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九条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公消[2010]第368号文件)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场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需要申请办理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依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 游艺、游乐场所;
(五)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此外,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15]241号),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上述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2、申报资料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网吧以及其他娱乐场所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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