收站,保护管理站(点)可配备小型卫星地面接收装置。

8.5.3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设计时应与通信系统统筹考虑。

8.6采暖工程

8.6.1保护区管理局(分局)址和保护管理站(点)址的采暖工程,应贯彻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节省投资、满足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8.6.2位于国家规定采暖范围的自然保护区,当周边没有可以直接和利用的采暖系统时,管理局址可采用锅炉房集中采暖方式,保护管理点采用取暖炉等分散采暖方式。保护管理站采用集中采暖方式还是分散采暖方式视实际,情况选定。

8.6.3管理局(分局)和保护管理站公共民用建筑的热负荷,一般采用热指标计算。

8.6.4供热管网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地形、土壤、地下水等各种因系,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于温度不超过120℃的热水采暖管网,应优先选用直埋敷设方案。

8.6.5集中供热锅炉产生的废渣、废水、烟尘,必须按工业“三废”,排放标准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8.6.6在电力或燃气(油)供应充足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采用电采暖或燃气(油)锅炉采暖,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8.7环境绿化

8.7.1保护区绿化美化主要包括管理局、保护管理站、保护区内主要道路、社区可持续发展等地的绿化美化。

8.7.2管理局(分局)址、保护管理站址、社区可持续发展工程用地环境绿化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统一进行,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1绿化布置应根据环境景观的要求,应与主体建筑物造型相谐调,注意地面绿化和空间绿化的配置,并考虑季节变化和空间环境效果,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因地制宜进行布置。

2应充分利用场区非建筑地段、零星空地以及其他裸露地面进行绿化布置,并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及防火要求和避免与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相互影响。

8.7.3保护区内主要道路两侧绿化带,应与生物防火带相结合统筹布置;交叉口和弯道处,宜种植高度低于车道中线路面标高1米的矮生常绿植物;路堤、路堑边坡坡面上宜种铺草皮,在不影响视线的地段,可种植灌木停车场周围的绿化,应有利于车辆和人群的集散与分隔,宜选栽树干直、分枝点高的乔、灌木。

8.7.4环境绿化,应力求实用、经济,绿化美化效果好。

8。7.5环境绿化美化应优先选择保护区当地的乡土树种、花灌木等,宜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抗污染、耐寒、耐旱、耐潮湿、防风沙及抗病虫害:

2生长速度块、适应性强;

3容易成活、移植和管理;

4树木形态美观、挺拔;

5符合防火、卫生和安全等要求。

9生态旅游工程设计

9.1一般规定

9.1.1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依据。9.1.2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工程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开展生态旅游区域的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形地貌、游览道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9.1.3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工程设计必须以向人们展示优美而原始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自然保护区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和规模。

9.1.4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区域不得进行人工景点、景观建设。

9.2容量

9.2.1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工程设计必须确定开展生态旅游区域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管理的依据。

9.2.2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区域游人容量随开展生态旅游时期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时期范围的游人容量,应根据分析并满足该区域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环境容量允许标准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生态旅游区域用地生态环境容量

用地类型

允许客人量和用地指标

人/h㎡

㎡/人

针叶林类

1~1.5

10000~6600

阔叶林类

2~4

5000~2500

森林类

<7.5~10

>1320~1000

疏林草地类

10~12.5

1000~800

草地类

<35

>280

湿地、水域类

500~1000

20~10

沙滩类

500~1000

20~10

遗迹类

20~77

500~130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

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50~100㎡/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100---400㎡/人(景点面积):

海(水)域:10~20㎡/人(海拔0~2m以内水面);

沙滩:5~10㎡/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应、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9.3布局

9.3.1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类型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9.3.2出入口设计,应根据其自然景观、景点分布,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处者,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9.3.3游览道路系统设计,应根据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规模、各游览区的游览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道路的路线、游览道路的主、支或小路和桥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9.3.4主要游览道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

9.3.5河湖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开展游览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流向;水闸或水井、泵房的位置;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游船水面应按游船的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游泳水面应划定不同水深的范围;观赏水面应确定各种水生植物的种植范围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9.3.6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区域疏林地、无林地的植物种植、植被恢复,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和游客游赏习惯确定,应做到充分绿化恢复植被和满足多种游憩及审美的要求。

9.3.7建筑布局,应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确定各类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9.3.8生态旅游的管理设施及厕所等建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

9.3.9生态旅游区域内水、电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垃圾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9.3.10生态旅游区域的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9.4游览道路设计

9.4.1各级游览道路应以生态旅游的总布局为依据,确定路面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

9.4.2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区域的游览道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为主道路、支路、小路,主道路宽宜为5.0--7.0m,支路宽宜3.0-5.0m、小路宽宜为0.8-3.0m。

9.4.3游览道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自然风景构图。

2创造连续展示自然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3游览道路的平面线形设计宜采用复曲线,转折、衔接通顺,以反映自然曲径的原貌,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9.4.4主路纵坡应小于8%,横坡宜2-4%。山丘区的主路纵坡应小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9.4.5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小于2级,每段宜小于20级。踏步宽300-380mm,高度120--170mm,每级踏步应有1-2%向下倾斜的自行排水坡度。坡度大于58%的梯遗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栏设施。

9.4.6游览道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9.4.7通行机动车的游览道路宽度应大于4m,平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2m。

9.4.8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9.4.9游览道路应优先采用就地山石加工成厚度为100-120mm的块料铺装,使路面质感和山石浑然一体。

9.4.10游览道路中的桥梁应根据生态旅游布局确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观景等项具体要求。

9.4.11通行车辆的游览道路上的桥梁,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林25级计算。

9.4.12非通行车辆的游览道路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计算。

9.4.13作用在游览道路上的桥面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kN/m计算。

9.5生态旅游建筑及其他设施设计

9.5.1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生态旅游其生态旅游建筑及其他设施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布局的要求。

9.5.2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要素统一协调。

2层数以一层为宜。

3游人通行量大的建筑室外台阶、建筑内外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临空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9.5.3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

9.5.4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

9.5.5利用河湖水面开展生态旅游,必须建造驳岸,并根据开展生态旅游布局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9.5.6素土驳岸的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地表径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9.5.7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文件中注明。

2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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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案例整理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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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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