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煤矿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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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煤矿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正大煤矿设备更新改造计划2010 年 02 月 28 日2010 年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根据正大煤矿改扩建需要,并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经矿研究制定以下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并落实责任,望相关人员按计划更新、购买。一、三月份1、拆除 KBD—350 馈电开关 5 台,由机电队负责并在 3 月份完成。2、购买 KBZ—400 真空馈电开关 10 台,KBZ—200 真空馈电开关 20 台,由管富洪负责在 3月份购买到矿,由机电队负责安装。二、四月份1、拆除 S9—250/10 变压器 1 台,由机电队负责并在 4 月份完成。2、更换 S11—400/10 变压器 1 台,由机电队负责更换并在月底前完成。三、五月份 1、拆除 YBT—11 局部通风机 2 台,由机电队负责并在 5 月份完成。2、购买 FBD5.6/2×15 对旋式局部通风机 4 台,由管富洪负责在 5 月份购买到矿,由机电队负责安装。3、购买 QBZ—2×80SF 双电源真空局部通风机启动器 3 台,由管富洪负责在 5 月份购买到矿,由机电队负责安装。4、购买 5T 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2 台,由管富洪负责在 5 月份购买到矿,并投入使用。机电设备管理标准1 目的加强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对机电设备进行全过程有效控制,保证机电设备高效率、长周期、安全、经济地运行,充分发挥设备的最大效能。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矿范围内机电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租赁、调剂、调拨、改造、更新、报废等管理。3 依据文件a( (1989版 《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b(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 (1987版c( (2006版 《煤矿安全规程》 );d( (2003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 《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集团发〔2007〕274号)。4 职责4.1 机电科负责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4.2 计划科负责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批上报。4.3 机修厂负责机电设备的修理工作。4.4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及对安全状况的检查。4.5 回收队负责报废机电设备的处理。5 工作流程机电设备管理流程图见附录 A。5.1 规划5.1.1 制定计划每年十月份,由机电科根据矿下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及设备使用状况,组织机电设备使用单位,召开机电设备购置和大修计划会议,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机电设备使用状况,编制下年度机电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科汇总。5.1.2 计划汇总机电科将各机电设备使用单位上报的设备购置计划汇总,编制“设备购置建议计划”,由矿长主持召集有关领导、部门对“设备购置建议计划”进行平衡审批。5.1.3 计划审批经审批修改后的计划,机电科整理交计划科汇编上报集团公司计财部审批。5.2 设?腹褐?.2.1 选型论证机电科根据公司下达的计划,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和选型,填报“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并提出建议价格、建议厂家。设备选型遵循以下原则:a.确保安全生产、经济运行、满足生产要求;b.质量可靠,技术先进,适用性强;c.价格合理,充分考虑环保节能要求;d.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2 报批机电科将填好的“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报上级领导审批。上报程序执行下列规定:a.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报矿机电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批;b.单台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和特种设备,报煤业公司审批;c.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的设备选型购置,还需有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查的批复。5.2.3 设备购置由公司统一购置的设备,按《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执行;自购设备由内部市场办公室牵头组织机电科、财务科等部门,遵照设备选型论证报告,签订购置合同。5.3 设备到货验收5.3.1 到货验收设备到货后,机电科组织计划科、财务科、设备使用单位和供应站,对照“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购置到货开箱检查验收单”,办理验收入

库手续。新到设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验收:a.必须与合同要求相符;b.随机资料齐全完整, (包括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等各种证件、使 ;用说明书、随机备件、图纸、装箱单等)c.包装完整,整机完好无损坏,设备质量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5.3.2 不具备上述条件,予以拒收并作如下处理a.由订购单位或厂家退货;b.按程序提出相关索赔要求。5.4 设备保管存放5.4.1 验收合格的设备,由机电科建立设备台帐,入库保管。5.4.2 设备图纸及技术资料由机电科负责统一收集,原件交矿档案科保存,复印件由机电科和设备使用单位分别保存入档。5.4.3 随机备件与设备一同保管存放。5.5 安装验收5.5.1 设备安装根据生产需要,由矿领导或科室部门安排安装单位对新到设备进行安装。5.5.1.1 安装单位到机电科办理设备出库手续。5.5.1.2 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必须具备下列资料:a.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安装设计;b.随机运行的各种技术资料;c.编写安全技术措施;d.特殊设备(如液化气站、锅炉、加油站等)安装必须由专业部门批准。5.5.1.3 安装规定a.设备安装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安装调试规程和规定;b.必须严格执行安装质量标准和完好标准;c.制订严格的设备运输安装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执行;d.裸露的带电部位或设备转动部位必须按照《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技术标准》要求安装防护装置;需要安设接地极的设备需按照《保护接地装置完好技术标准》要求安设接地极;e.机电科或综采办负责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监督把关。5.5.2 竣工验收5.5.2.1 设备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组织中间验收,并填写中间验收报告。5.5.2.2 所有设备安装完毕,经调试测定具备投入运行条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5.5.2.3 大型设备、大型工程验收由矿统一组织进行,验收组必须有下列单位人员参加,即矿分管技术负责人、安监处、机电科、综采办、安装单位、接收单位、人力资源科及其他单位。5.5.2.4 三台以下的小型移动设备由机电科会同安装、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填写“煤矿机电设备交接验收记录单”,验收资料由机电科存档。5.5.2.5 安装工程必须符合质量要求,由于质量问题而影响矿井安全的,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附录 B)要求,办理移交手5.5.2.6 设备安装验收后,按照《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管理规定》续,填写“煤矿机电设备交接验收记录单”一式三份,分别交机电科、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大型设备、大型工程安装、验收资料由机电科存档。5.6 设备使用5.6.1 设备的使用管理5.6.1.1 矿井机电设备管理由分管机电矿长全面负责,实行以机电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负责制,各级技术负责人对所辖范围内设备技术状态负责。5.6.1.2 矿井机电设备实行分区负责,主要设备实行单机包机制,各单位应根据要求制订包机制度。5.6.1.3 矿井设备采用以下几种维修方式进行经济合理维修:a.全矿生产设备每两个月停产两天,每年不少于12天进行计划性强制检修(包括采、运、销 ;设备)b.全矿生产系统设备每日不少于2小时停产检修;c.其它主要设备实行定期预防性停机检修;d.按规定对主要设备进行技术测定和综合分析,以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e.对带有保护装置的设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测试、调整、检查,并制定制度,认真贯彻执行;f.矿井设备按国家规定提取大修资金安排大修,恢复其技术性能,做到钭ㄓ茫敌行蘩碛肷璞父孪嘟岷稀?.6.2 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随机资料及有关规程规定,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经矿机电总工程师批准后,按制度执行。5.6.3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对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使用前应组织操作工、维修工、技术人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业务技术学习。5.6.4 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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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性能合格,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试验。5.6.5 设备使用5.6.5.1 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维修、谁管理”的原则。5.6.5.2 设备的状态管理和经济管理a.矿成立以机电科为核心组成矿井设备管理网,其它生产辅助、服务、综采、掘进各区级单位,设兼职设备管理员;b.机电科负责全面业务管理,各级单位按区分片,实行设备状态管理。5.6.6 设备交接设备使用单位变更工作地点,设备需要其他单位管理的,可执行《机电设备交接验收管理规 (附录 B)定》 ,由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5.6.7 设备检查5.6.7.1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5.6.7.2 机电科对在用设备进行日检和月度质量标准安全大检查,对查出问题填写“机电安全质量检查记录表”,并下发“机电专业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5.6.8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执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附录 C)。5.7 设备修理5.7.1 设备大修管理程序5.7.1.1 每年十月份由机电科征集各使用单位意见,汇编下一年度大修理申请表,编制大修理建议计划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正式编制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机电科根据审批后的大修理计划,下达设备大修理通知单。5.7.1.2 设备修理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矿井内部的技术、维修力量,凡是能够矿内修理的,一律不允许外委,但要确保修理的质量。确需外委的,必须由矿内修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外委应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内部有修理资格的专业化厂点。5.7.1.3 对列入年度大修计划的设备,机电科组织财务科、市场办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鉴定后,确定修理内容,提出技术要求及建议性厂家,确定外委修理还是内部修理(内部修理指煤矿内部改制企业机修厂、更新厂等的修理) 。5.7.1.3.1 内部大修理项目a.承修单位写出设备大修理开工报告,报机电科、财务科批准;b.机电科组织市场办、财务科及使用单位现场解体鉴定,填写“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修理鉴定记录表”;c.承修单位编制“机电设备大修工程施工预算表”,报市场办、机电科、财务科进行审核。5.7.1.3.2 外委大修理项目a.机电科根据年度大修计划和煤业公司要求,对确需外委大修的机电设备,填写“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申请表”,报矿主管和分管领导审批;b.机电科依据审批后的业务申请表,填写“煤业公司外委机电设备大修理申请报告”,报煤业公司审批。属于交通运输车辆的,由车管中心或汽运队负责报公司车管处审批;c.建议厂家必须经非煤科对其资质审核确认,属集团公司外部的承修单位,由非煤科和申请单位负责到煤业公司办理外委审批手续。5.7.1.4 根据煤业公司的批复,由机电科、财务科、市场办、使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共同对待修设备进行现场拆检、鉴定,填写“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修理鉴定记录表”。5.7.1.5 承修单位根据设备大修理鉴定单,编制“机电设备大修工程施工预算表”,报市场办、机电科、财务科进行审核。5.7.1.6 设备大修理期间,对重点大修项目和外委大修设备,机电科、市场办等部门要派人全过程监督。5.7.1.7 大修竣工后,机电科组织财务科和使用单位等部门,依据合同要求和检修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机电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单”。5.7.1.8 承修单位持“机电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单”、“合同履行结算报告单”及其它相关资料到财务科办理付款手续。5.7.1.9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修理验收,由公司及地方行业部门参加。5.7.2 设备中小修管理程序5.7.2.1 根据矿井生产需要和设备的状况,由设备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设备中小修申请报告。5.7.2.2 设备修理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矿井内部的技术、维修力量,凡是能够矿内修理的,一律

不允许外委。确需外委的,必须由矿内修理单位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外委应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内部有修理资质的专业化厂点。5.7.2.3 机电科组织有关部门对需中小修的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修理内容和技术要求及属于外部修理或内部修理。5.7.2.3.1 内部修理项目(内部修理指煤矿内部改制企业机修厂、更新厂等的修理。 )a.机电科与承修单位对待修设备进行修理前鉴定,填写设备修理损坏鉴定单;b.机电科安?盼薜ノ恍蘩怼?.7.2.3.2 外委修理项目a.申请单位对需外委待修设备填写“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申请表”;b.申请表首先经矿内部修理单位确认对待修设备是否有维修能力,并签字认可;c.申请单位或机电科提出技术要求及建议厂家,由申请单位负责报矿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批;d.建议厂家必须经非煤科对其资质审核确认,属集团公司外部的承修单位,由非煤科和申请单位负责到煤业公司办理外委审批手续。5.7.2.4 根据矿领导的批示,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财务科、市场办、使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共同对待修设备进行现场拆检、鉴定,并填写“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修理鉴定记录表”。5.7.2.5 承修单位根据鉴定的修理内容编制“机电设备中小修工程施工预算表”,报市场办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5.7.2.6 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电设备修理项目,由市场办牵头组织财务科、机电科、使用单位与承修单位进行修理合同的洽谈、签订。5.7.2.7 设备修理期间,机电科、市场办等部门要经常派人进行过程监督。5.7.2.8 中小修竣工后,机电科组织财务科和使用单位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设备修理验收单”。5.7.2.9 设备中小修理费用结算必须提供验收报告、结算报告和其他相关结算资料。5.7.3 设备使用单位自修(大修理)5.7.3.1 各设备使用单位根据下达的大修理通知单,写出“机电设备大修理开工报告”,报机电科、财务科审批。5.7.3.2 机电科组织市场办、财务科、使用单位进行现场鉴定,写出鉴定报告。5.7.3.3 使用单位做出“机电设备大修工程施工预算表”,报机电科、市场办、财务科审批。5.7.3.4 维修单位编制配件计划,报机电科、财务科、计划科审批后,由供应部门购置。5.7.3.5 配件到货后,由机电科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参加组织验收。5.7.3.6 维修单位实施修理。5.7.3.7 机电科组织财务科和使用单位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出“机电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单”、“机电设备大修理竣工决算”。5.7.4 管理规定5.7.4.1 每当需要修理设备时,首先由机电科牵头市场办、设备使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参加对待修设备进行鉴定,明确界定维修部位、维修等级等内容,然后交付承修;由承修单位对维修费用做出预算,报市场办审核。机电科和市场办对修理设备进行过程监督。5.7.4.2 所有维修设备不得不经鉴定,直接运送到承修单位修理,更不准先修理,后申报。否则,矿将不予签订合同和结算。5.7.4.3 维修结算一律以机电科和市场办的鉴定内容为准,鉴定内容外的维修项目,一律不予承认。5.7.4.4 矿井内部今后凡新改制的维修单位,在承揽内部修理业务时,一律照此办理。5.7.4.5 因生产、安全急需修理,必须经矿分管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先实施修理,然后补办手续。5.8 设备租赁、调剂与调拨5.8.1 设备租赁实行设备租赁是减少设备库存、提高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是优化设备资源配置,发挥设备效能,获得最大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机电科要根据安全、经济、效益的原则配置设备,将生产设备纳入租赁管理范围。设备租赁分为矿与公司之间的租赁和矿与矿内各单位之间的租赁。5.8.1.1 矿与公司之间的设备租赁按公司租赁办法执行。5.8.1.2 矿与矿内各单位之间的设备租赁。管理程序如下a.设备租用单位根据本单位月度生产计划安排,每月28日前编制下月租赁设备申请计划,报机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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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机电科组织生产科、计划科及有关单位审核租赁设备计划,报矿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设备租用单位根据租赁计划,到机电科办理租赁手续,签订合同后设备方可出库;c.确需追加的租赁计划由矿分管领导批准,到机电科办理手续。根据生产安全,应急租用的设备及部件,经机电科批准,可先使用,后补办手续;d.租用单位负责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日常维修、保养、检修和管理,费用由租用单位承担;e.各单位交回的设备由机电科负责办理手续,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依据,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租赁费用;f.设备闲置3个月及以上的及时安排回收上井,1-3个月的租赁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封存手续,封存期间停收租赁费,仍由原租赁单位负责设备管理。不办理封存手续的仍收取租赁费;g.租赁设备现场交接时,要按照标准严格进行现场交接,机电科认可后,方可到机电科办理解除、续签租赁合同;h.设备回撤单位要及时回撤上井,小型设备在3天内回撤上井,大型设备4天,否则收取设备回撤单位租赁费。5.8.2 闲置设备的调剂与调拨闲置设备是指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设备两年以上,本单位不能投入使用或设计变更不能使用的设备。5.8.2.1 调剂范围a.闲置设备;b.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c.列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配件、备件、辅机和附件等,因固定资产闲置而需进行调剂的;d.待报废或已批准报废,但还有使用价值的设备(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和质量技术监 、辅机和零件。督部门不批准报废的特种设备)5.8.2.2 调剂程序a.机电科按照调剂范围清查摸底、登记造册,及时掌握闲置设备资产存量情况;b.由机电科、财务科共同组织鉴定,填写“固定资产价让报批单”,经矿分管领导批准,报煤业公司;c.批准后,由财务科、机电科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d.闲置设备经多方努力,一年内调剂不出去的,可视具体情况贬值处理或作报废处理。5.8.2.3 设备调拨可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凡因公司生产、建设整体利益的需要,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内部单位的设备可无偿调拨,但要办理实有资本的减少或增加的财务手续。公司内部单位的互通有无,原则上采取有偿转让方式。设备调拨由生产技术部办理。5.9 设备事故及处理5.9.1 机电设备事故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根据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机电设备事故要认真组织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处理,恢复设备所固有的性能。5.9.2 管理组织5.9.2.1 机电科、综采办、洗煤厂负责对矿用设备事故进行调查,组织分析报告上级(机电 ,对事故时间、产量统一归档;主管部门)5.9.2.2 安监处参加矿井重大设备事故分析,监督处理措施执行;5.9.2.3 人力资源科、财务科负责办理对事故经济处罚。5.9.3 事故处理5.9.3.1 各基层区队应设立设备事故记录,出现事故详细记载,并按规定及时填报报告;5.9.3.2 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5.10 设备改造、更新、封存管理5.10.1 设备改造5.10.1.1 设备改造计划主要设备、系统、装置的改造更新计划,由机电科编写计划报矿,由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技术方案论证,报公司审批。一般设备的改造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提出方案,报机电科汇总,由机电总工程师审批。5.10.1.2 设备改造的原则a.设备改造必须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b.设备改造必须以提高设备的新度系数,保证安全、高效为目标;c.设备的改造方案必须以设备综合经济分析和生产经营发展为基础;d.设备的改造方案必须符合先进性、经济性的原则;e.主要设备的改造向自动化、高效低耗发展,提高其安全经济效能。5.10.1.3 设备改造计划管理程序a.由使用单位提出改造方案;b.一般设备改造,由矿机电总工审批;主要设备改造方案必须经矿有关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批准;c.

方案审定后,由计划科列入改造计划。5.10.2 设备更新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报废更新。a.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b.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c.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d.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e.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f.设备更新购置按5.1.1制定计划中的规定办理。5.10.3 设备封存5.10.3.1 由机电科负责组织,以设备管理员为主,每年进行一次设备清查。5.10.3.2 根据清查结果对下列类型设备可办理封存手续。a.重复购置,重复备用的设备;b.技术性能落后,而有新型产品代用的设备;c.预测将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d.被国家列为淘汰产品。5.10.3.3 封存设备应填报“设备封存申请单”,由矿机电科、财务科召集专业会议审查批准。5.10.3.4 封存批准后由机电科和财务科同时办理封存减资手续。5.10.3.5 封存设备要专帐管理,可做为转让对象处理。5.11 设备报废5.11.1 在清查的基础上对下列类别设备可申请报废。a.国家规定、更新期已到的设备;b.设备性能落后,高耗能低效率设备;c.经测算,大修费用和大修理周期综合分析价值高于设备重置价值的;d.大修无法恢复其原有性能和工艺要求;e.其它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5.11.2 设备报废审批程序a.各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报机电科,由机电科汇同财务科、使用单位共同鉴定;b.由机电科将设备资产报废申请书及报废设备名细表,交矿分管领导审批,再报煤业公司,由煤业公司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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