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双方承诺为文化和艺术领域的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条
双方支持表演艺术领域的合作,支持相关领域艺术家进行巡回演出,例如:
(一)开展信息交流并相互邀请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性音乐、舞蹈表演;
(二)参加在双方国家举办的音乐、舞蹈及戏剧节。
中方建议保方参加下列艺术节:
(一)“相约北京”艺术节
(二)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
(三)北京国际音乐节
(四)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
(五)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
(六)海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
(七)深圳“一带一路”国际音乐季
(八)北京人艺精品剧目邀请展演
(九)宁波国际声乐比赛
保方建议中方参加下列艺术节:
(一)鲁塞三月音乐节
(二)“瓦尔纳之夏”国际艺术节框架下的音乐节
(三)瓦尔纳国际民间艺术节
(四)大特尔诺沃国际民间艺术节
(五)瓦尔纳国际芭蕾舞比赛
(六)舒门“潘乔·弗拉季格罗夫”国际比赛
(七)索非亚国际青年音乐家比赛
(八)壹平台舞蹈周
(九)A to JazZ爵士音乐节
第三条
一、双方支持视觉艺术领域的合作,支持博物馆、美术馆及文物研究、保护修复机构之间开展直接合作。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根据对等原则,双方互换1-2个艺术(当代艺术)和手工艺品展览(每个展览配随展人员2名,为期5天),有关组织经费事宜将在专门协议中另行商定。
中方建议保方参加下列艺术节:
(一)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
(二)海丝之路(中国·宁波)文化旅游博览会
(三)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
(四)上海双年展
(五)广州三年展
保方建议中方参加下列活动:
(一)加布罗沃国际幽默和讽刺艺术作品双年展
(二)瓦尔纳国际版画双年展
(三)特尔戈维什特国际户外写生(水彩画)创作活动
(四)巴尔契克国际户外写生(美术)创作活动
(五)多布里奇国际户外写生(纸上作画)创作活动
第四条
双方支持发展文化和历史遗产领域的合作,为此双方将:
(一)鼓励在文化遗产保护修复、展示和管理方面实施联合项目;
(二)在现行本国法律及双方已签署的有关国际协议的框架内交换信息,为两国流失或非法出境文物的回归提供便利;
(三)在现行本国法律及双方认可的国际协议的框架内,通过专家、信息和专业技能的交流,实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合作;
(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根据对等原则,双方互派1个5人文化遗产专家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5天。
第五条
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出版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国出版业在版权高度保护、人员互访等方面开展合作。
双方在文字文物的馆藏管理、保存和修复领域开展信息交流。
双方鼓励出版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为此将互派1个6人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为期6天的访问。
双方鼓励本国出版单位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并鼓励其建立直接联系。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根据对等原则,双方支持开展作家互访。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业摄影家团体建立联系,并协助其互办纪实摄影和美术摄影作品展。
第八条
双方鼓励开展影片和从业人员交流,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支持电影制作机构合作拍片,促进电影共同发展。
第九条
双方支持民间艺术领域的合作,邀请对方国专业和业余的民间歌舞团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性艺术节和比赛。
第十条
双方将在戏剧和杂技艺术领域进行合作,深化交流。
第十一条
双方支持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组织和举办“中国文化日”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和举办“保加利亚文化日”活动。为此,双方将互派至少1个不超过20人的艺术团组。
举办文化日活动的条件和时间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议。
第十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根据对等原则,双方承诺将互派1个由文化部长或副部长率领的不超过5人的部级代表团,进行为期不超过5天的访问。
第十三条
双方视索非亚中国文化中心为连接中保文化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并支持其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双方积极支持并参加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合作框架下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双方亦支持两国对口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未包括在本计划中但不违反本计划宗旨的其他形式的直接合作。
一般规定和财务规定
第十六条
在进行人员交流时,派出方至少提前2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待派人员的简历资料和访问期间的工作日程,接待方应比预计访问日期至少提前15天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一、根据本计划,双方在进行人员交流时遵循下列财务条款:
(一)派出方承诺负担出访人员到对方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医疗保险;
(二)接待方根据本国有关法律规定负担来访人员与访问工作日程相关的境内食宿、交通和翻译服务费用。
二、在执行本计划人员交流项目时,接待方依据派出方所支付的医疗保险在必要时为来访人员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双方在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举办的艺术节时,参加人员的经费保障(食、宿、国内交通)按照艺术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互派演出人员或表演艺术团组时,派出方承诺负担出访人员到对方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医疗保险费。
如无其他约定,接待方负担来访人员的境内交通、食宿、翻译、场地租金和收费、海报和请柬印制费用,以及其他与演出有关的广告宣传费用。
两国演出组织方可通过单独协议商定具体事宜。
第二十条
互办展览的财务规定如下:
一、派出方负担:
(一)展品到承展国相关地点的往返运输费;
(二)展览保险费;
(三)随展人员到对方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医疗保险。
二、接待方负担:
(一)境内交通、海关手续费、场地租金和广告宣传费;
(二)随展人员访问期间的食宿及境内交通费用;
(三)展品在当地的保险及保安费用。如展品发生损坏或丢失,接待方应提供保险索赔必需的材料,且承诺除在派出方的明确同意下采取的必要预防措施外,不得对展品进行任何修复。
两国展览承办方可通过单独协议商定具体事宜。
文物展览须按专门展览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经另行协商后组织其它文化活动的可能性,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讨。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2021年2月9日在北京签署,原件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保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时如遇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国保加利亚2022年文化合作计划》相关文档:
中国保加利亚2022年文化合作计划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