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实施方案
(四)参保登记和费用征缴
1.已参保用人单位继续按原参加医疗保险的隶属关系在市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和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实行市级统筹后,新设立或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在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具体申报程序、申报资料、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等有关内容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于每月5目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3.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足额列入预算,并按时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
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二)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各自的支付范围等统一按市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就医报销比例及各项待遇标准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2 29号)等市级相关政策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住院病种目录等有关内容统一按市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和管理。
(二)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原二级乙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西安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民发2017 216号)执行。
(三)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七、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参保职工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和挂账结算制度。参保职工可在全市统一确定的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从个人账户中划扣的医疗、药品费用,按月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的应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月与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三)市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指定单一对应结算的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理确定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关系;定点零售药店统一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市级现行政策规定与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审核和结算工作。
八、医疗服务管理
(一)市级统筹后,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布;原各区县已确定的`区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合格后一并确认公布。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准入条件、审核程序、监督管理和服务协议文本统一按市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整体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工作。市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基金管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采取收支预决算管理的办法。
(二)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区县用人单位及财政所拖欠的医疗保险费用应及时补缴结清;各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历年结余,经专项审计后,全额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一管理、核算和拨付使用。
(三)对各区县实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总量计划控制、年终决算的方法。每年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各区县下达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医疗费用支出计划,年终进行决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规范、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参保登记、费用结算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协调,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注意新老制度问的衔接,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县)两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平稳过渡,保障参保职工的正常就医和待遇享受。
(二)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切实保障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办
公场所;各级编制、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发展需要,保障市及各区县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各区县的医疗保险基金历年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从而确保区县医疗保险基金全额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卫生、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三)在启动实施市级统筹前,各区县不得再出台任何相关政策。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原有各项规定,要认真把关,不得借机放宽条件,突击报销,提高报销比例、降低征缴标准和减负,保费。
十一、实施步骤
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各区县实际,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和灞桥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于2017年7月1日启动实施;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和蓝田县于2011年1月1日启动实施;2011年底前全市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十二、职工生育保险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项,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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